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空间规划(高等院校城市地下空间工程专业“十二五”规划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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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城市地下空间的功能

城市地下空间布局的核心是各种功能的地下空间的组织与安排,即根据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各种前期研究成果,将城市可利用的地下空间按其不同功能要求有机地组织起来,使城市地下空间成为一个有机的联合整体。

3.3.1 城市用地的用途分类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我国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4小类。8大类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行政办公、文化设施、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设施、文物古迹、外事及宗教)、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设施、商务设施、娱乐康体、公用设施及其他服务设施)、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线路、综合交通枢纽、交通场站、其他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用地(供应设施、环境设施、安全设施、其他公用设施)、绿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表3.1)。

表3.1 主要城市用地类型的空间分布特征

3.3.2 城市地下空间发展阶段与功能类型

1.城市地下空间发展阶段与特征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一般遵循表3.2所列几个阶段。

表3.2 城市地下空间发展阶段分析表

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各发展阶段规划要点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符合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与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空间结构、形态、功能布局相协调;依托城市发展阶段和地下空间开发的需求特征,通过对地下空间开发的功能类型、发展特征、布局形态、总体定位等方面进行宏观层面的规划与引导。

以珠海市为例,珠海市地下空间开发当前处于规模化的发展阶段,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性质、发展战略与发展目标,判断本次规划期末,珠海市地下空间开发的阶段和功能有表3.3所列几个特征。

表3.3 珠海地下空间发展阶段与功能分析表

3.3.3 城市地下空间的功能确定原则

根据城市地下空间的特点,其功能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应遵循“人在地上,物在地下”、“人的长时间活动在地上,短时间活动在地下”、“人在地上,车在地下”等原则。目的是建设以人为本的现代化城市,与自然相协调发展的“山水城市”,将尽可能多的城市空间留给人休憩、享受自然。

2.适应原则

应根据地下空间的特性,对适宜进入地下的城市功能应尽可能地引入地下,而不应对不适应的城市功能盲目引进。技术的进步拓展了城市地下空间的范围,原来不适应的可以通过技术改造变成适应的,地下空间的内部环境与地面建筑室内环境的差别不断缩小即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对于这一原则,应根据这一特点进行分段分析,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同时对阶段性的功能给予一定的明确说明。

3.对应原则

城市地下空间的功能分布与地面空间的功能分布有很大联系,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是地面的补充,扩大了容量,满足了对某种城市功能的需求,地下管网、地下交通、地下公共设施均有效地满足了城市发展对其功能空间的需求。

4.协调原则

城市的发展不仅要求扩大空间容量,同时应对城市环境进行改造,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成为改造城市环境的必由之路。单纯地扩大空间容量不能解决城市综合环境问题,单一地解决问题对全局并不一定有益。交通问题、基础设施问题、环境问题是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因此必须做到一盘棋,即协调发展。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必须与地面空间规划相协调,只有做到城市地上、地下空间资源统一规划,才能实现城市地下空间对城市发展的重要促进作用。

3.3.4 城市地下空间功能的混合利用

根据城市地下空间的使用情况和地下城市用地性质的不同,地下空间的功能在城市建设用地下具体表现为民防功能、商业功能、交通集散功能、停车功能、市政设施、工业仓储功能等。地下空间的功能与地面不同,呈现出不同程度的混合性,具体分为以下3个层次。

1.简单功能

地下空间的功能相对单一,对相互之间的连通不做强制性要求。如地下民防、静态交通、地下市政设施、地下工业仓储功能等。

2.混合功能

不同地块地下空间的功能会因不同用地性质、不同区位、不同发展要求呈现出多种功能相混合,表现为“地下商业+地下停车+交通集散空间+其他功能”。当前各类混合功能的地下空间缺乏连通,为促进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应鼓励混合功能地下空间之间相互连通。

3.综合功能

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点地区和主要节点,地下空间不仅表现为混合功能,而且表现出与地铁、交通枢纽以及与其他用地地下空间的相互连通,形成功能更为综合、联系更为紧密的综合功能。表现为“地下商业+地下停车+交通集散空间+其他+公共通道网络”的功能。综合功能的地下空间主要是强调其连通性。

在这3个层次中综合功能利用效率、综合效益最高。中心城区商业中心区、行政中心、新区与CBD等城市中心区地下空间开发在规划设计时,应结合交通集散枢纽、地铁站,把综合功能作为规划设计方向。居住区、大型园区地下空间开发的规划设计应充分体现向混合功能发展。

4.其他较特殊用地的地下空间功能

对一些较为特殊用地的地下空间功能作以下规定:

(1)公共绿地。城市公共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严格控制把握,以局部、小范围开发利用为原则,视具体情况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规划公共绿地根据不同的类型、位置和规模,结合城市周边和环境,在一定的范围内因地制宜安排多种地下空间功能,同时应满足园林绿化的法规和技术要求。

(2)水域。水域下原则上不得安排与其功能无关的地下空间,但城市公用的管网、隧道、地铁、道路可穿越。

(3)文物。文物下方原则上不得安排开发类的地下空间,但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地下安排储藏、设备等必需的功能。

(4)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具有特殊性,其中对于更新类建筑物在更新的过程中可因地制宜地安排地下空间,其功能可根据需求灵活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