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法治评论·2015年第4卷·特辑:中国法治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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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法治中国与国家治理法治化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的目标。这既是对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出的总要求,也是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确立的总目标。我们应当统筹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努力达成建设法治中国的总目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全面推进和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一)强化法治权威和良法善治,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

法治权威是指法律及其制度运行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和至高地位,任何公权力主体都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美国思想家潘恩在《常识》一书中说:“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潘恩,1981: 35)宪法和法律至上,是当代法治权威的集中体现。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具有至高的地位和权威,因此,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强化法治权威,就是维护和强化人民权威、执政党权威和国家权威的集中体现,是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关键,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国家治理法治化,是指宪法和法律成为国家和公共治理的最高权威和主要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得到切实贯彻实施。国家治理法治化包括许多方面的内容和要求,但从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这两个方面相结合的角度来理解,国家治理法治化的要义,就是良法善治。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1981:199)

用现代政治学的话语来表述,“良法”就是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治理社会的一整套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成熟定型的制度体系,其中主要是法律制度体系;“善治”就是运用国家法律和制度管理国家、治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过程和结果。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必须强化良法善治。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与基础。国家若善治,须先有良法。习近平在2013年2月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讲话指出,“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就是要求应当以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良法治理国家和社会。创制良法就是国家制定和形成一整套系统完备科学有效的制度体系,尤其是法律制度体系。国家治理法治化所倡导的法治基本价值,是评价法“良”与否的重要尺度,是创制良法体系的价值追求和实现良法善治的伦理导向。“良法”对立法的要求和评判,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立法应当具有良善的正当价值取向,符合正义、公平、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秩序、安全等价值标准;二是立法应当是民意的汇集和表达,立法能否充分保障人民参与并表达自己的意见,能否体现人民的整体意志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是评价立法“良”与“恶”的一个重要标准;三是立法程序应当科学与民主,良法的生产应当通过科学民主的立法程序来保障和实现;四是立法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关系发展的实际,具有针对性、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五是立法应当具有整体协调性和内在统一性,不能自相矛盾。

善治是良法的有效贯彻实施,是国家治理的最终目标。政治学意义上的“善治”包括十个要素:一是合法性;二是法治;三是透明性;四是责任性,即管理者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五是回应,即公共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必须对公民的要求作出及时和负责的反应;六是有效;七是参与,即公民广泛的政治参与和社会参与;八是稳定;九是廉洁;十是公正(俞可平,2014:59)。

法学意义上的“善治”,就是要把制定良好的宪法和法律付诸实施,把表现为法律规范的各种制度执行运行好,公正、合理、高效、及时地用于治国理政,通过法治卓有成效的运行实现“良法”的价值追求。由于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的主体,善治首先是人民多数人的统治,而绝不是少数人的专制,善治主要是制度之治、规则之治、法律之治,而绝不是人治。

通过良法善治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必须弘扬法治精神,维护法治权威,强化国家治理的合宪性、合法性,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推进国家治理民主化

国家治理民主化,是指“公共治理和制度安排都必须保障主权在民或人民当家做主,所有公共政策都要从根本上体现人民的意志和人民的主体地位”(俞可平,2013)。美国学者福山指出:“当下的一个正统观点就是,民主与善治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的关系。”(福山,2013)善治离不开民主,离不开公民和社会组织广泛平等的政治参与和社会参与。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本质特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做主,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根本制度平台,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邓小平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邓小平,1994: 168)。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推进国家治理的民主化,矢志不渝地坚持、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在推进国家治理民主化的背景下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应当着力研究解决以下问题:一是积极探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把三者有机统一到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宪制平台上,纳入国家治理的根本政治制度体系,用宪法和人大制度保证国家治理现代化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顺利推进。二是坚持和维护人民当家做主的主体地位,全面落实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权力、宪法职能和宪法地位,从根本政治制度的建设上加强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三是进一步强化和提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代表行使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的权力能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有权、有能、有责,能够在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中发挥应有作用。四是根据推进国家治理民主化的新要求,在人大制度建设中兼顾民主与效率的平衡,统筹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大的会期制度、集会制度、开会制度、公开制度、表决制度、听证制度、旁听制度、询问制度、质询制度、调査制度、立法助理制度等制度建设。

(三)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为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国家制度体系提供法律制度支持

