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中西中古税制研究述评
对中西中古税制进行比较研究,须以不同范围、不同层次的个案研究为基础。这方面,国内外学术界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虽然在区域赋税史、国别赋税史、断代赋税史等诸多研究上还不够均衡,但毕竟具备了一定条件。这些条件使我们有可能对学术界一向视为畏途的中西中古社会比较研究中的赋税制度进行比较。
一 关于中国中古税制的研究
(一)国内
20世纪20年代,坊间见到了第一部以现代方法研究中国中古财政史的专著。从这一专著出版至今,已过近一个世纪。考察这一时期的赋税史、财政史研究,很容易发现其显著的阶段性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学者们直接或主要从古籍中检索资料。由于没有或少有前人的成果可资借鉴,缺乏研究基础,这时的研究,还主要是描述中国赋税财政史的发展演变过程,或对赋税制度的内容进行钩沉考索,缺乏深入讨论,但其开拓开创之功不可低估。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76年“文革”结束,由于政治运动连绵,政治对学术研究干预太多,更由于学者们忙于政治运动,或慑于政治迫害,著述鲜见,而且大多带有鲜明的政治色彩,远离了学术规范。
“文革”结束以后,赋税财政史的研究进入了创获时代,迄今为止,据不完全统计,出版著作已达四十余种,发表论文数百篇。著作可分两类:一类为高等院校教材,另一类为学术专著。
1980年,中央财政金融学院财政教研室编写的《中国财政简史》出版。因作教材,全书突出一个“简”字,提纲挈领,简明扼要,描述了上自夏、商、周三代,下至国民党统治时期中国几千年财政发展史的轨迹,体现了教材的特点。也正因为刻意求简,财政发展史的许多重要内容没有述及,有的则失之太简,而某些观点即或在当时看,也嫌陈旧。中国财政史编写组编著的《中国财政史》,比之《中国财政简史》已有很大改观,叙述的范围虽无变化,篇幅却扩大了一倍多,内容比较充实,叙述比较全面,除一般说明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外,还专门叙述财政制度和管理,并注意概括各朝财政特点,线索清晰,脉络分明。1987年,由孙翊刚、董庆铮主编的《中国赋税史》出版。相比上述《中国财政史》,该书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本供财经院校使用的赋税专史教材,具有一定的填补空白的意义。1996年,孙翊刚主编的《中国赋税史》出版,该书在孙、董二人主编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教学内容,订正史实,并缩小篇幅,精简文字,使教材的内容和规模更加符合财经院校教学实践的要求,但在史料、史实特别是理论观点的选择上,尽管学术界已经提出了许多新的观点,却并未进行更多吸收。框架体系、章节纲目也基本保持了财政史的旧貌。
学术专著包括通史与断代史两种。周伯棣先生的《中国财政史》即是一部财政通史。该书不以理论分析取胜,亦不以史料丰实见长,但简明浅显、条理清楚。也正因如此,有些论述似显肤浅,有的重要问题则未能论及或论述不够集中,难免给人以分散或整体不连贯的感觉。但须知,该著问世于“文革”结束后的第五个年头,当时的赋税财政史研究百废待兴,著述稀缺,该著在这样的背景下问世也就具有了特殊意义。
郑学檬先生主编的《中国赋役制度史》也是一部通史,是一部赋役制度史专著,由多名资深经济史家合作完成。该著主要考察中国赋役制度的演变,集中探讨土地税、工商税和役法等贯通中国赋税史的重大问题,而不是面面俱到,将一些临时性赋税财政举措、租税立项或一些枝节性问题等也包罗在内,这就不仅使该著思路畅达、线索明晰,而且由于对一些问题的思考集中,探讨也就必然深入了。例如关于两税法的探讨,着墨尤多,读来感觉视野开阔,笔力刚健,论证周全。作者在进行重要问题研究的同时,更从全局着眼,注意宏观把握,论证了中国古代赋役制度演变的循序性、反复性和差异性等总体特征。另外,该著资料征引亦称翔实,不仅广泛利用典籍文献,而且较多涉及出土文书、考古文物、报刊资料等,堪称宏富。
马大英先生的《汉代财政史》是探讨两汉财政发展的专著。与周伯棣的《中国财政史》稍有不同,该书注重理论分析和说明,如书中对两汉在中国中古社会的历史地位、国体与政体、经济基础等都做了论述,带有一定的理论色彩。
