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为人民服务(8)
建设民生政府。建设民生政府,就是要重点关注就业、教育、分配、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的基本生存与发展问题。就业是民生之本、固国安民之策。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推动全民创业,实现“人人有活干、有饭吃”。要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推行企业人员工资集体协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教育是民生之基,也是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提高人民群众的基本素质,必须实行教育优先的发展战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让城乡孩子都能无忧无虑地上学,都能公平享受优质教育资源。分配是民生之源。要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实现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社会保障是民生之依。要把老百姓都装进“社会保险箱”,使民众能够“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居有其屋”,过上衣食无忧的生活。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积极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加快推进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公共产品回归工作,解决低收入群体的居住问题。
把民生做实。“把民生做实”是党和政府工作的战略重点与着力点,是民生政府建设的核心内容。把民生做实,就是要合理配置公共财政资源,将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公共财政资源配置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公共财力和资源更多更好地用于民生工程建设。把民生做实,就是要大力发展民生经济,实施公共财政理念,把公共财政投入到公共领域,以满足民生需求为目标,真正做到服务于人民、关注民生。把民生做实,让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能够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提升,让大多数社会成员能够有平等的机会进行自身发展。把民生做实,就是要按照投资于人的标准来选择发展模式,把财力与资源用于与人的发展直接相关的社会事业和社会发展,投入到就业、收入、教育、文化、卫生医疗、社会保障、居住等方面。把民生做实,就是要大力发展经济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人民群众是主体。人民群众不仅是民生成效的受益者,更是民生工程与民生经济的建设者、民生绩效考评的参与者、民生制度的维护者与监督者。把民生做实,建设民生政府,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主动参与、积极参与。人民群众的参与体现在把民生做实与民生政府建设的各个环节与过程之中,体现在参与科学决策、参与民生工程建设、参与民生经济发展、参与民生绩效考评、参与民生制度建设等方方面面。
人民群众通过系列参与,获得劳动就业与工资收入增长、获得能力提升与发展机会;人民群众通过参与,有利于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促进社会阶层流动,提升社会公平,改善民生绩效。
制度建设是保障。制度建设才能保障社会各个阶层的民生权益,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个人发展、社会公平以及社会稳定等问题。用制度来规范公共财政资源配置,用制度来规范民生工程建设与民生经济发展,用制度来规范人民群众的民生参与主体,用制度来规范民生绩效考核,用制度来规范工资增长,用制度来规范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才能将民生问题纳入常态化管理的轨道,才能根本避免应急式、运动式的民生工程建设,才能把民生做实,才能建设好民生政府。
(三)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是要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
必须坚持改革开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以改革为动力,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这就要求: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管理体制改革的同时,加快社会领域改革的步伐,大胆进行制度创新;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改革措施的协调性,逐步形成体现公平正义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充满活力和富有效率的体制机制,使和谐社会建设获得坚实的制度支撑;提高对外开放的质量和水平,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和谐,建立健全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体制机制。
必须坚持民主法治。这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稳步推进国家管理行为的法制化、规范化;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经济基础发生的新变化,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广泛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使广大人民群众依据法律更大程度地参与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
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改革就没有动力,不发展就没有物质基础。但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社会稳定,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做到以改革促进和谐、以发展巩固和谐、以稳定保障和谐,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党的领导是我们事业成功的根本保证。和谐社会建设是为了人民,和谐社会建设要依靠人民。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维护广大人民群众作为和谐社会建设者和享有者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真正形成促进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是要不断推进制度和机制创新
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但要在思想上牢固确立执政为民的理念,政策上体现人民的要求和意愿,作风上树立亲民爱民为民的执政风格,更重要的是建立一套科学的工作机制,激励各级干部干事创业,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实现、维护和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我们要把制度建设作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建立起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个体系”。
建立决策目标体系,努力提高决策水平。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建立群众参与重大决策机制,重大决策事项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保证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更好地体现群众的意志,反映群众的要求。
建立执行责任体系,确保目标任务落实。各级各部门对工作任务目标都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建立了主体清晰、责任明确、权责统一的执行责任体系,督促党员领导干部恪尽职守、尽职尽责、高水平完成工作任务。
