物流法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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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物流法概述(4)

1.4 物流法与其他法律部门

物流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互关系的理论研究,对于建立和完善物流法体系、协调物流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1.4.1 物流法与民商法

物流法与民商法的关系是物流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划分问题中最重要的一部分。物流法中大量的法律规范都直接或间接来自民商法。物流法律关系主要包括物流组织关系、物流行为关系和物流经济关系等。在物流组织关系中,其关系主体主要表现为各种物流企业、生产商、销售商,这些关系主体本身就属于商事主体的范畴。而物流行为从一定角度看也是一种典型的民事行为或商行为,因此调整因物流行为而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自然属于民商法规范。总之,民商法在很大程度上是物流法的基本,没有民商法中一些基本原则、原理和制度,物流法律制度就无法相对独立存在。可以说,物流法的大部分法律规范本身就属于民商法的法律规范,物流法的相当内容由民商法法律规范构成。物流法与民商法具有极紧密的联系。

但是,物流法毕竟不是民商法,其具有与民商法不同的特征。例如,物流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等除了要符合符合民商事法律规范的一般性规定,如商事组织、商事登记等制度外,还要符合物流法领域,尤其是各个物流环节(包括物流组织的采购、运输、储存、包装、加工、配送等)的特殊法律规范。此外,民商法都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主构成的法律,即使商法带有一定公法色彩,这也仅是极小的一部分。但在物流法中,虽然调整平等主体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占据了很大一部分,但是物流法中还包括很多不平权关系下的法律关系。因此,物流法并不是单纯的民商法。

1.4.2 物流法与经济法

狭义的经济法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国家宏观调控法”、“国家参与法”等法律规范为中心,体现国家权力对经济交易行为予以干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物流业作为一个新兴而独立的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物流业的发展不能单靠物流业自生自灭,它需要政府运用法律对物流业实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和适当干预,以引导、促进和规范物流业的发展。政府的调控和干预不能再采取计划经济下通用的手段和方式,而是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经济法律规范的方式加以实现的。因此,物流法离不开经济法,物流法中有不少经济法法律规范,物流法法律规范中包含部分经济法规范也是物流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但是不能因此而将物流法归入经济法的范畴。两者有以下区别:第一,在调整对象上,物流法调整物流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主要是平等物流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包括一定的行政主体与物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而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则偏重政府调控和干预而涉及的社会关系,对于平等主体间的关系除个别出于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而予以规范外,其余则不予涉及。第二,在调整方法上,物流法更多地适用民商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而经济法则信守“国家统治原则”。第三,在体系构成上,物流法主要包括物流主体法律规范及与物流环节相关的法律规范等。经济法则以价格、金融、税收、投资及公平交易等为内容。

1.4.3 物流法与行政法

物流法兼有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的内容,而其公法规范的内容则主要体现为行政法律规范。两者具有以下区别:第一,行政关系是根据国家意志产生的,是国家权力运用的结果,而物流活动中形成的关系则更多的是基于各主体意志而产生的,是其自愿行为的结果。第二,行政法律关系中至少有一方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而物流法中则仅有一部分关系涉及行政主体。第三,行政法中行政主体的权力是与其职责结合在一起的,不可任意放弃,而物流法中主体的权利很多数情况下是主体个人意志的结果,一般可以由主体依照自己的意愿加以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