罗庆康的《西汉财政官制史稿》主要研究西汉有时包括秦代的财政官制,兼及俸禄、徭役、户籍、上计、货币诸制度,全面、系统、条理。每及一职,必述其源流、职守、权限、属官、俸秩等内容,从皇帝到亭长,从中央到地方,鳞次栉比,层层相属,而论述不厌其烦、细致入微、精益求精。尽管如此,该书亦不无有待改进和深入之处。比如官职与官职之间的关系,作者仅仅叙述了长官与属官的关系,而对于系统不同而职权相关或交叠的状况则几无述及。在我们看来,这恰恰是官制领域错综复杂,因而最应探讨也最有兴味之所在。古代国家,由于开化未久,文化积淀相对薄弱,官位设置与权限给定往往重叠混同,模糊不清,从而引起官员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给国务管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也正因如此,官制以至国家行政机构的起源、演变才形成一个由简单到繁杂、由低级到高级、曲折多变而又魅力无穷的过程。比如作者叙述了丞相的财政权力,那么,这种权力与大司农、少府之间构成怎样一种关系?又如大司农、少府、水衡都尉都掌财政,大司农掌管国库,少府与水衡都尉掌管内藏,那么,三者的关系是否因此而分立而且平等呢?再如,地方长官多有一定财权,同时其下属又都是专掌财政税收的官员,那么,在赋税问题的处理上,长官可否越俎代庖?财政官员能否独行其是?对于这类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研究。
这一阶段,唐代赋税财政史的研究取得了重大收获,出版专著达五六部之多。张泽咸的《唐五代赋役史草》是一部研究唐五代赋役制度的力作,材料丰赡,新见多出,向为治唐史者推重。该书以中唐为断线论述唐五代赋役制度的变化,构建了一个新的框架。因为在该著的成书年代,史学界虽承认唐代为中国中古社会发生巨变的时代,但在进行划分阶段的具体研究时,多以唐末宋初分界,因而基本没有摆脱王朝史研究的窠臼。实际上,发生于唐代中叶、影响深远的安史之乱才是这一巨变的标志性事件,无论在赋役制度、人身关系,还是在土地制度、文化形态上,安史之乱之前和其后皆判然有别。作者正是以安史之乱作为分界线展开论述的,这在当时当然是一个比较新的创建。张泽咸的著作虽名为《唐五代赋役史草》,论述的范围却未限于此。每论及一种制度,辄考其秦汉之源,证五代以降之流,读来感到线索清晰,概念完整而钩沉有力。例如论及租庸调,作者首先探讨了“调”的起源,指出,汉史与汉简中已多有记载,至魏晋,演变为户调;而后,方有隋唐的调。接着,作者稽考调卷布的渊源,指出,调收布绢,汉末已见记载,之后,调与布绢常常连用,曹魏、北魏、西晋莫不如此,而隋唐两朝,不过是历代调征绢布的沿袭。这样,读者对调的源流便比较明了,进而对唐所以征“调”的原因也就易于认识了。
蔡次薛的《隋唐五代财政史》从隋唐衰亡的财政教训入手,论述了隋唐五代各项财政收支,以及财政管理制度和漕运仓储情况。与许多财政史著不同,它将财政发展一脉相承的相关朝代串联一起,以长时段观察财政发展的变化,能够使人获得一个源流并臻、形态完整的概念。此外该著还论述了作为中国财政史发展主要阶段的唐代著名理财家的思想,从而进一步显示了该著的特点。
陈明光的《唐代财政史新编》专门论述唐代国家预算,重新建构了财政史体系。该书以安史之乱为界,讨论了安史之乱前后唐代国家预算形态以及安史之乱期间唐代国家财政体系的变动,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该书最富启发意义的是其立论的角度,这一角度摆脱了传统窠臼,论述的内容由财政机构、财政收支等转移到了国家预算。而论证的结果告诉我们,古代国家的发展水平不容忽视,我们不能带着现代人的偏见和优越感看待古人,现代文明的许多东西古人早已创造出来,而不唯书画辞赋之类。
李锦绣的《唐代财政史稿》是近年财政史的力作。该书较唐代乃至全部财政税制史的特出之处不仅在于体大,包括上下两卷5册,近200万言,而且在于思精。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充分利用原始资料如《唐会要》《唐六典》《唐律疏议》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挖掘利用敦煌吐鲁番文书以及其他考古资料。据悉,该书仅利用吐鲁番文书即达百余件之多。由于研究比较深入,理解也比较准确,有些文书由作者定性定名,且纠正了时人在这方面的若干讹误。基于以上条件,该书在资料的掌握运用上,较同类著作略胜一筹。二是相对重视理论分析。关于中国古史的研究,学者们素重考据,轻理论。本书则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这一缺陷,建立了自己的理论体系。
汪圣铎的《两宋财政史》,就全书结构和整体框架而言,确如作者所说,贯穿了完整、发展和数量诸观念。完整观念是将宋代财政作为一个统一的系统或整体看待。该书第一编即很好地贯穿了这一观念。它由宋代兴盛时的财政发展入手,客观地描绘了北宋兴盛、熙丰改革、北宋衰落、南宋中兴、南宋衰落诸时期的财政状况。论述的思路紧扣财政发展变化的轨迹,确实体现了完整、发展观念,与以往宋代财政史著偏重专题性研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如果说该书第一编描绘的仅仅是这一变化的脉络,那么第二编则是深入财政内部论述收支两大内容,诸如免役钱、身丁税、工商税、官田、禁榷等收入以及王室、军事、吏员、兴学等开支。第三编则是专论履行收支业务的各财政机关,尤其是这些机关之间的联系。值得注意的是作者充分遵循了财政研究中的数量原则,因为数量观念能反映财赋收支转移的数量及其比例关系,对于认识整个财政结构及性质具有重要意义。