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都铎王朝的专制趋向
传统观点虽然受到了国内外许多学者的质疑,但并未也不可能被彻底否定,因为与英国自身的历史相比,都铎王朝的君主专制趋向是显而易见的。这种趋向既体现在当时的权力结构和政治体制上,也体现在国王的统治行为和方式上。
在都铎之前的中世纪,英国国王虽是国家权力的中心,而且王权比欧陆各国都更为强大,但是在它的周围同样存在着三大难以超越的制约力量:一是贵族集团,二是教会势力,三是中产阶级。
英国的贵族就个人力量而言,当然是无力与王权抗衡的,但贵族们的联合力量却足以与王权分庭抗礼,而且正是因为前一条原因,英国的贵族为了维护和扩大自己的封建权益,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联合起来与国王斗争,并屡屡获胜,迫使国王俯首让步。1215年《大宪章》和1258年《牛津条例》的订立就是两个最典型的事例。英国天主教会作为庞大的国际宗教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凭借罗马教廷的强大后盾和自身控制的约占全国1/3的土地资源以及思想文化领域的垄断地位,始终在中世纪英国的权力舞台上扮演着显赫角色。由农村乡绅和城市市民组成的中产阶级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崛起于13世纪的一支新生力量,尽管那时它的政治功能和影响明显弱于贵族和教会,但它手中的巨额财富和蒸蒸日上的发展潜势,特别是其作为国家主要税源的不可替代的特殊财政地位,决定了它必然成为一支不容王权忽视的政治力量。在这样一种多元型的力量对比结构中,中世纪的英国王权虽然较为强大,足以维持国家的政治统一,但绝无可能超然凌驾于其他三大势力之上而建立君主专制。
进入都铎时期,英国的政治力量对比结构根本改变。贵族集团在玫瑰战争中元气大伤,势力锐减,许多名门望族身死家灭,残留的贵族世家屈指可数。就总体而言,贵族集团呈江河日下之势,再也无力在政治舞台上“兴风作浪”,个别贵族甚至不得不靠仰王权之鼻息而苟延残喘。教会势力在宗教改革中遭受致命打击。教产被没收,修道院被解散,修士被勒令还俗,教皇势力被驱逐。主教必须根据国王的提名选举产生,宗教大会制定的法规须经国王批准才能生效。教会法庭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国王命令,不得把案件上诉罗马。独立的神权王国被摧毁,国王成为僧俗两界共同遵从的最高首脑。保持近千年的王权与神权并立、教会与世俗政权对抗的二元社会结构被神权服从王权、教会隶属国家的一元社会结构所取代,英国变成了一个以国王为化身的真正独立自主的主权国家。
这时中产阶级(即形成中的资产阶级)的经济势力虽然随着资本主义的长足发展得到进一步增强,但尚未强大到对王权提出挑战的地步,更没有产生夺取统治权的政治要求,相反,他们仍然需要王权羽翼的保护,因此,这个集团还不是王权的异己力量,而是王权的支持者。
正是在上述新的政治力量对比结构下,都铎王朝顺利地通过埃尔顿所说的“政府革命”,从政治体制上强化了王权。在中央政府中,原先因受制于贵族的宗派之争而松散无力的谘议会被新成立的枢密院取而代之。枢密院由国王钦命大臣组成,他们多出身于社会中下层,对国王忠贞不贰,而且精明干练,办事迅捷,是都铎专制王权最得力的统治工具。
议会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权力实体继续矗立在王权身边,在国家政治上层建筑中仍然占据着不可动摇的重要一席,但它的政治脾性似乎略有改变。与前两个世纪相比,议会与王权之间的对立冲突减少了,合作与支持增多了。在宗教改革、王位继承、对外战争等重大决策中,国王的意见都能轻而易举地取得议会的赞同,难怪某些西方学者把都铎议会称作“奴性十足的国王驯服工具”。
