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
先秦时期吏治特点
先秦时期是指传说中的三皇五帝到秦朝以前,经历了夏、商、西周、春秋、战国历史阶段。先秦时期以禹禅位于启为标志,开启了氏族公社制向奴隶制的转变,也掀开了中华历史文明新的一页。这一时期经历了神权、礼治到法治的变革。在战乱纷飞的岁月也涌现了一批典型性人物,成为先秦时期卑鄙与贤德、贪与廉践行的代表。
先秦时期,受礼教道德的约束,有大批廉德之士为后人所敬仰。但由于先秦时期国家更替频繁,社会制度迥异,西周时期的清官多出身贵族,如周公。周公摄政七年,辅佐了周武王、周成王,是儒学先驱。汉初贾谊曾评价周公:“周公集大德大功大治于一身。孔子之前、黄帝之后,于中国有大关系者,周公一人而已。”而春秋战国时期则出现一些出身平民的清官,如西门豹、孙叔敖等。这一时期的清官近乎“神”,几乎无所不能,绝大多数励精图治,勤政爱民,能够超越个人利害得失,心怀百姓。他们备受百姓爱戴,其存在成为一种希望的象征、民间的信仰。这一时期主要清官代表有孙叔敖、子产、公仪休、石奢、李离、周公姬旦、西门豹、羊舌肸、子罕、晏婴、鲁仲连、李冰等。先秦时期是廉政文化启蒙时期,贪腐的概念、入刑、惩罚都处于萌芽期。加之当时国家众多,实行贵族政治,即使官员有贪腐行为,被记载和惩治的也不多,所以该时期贪官故事数量相对较少,且大多为掌握国家命运的大官、贵族的“顶层腐败”。经梳理,这一时期的主要贪官代表有羊舌鲋、季斯、伯嚭、华督、智伯、郭开、后胜等。
上述先秦时期贪廉特点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从廉政和腐败惩罚制度建设讲,先秦时期尚处各方启蒙、探索期。廉洁思想在西周时才开始发展,而腐败惩罚制度在夏朝法官皋陶制定的法典中就已经出现。战国法家的鼻祖李悝首先提出连坐制度以惩罚腐败,李悝所著《法经·杂律》有“丞相收受贿赂,其左右(助手、副职)处死刑”的规定。将军以下收受贿赂者,一律处死刑。贿赂的金额不足黄铜24两者,免予科刑。这称作“禁受贿”,孔子对其中几位贪官和清官都进行过评价。但由于各国纷争不断,对于腐败惩罚制度执行不严。
从统治社会的主导思想讲,先秦各种思想相继出现、相互碰撞,呈“百家争鸣、百花齐放”之势。儒、墨、道、法等思想都在发展时期,但还未出现儒家“压倒性”情况。这一时期,对于“贪墨”制定了法律,也首次以此罪名处死贪官。
从社会风气讲,由于还没有“大一统”概念,各方官员游走于各国,易主或者叛国行为常有发生。从贪官故事来看,“忠”的概念较轻,贪官在各国中间充当“墙头草”。当然,各国也倡导贤能,随着儒家思想的发展,贤能的人社会地位较高。
从统治者执政风格讲,在战火纷争、政权交替背景下,诸国求贤若渴,用人方面多用“能”,而较少考虑是否“贤”。但是,各国也强调“克己复礼”,推行德治,希望在人人道德自觉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礼乐文明、上下尊卑名分井然的理想社会。如西周时期,周公辅佐的周武王和周成王。周武王有着卓越的军事、政治才能,个人魅力极强。他打出为民请命、替天行道的旗号获得人民的拥护,亲自带领兵马直捣朝歌,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代明君。周成王由周公旦辅佐,对内推行“明德慎罚”的主张,务从节俭,与其子周康王统治期间,社会安定、百姓和睦,“刑错四十余年不用”,被誉为成康之治。春秋战国时期,魏文侯在战国七雄中首推变法,改革政治,礼贤下士。楚庄王在位初期“昏聩闭塞,贪图酒色”,国政皆赖于成、斗二氏。后励精图治,任用孙叔敖大胆革新,楚国大治。齐景公深知用人之道,身边有两批不同的大臣,一批是治国之臣,另一批是乐身之臣,相互制衡,因此国内政治相对稳定。
从官场习气讲,先秦时期贵族政治浓厚,较为重视才能和家族势力,人治思想严重。因此,该时期贪官最大的特点是“能人”腐败、高官腐败。由于当时实行的贵族政策,家族腐败、“官二代”腐败突出。清官辅佐的君王绝大多数励精图治,勤政爱民。一些清官虽身居高位但为官清廉。清官的人格特点可以归纳为:廉洁自律,道德高尚;一心为民,呕心沥血;追求正义,不畏强权;恪尽职守,尽忠尽责。而贪官对后世影响较大,往往造成本人、家族甚至国家的覆灭。此时期贪官多强悍霸道,目无尊上,十分猖獗。
(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