建立考核监督体系,形成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和办法,着重考核考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完成工作任务、维护社会稳定、处置重大事件、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班子自身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二、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始终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
胡锦涛同志提出并反复强调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这个重要思想,深刻反映了我们党的根本性质和宗旨,坚持了我们党对领导干部的一贯要求。
(一)权为民所用,是党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并集中表现为树立和实践正确的权力观
2005年1月,胡锦涛同志在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专题报告会上的讲话中就特别强调了“树立和实践正确的权力观的问题”。他指出:
“作为领导干部必须牢记我们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而绝不能用来为自己谋私利,要始终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共产党员需要清醒地认识到:第一,我们党在革命战争时期是代表人民并领导人民去夺取政权的,革命胜利以后则要代表并领导人民掌握和行使好国家的各项权力。第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是来自于人民的。我们手中的权力说到底都是人民赋予的。第三,必须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国家的安全、发展和富强服务,为人民群众的团结、富裕和安宁服务。一句话,必须始终用来为国家和人民谋利益,而绝不能把它变成谋取个人或少数人私利的工具。第四,共产党员都必须始终信守为人民掌握和行使权力的正确原则,同时要始终自觉地接受党和人民对自己行使权力的监督。恩格斯讲过,要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实践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这一基本原理,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关键环节。
(二)情为民所系,就是要对人民群众怀有深厚的无产阶级感情,时刻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集中群众智慧,忠实地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努力使我们制定和实施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措施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
列宁有一句名言:“没有‘人的感情’,就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对于真理的追求。”情为民所系是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的感情基础。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不能停留在口号和一般要求上,必须围绕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来落实,努力把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战略目标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阶段性任务统一起来,把实现人民的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结合起来。群众在我们心里的分量有多重,我们在群众心里的分量就有多重。在正确对待群众的问题上,来不得半点含糊。
现在,有的领导干部严重脱离群众,对群众的疾苦漠不关心,对群众的安危掉以轻心,中央三令五申,而他依然我行我素、麻木不仁,致使群众反映的一些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些工作长期不能取得成效。这种对群众不负责任的不良作风,同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是格格不入的,是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格格不入的。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都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情感和真心实意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做到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要始终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道理,时刻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挂在心上,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对群众生产生活面临的困难,特别是对下岗职工、农村贫困人口和城市贫困居民等困难群众遇到的实际问题,一定要带着深厚的感情去帮助解决,切实把中央为他们脱贫解困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让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三)利为民所谋,是牢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的最终体现
马克思指出:“正确理解的利益是道德的基础”,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总是由各方面的具体利益构成的。我们所有的政策措施和工作,都应该正确反映并有利于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都应认真考虑和兼顾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但是,最重要的是必须首先考虑并满足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这始终关系党的执政的全局,关系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全局,关系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和社会安定的全局。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是最紧要和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充分认识和认真实践。我们党始终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党除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所有党员干部必须真正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而绝不允许以权谋私,更不允许形成既得利益集团。在逐步实现全国人民共同富裕的过程中,共产党员必须正确处理好先富与后富、个人富裕与共同富裕的关系。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应该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吃苦在前,享受在后,首先要支持和帮助群众富起来,而不能只考虑自己如何富,更不能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为此,共产党员要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和正确的权力观的指导下,通过加强党性修养,解决好树立和实践正确的政绩观问题,包括正确看待政绩、科学衡量政绩。真正的政绩应是“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实绩,是为党和人民踏实工作的实绩,应经得起群众、实践和历史的检验,而不是做给上级看的,更不能出于自己的私利。追求什么样的政绩,是衡量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能否正确对待群众、正确对待组织、正确对待自己的试金石。
综上所述,共产党员一定要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真正做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做到勤政廉政,更好地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利益,更好地体现我们党的先进性和国家政权的人民性,永远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始终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