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法律是国家治理制度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定型化的载体,国家在各方面各层次的制度体制是法律的主要内容。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法律制度的完备程度反映着执政党依法执政的能力,国家政权的领导力、凝聚力和治理力。国家立法愈发展,法律体系愈完善,国家治理制度体系就愈完备、愈规范、愈成熟。在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如期形成,标志着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意味着国家治理的各个主要方面已经有制度可用、有法律可依、有规章可遵、有程序可循,表明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体系为基础的国家治理制度体系已经形成,体现了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的基本成熟和定型。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立法工作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推进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形势下,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应当在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和过程中,进一步坚持科学立法,全面推进民主立法,创新立法理论,更新立法念,转变立法模式,调整立法机制,完善立法程序,改进立法技术,推广立法评估,强化立法监督,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为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成熟定型的现代化国家制度体系,提供强有力的立法保障和法律制度支持。

(四)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提高国家依法治理能力

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宪法和法律的生命也在于实施。宪法和法律的良好实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内容和重要标志。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国家治理及其现代化的各项要求和各个方面,都有相关规定,有些规定和内容还相当详细完备。因此,宪法和法律的良好实施,实质上就是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的有效运行和贯彻执行;执政党和国家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能力,实质上就是国家治理能力的综合体现。习近平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搞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制定再多的法律也无济于事”, “有了法律而不能有效实施,那再多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制度的生命力在执行,有了制度没有严格执行就会形成破窗效应”(张文显,2014)。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首要的是提高依宪治国、依法治国和国家依法治理的能力,提高实施宪法和法律、执行各项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应当更加重视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努力把纸面的法律变为现实中的法律,把法律条文中的制度变为社会生活中的行动,通过法治方式和法律实施不断提高国家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提高国家依法治理的能力,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除认真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有关改革部署外,还应考虑以下问题:进一步加强党中央对宪法实施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规划;通过完善立法来推进宪法实施;建立法律解释和宪法解释同步推进机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报告中增加宪法实施情况的内容;完善对法律法规合宪性和合法性的审査机制;建立和完善对党内规章制度合宪性和合法性的审查机制;加强对宪法修改完善和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的理论研究。

(五)推行法治建设指标体系,提高国家依法治理效能

福山在《什么是治理》中提出,治理是“政府制定和实施规则以及提供服务的能力”,而治理或者善治是需要测量的,应当从程序、能力、产出和官僚体系自主性四个方面测量国家治理质量(福山,2013)。世界银行负责的“世界治理指标”、联合国开发署负责的“治理指标项目”、美国律师协会等律师组织发起的“世界正义工程”均认为,国家治理必须是可以量化测量的,未经量化的治理不是科学的治理,量化治理的程度决定着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水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应当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设计一套法治建设指标体系,用于科学量化地评估我国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成效。可将国家治理现代化分为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能力和国家治理成本三个基本部分。在国家治理体系部分,将宪法规范、法律体系、国家制度、相关体制等制度体系的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成熟定型等,设计为具体评价指标。在国家治理能力部分,将执政党依法执政能力、人民当家做主能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能力,以及公权力主体实施宪法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能力、治党治国治军的能力、内政外交国防的能力、改革发展稳定的能力等,设计为具体评价指标。在国家治理成本部分,将税收负担、资源消耗、立法成本、执法成本、司法成本、维稳成本、风险成本、试错成本、运行成本、反腐成本等设计为具体评价指标。通过一整套科学合理的法治“GDP”指数,近年来,马怀德常在媒体上宣传“法治GDP”的观点,认为“法治GDP”比“经济GDP”更重要,呼吁设立“法治GDP”推动行政法治,用“法治GDP”考量政府绩效。有些地方如深圳市、无锡市、昆明市、成都市、杭州余杭区等,也在探索本地法治建设的量化评价指数。俞可平主持的“中国国家治理评价指标体系”和“中国社会治理评价指标体系”,应松年、马怀德主持的“中国法治政府奖”评选等,均取得了积极成效。使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质量可以实际测量、具体评估。

(六)在加快建设法治中国进程中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法治中国是人类法治文明在当代中国的重大实践和创新发展,是传承复兴中华法文化优秀传统的历史新起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的重要内容,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基本方针以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全面继承、战略升级和重大发展。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法治文明普遍原理与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发展道路相结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相辅相成,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全面发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有效规范和制约权力,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建设法治中国,应当积极稳妥地深化法制改革,着力解决立法不当、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守法无序、法治疲软等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从法律体系走向法治体系,从法律大国走向法治强国,争取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基本建成法治中国,到20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一百周年时,整体建成法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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