在地方政府中,都铎王朝扩大了各郡治安法官的职权,把他们变成了中央王权的“杂役女佣”,全权负责一切地方管理。为防范治安法官的地方主义,都铎王朝创设了郡尉制,每郡设郡尉一人,通常由枢密大臣兼任,他们除负责征集、训练、指挥民兵外,还有权推荐治安法官人选,监督其工作。
在郡以下,都铎王朝把过去的教会组织教区改造为一级行政组织,取代了自治性较强的百户区和村镇,原有的教区大会已形同虚设,权力集中于由教区执事、济贫员、公路检查员组成的小型教区会议手中,而教区会议又处于治安法官的严密监督和控制之下。这样,一套带有明显专制主义倾向的政治体制建成了,王权的触角从横向说扩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纵向说伸展到最基层的普通居民。
如同政治体制一样,都铎时期的司法体制也发生了趋向专制主义的变化,这集中体现为一系列特权法庭的建立。它们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刑事特权法庭即星室法庭,它由枢密院大臣和王座法庭、普通诉讼法庭的首席法官组成,不用陪审制,而采用流行于大陆各国的纠问式审判法,并可以对被告或证人进行刑讯逼供。
二是民事特权法庭即恳请法庭,它原是谘议会的一个委员会,后独立出来,演变为一个专职法庭。
三是财政特权法庭,包括土地没收法庭、监护法庭、王室地产检查员法庭和首年俸法庭等专门法庭。
四是宗教特权法庭,包括高等代理法庭和高等委任法庭两种。前者主要受理主教法庭和大主教法庭的上诉案件,后者则是一个贯彻宗教改革法规、镇压宗教异端的初审法庭,类似于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它们都是由国王任命的特别专员组成的。
五是地方特权法庭,即威尔士边区法庭和北方法庭,它们是上述两个特定区域的全权统治机构,但以司法为主。
六是产生于15世纪的衡平法庭即大法官法庭,可算作一个半特权法庭。虽然由它实施的衡平法这时已开始走向规范化和体系化,但由于它把公平、正义、道德、良心奉为至高原则,继续保持着其固有的灵活性,审判方法又较为简便随意,因而给大法官保留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大法官作为国王亲信、朝廷重臣和枢密院要员,与国王的关系十分密切,因而很容易为国王所利用,充当王权的专制工具。实际上,每当王权与法律之间发生激烈冲突时,大法官及其主持下的大法官庭总是站在王权一边。
凭借新建特权法庭和改造后权力更为集中的政治体制,都铎王朝的政治统治行为呈现出明显的专制主义特征。在立法上,都铎王朝虽说对议会的立法权是尊重的,但也经常采用操纵议员选举、控制议长人选、莅临议会训话、逮捕反对派议员等手段,施展君威,以影响议会的立法进程和结果。
例如,1532年,下院对涉及国王封建权利的一项政府议案提出批评,亨利八世得知后立即召见下院代表,警告他们说:“希望各位适可而止,否则朕会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极端行动。”迫于国王淫威,下院通过了该议案。当《禁止上诉法》在上院遭到高级僧侣的反对时,亨利八世亲临上院,使该议案被强行通过。玛丽女王在这方面比其父有过之而无不及。“1555年,某项涉及宗教问题的政府议案在两院均遇到麻烦,玛丽一世得知后召来两院代表,当面训斥,迫使他们接受该法案。”伊丽莎白一世对议会采取的是恩威并用的策略,她时常为议会讨论划定范围,不准越雷池一步。1593年,掌玺大臣警告下院议长说:“陛下让我告诉你,所谓言论自由就是对议案说‘yes or no'。”在她统治期间,两院议员基本上都是女王的“驯服臣民”,但偶尔也有不顺从的举动,如在1586~1587年的议会上,清教徒议员们提出了“一个具有革命性的议案”, 企图以长老会代替国教的主教管理机构,这是对教会最高首领国王决定宗教事务之专有权力的公然挑战。女王闻讯后大怒,下令将议案的提出人彼得·温特沃思等5名议员全部投入伦敦塔监狱,并派几位枢密院大臣去下院“就清教徒的议案会发生的后果做了说明。这就用一种强制与说理相结合的手段粉碎了清教徒在议会的此次行动”。
可见,那时威胁到国王利益的议案是很难通过议会的。如果与议会发生尖锐冲突,国王还可以动用议会解散权使审议过程中的议案中途夭折,或者行使否决权将议会通过的法案扼杀于生效之前。在伊丽莎白一世时期,几乎每届议会都有法案被否决掉,其中1597年被否决12项,1601年被否决8项。
都铎王朝的专制主义特征在司法领域表现得更为明显。国王特权法庭不时借口“案情特殊”或“无先例可循”,把案件从普通法法庭中夺走,置于自己的自由裁量权之下。如果在特权法庭和普通法法庭之间发生司法权限之争,枢密院往往以仲裁人的身份出现,并总是站在特权法庭一边。有时枢密院借口国家安全需要,直接命令法庭搁置、推迟某一案件的审理,或具体指示案件应如何判决。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1591年枢密院命令某监狱长拒绝执行法庭的人身保护令状,并要求该监狱长在给法庭的回执中声明逮捕是根据女王的特别命令进行的。如果案件涉及政府官员,枢密院则以他们是“国王的仆人”为由出面保护。有一次,一个国王优先采买员强行低价购买居民的木材,被普通法法庭定罪,此人声称“如此处理将使国王蒙受耻辱”,转而求助枢密院,结果免除了惩罚。特殊情况下,国王甚至亲自出马,干预司法,如1517年的某一天,亨利八世亲临王座法庭,命令把伦敦塔的所有犯人带到他面前,并“宽恕了他们”。
都铎司法的专制趋向更突出地体现在严刑峻法上面,特别是在与王位继承和国王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政治性案件的审判中。例如,亨利八世的第二位妻子因说了一句“国王从未赢得她的心”而以叛国罪被处死刑;其第五位妻子凯瑟琳因出嫁时不是处女而被斩首;埃塞克斯伯爵因没有预先告诉亨利八世其第四位新娘“相貌丑陋”而被判处叛国罪;萨里斯伯利伯爵夫人因儿子接受了罗马红衣主教而被判极刑。伊丽莎白一世终生未婚,有“处女王”之称,其实,她身边情人如云,宠臣们始终生活在生命危险的阴影中,稍不留神便招致铁窗之苦,甚至杀身之祸。女王的情人哈特福伯爵因擅自结婚,被女王宣布为非法,罚款1.5万镑,伯爵逃亡国外,他的妻子被监禁,当这位伯爵回国后也被关进伦敦塔。阿伦德尔伯爵在成为女王情人后因继续与原配保持夫妻关系,结果被判极刑,多亏几位老臣拼命相救才幸免一死。
在都铎时期的刑事案件审判中,严刑拷打司空见惯,尤其在特权法庭中,鞭打、割耳、断肢、颈首枷都是常用方法。伊丽莎白一世曾下令对一个犹太犯人施用拉肢刑架;首席法官雷有一次直言不讳地承认,经他审判的一个犯人完全是凭刑讯取得的口供而定的罪;甚至连空想社会主义者托马斯·莫尔在任大法官期间也拷打过犯人。有时法庭不惜采用卑鄙的诱供手段,或根据莫须有的传闻即可定罪,罗彻斯特主教约翰·费舍一案就是典型的一例。这位主教因对《至尊法》态度暧昧,未置可否,被关进伦敦塔。一天,靠阿谀奉承而升任总检察长的理查德·里奇假装探监,对狱中的费舍说,希望当面听听他的真实想法,并谎称国王已许诺决不将他们的谈话内容泄露出去。信以为真的费舍毫无顾虑地表示反对《至尊法》,说该法案等于宣布上帝不再是上帝了。数日后,法庭开庭,判处费舍死刑,唯一的证据就是他和里奇的狱中谈话。对苏格兰玛丽的审判则完全是一场荒唐闹剧,其罪名是她曾写信请求西班牙国王帮助她夺取英国王位和在英国恢复天主教,而这封信实际上是一名谎称西班牙国王信使的政府密探诱骗她写的。
都铎时期尖锐的宗教冲突加剧了司法的残酷性。亨利八世时,天主教徒惨遭迫害。那时的大法官托马斯·奥德利是个宗教偏执狂,他制定了一批严厉的法律,凡是承认教皇至上者皆被砍头,异教徒通通被烧死。除上面提到的费舍外,莫尔和伦敦的一位修道院长都是因为拒不同意国王是教会最高首领而被处死的。到玛丽女王时,天主教徒重新得势,新教徒又陷入水深火热之中。据统计,该时期被处以火刑的非天主教徒达300多人。原有的新教徒法官为保全性命,纷纷违心地皈依天主教。著名法官詹姆士·黑尔斯最初犹豫不决,后在同僚的劝说下勉强接受了天主教,但一直遭受着良心的谴责,后来沉湎于酒,忧郁而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