所以作者不仅在各编中多处以数量比例分析问题,而且在该著之后附一财政表格,篇幅长达200余页,确实体现了数量观念。而就宋代财赋的具体学术问题的探讨而言,该著亦多有新见,或澄清、修正了一些传统认识,或发前人所未发,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元代赋税财政史的研究一直是中国赋税财政史研究的薄弱环节,出版的成果还不多见。高树林的《元代赋役制度史》填补了这一空白。该书探讨了元代赋税财政史的一些基本问题,如赋税征收南北异制、赋税制度的历史渊源等,并对各税色、役色的征发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叙述,读后能对元代赋役制度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
与元代不同,明代赋役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早,成果较多。老一代中国经济史家在这方面已经做了大量工作,如梁方仲先生早已就一条鞭法、粮长制度、赋役黄册、鱼鳞图册、里甲制度、易知由单、户贴制度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不少精辟的创见。他的另一部著作《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则不仅为明代而且为中国历代经济史研究提供了一部十分重要的工具书。在老一代经济史家研究的基础上,近年明代赋役制度的研究又有新的创获。唐文基先生的《明代赋役制度史》,遵循赋税制度在明初的重建、明中叶的改革、明末叶的崩坏这一线索展开研究,认为这种变化沿三条轨迹逐步发生:一是因解决南方官田重赋问题,国有土地逐渐私有化;二是因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实物与力役的缴纳逐步货币化;三是由于赋税制度的改革,里甲制逐渐丧失控制人口的职能而成为一种治安机构。在此基础上,作者概括了明代赋役制度的特征:一是有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强制性;二是赋役的征收具有古老的原始性。作者注意将赋役制度的变化与明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形势结合起来研究,具有一定的高度。
与明代赋役制度史的研究状况相似,有关清代赋役制度史的著述亦较多见。陈支平的《清代赋役制度演变新探》主要论述清初赋役财政制度的改革、更名田以及清代福建赋役失控等问题。所论不囿成说,颇多新见。何平的《清代赋税政策研究》主要从政策的视角研究清代的赋税制度,对政策目标、赋税定额、赋税的日常调整与变动趋势、政策的制定等多方面展开研究,有一定新意。
近来,郑学檬和陈明光两先生撰文对20年代以来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史的研究进行了细致的考察和客观的评价,认为这一研究在研究角度与层面上具有多样化特征,主要表现为对赋役制度的内容、赋役制度的沿革、重大赋役制度的改革与社会经济变迁、社会改革的关联、赋役制度与等级制度、阶级关系、社会集团的关系以及赋役制度区域特征进行了钩沉索隐、上下考索和探讨研究。这种考察和概括对于中西中古税制的比较研究当然具有重要意义。但毋庸讳言,由于中国史学者往往疏于对国外同类研究的了解,中国赋税财政史的研究就很难利用“他山之石”来攻中国财政史之“玉”。而有些问题只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对象的相互参照下或在比较的环境中才能提出来。
综观赋税财政史研究,以对汉、唐、明、清诸朝的探讨最富成果,也较为深入。对其他各朝的探讨或刚刚起步,或进展缓慢,成果也相对薄弱。涉及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赋税结构、赋税收支、财政官制、财政机构、财政立法等方面,而对于赋税理论、税权、纳税人、税制与政体形式、税制与经济发展等重大问题则没有或较少论及。这说明,中国赋税财政史研究虽然起步早,但在某些方面其实还十分薄弱。
(二)国外
海外研究中国中古税制史的著述比较少见。在欧美,主要有崔瑞德的《唐代的财政管理》和黄仁宇的《明代中国16世纪的税收与政府财政》。前者由作者的博士论文修改扩充而成,其中利用了一些敦煌吐鲁番文书资料。该书主要论述了与赋税密切相关的土地所有权以及直接税、贸易税、货币与信贷、运输系统、国家财政管理等问题。作者以西方人的眼光审视中国财政史,视角新颖,富于启迪性。后者则论述明代中国16世纪的财政状况,利用了大量的方志资料和今人的研究成果,论述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组织,阐明了明代中国16世纪的财政问题,包括军队的维持、货币的流通、土地和人口问题等。在此基础上,以较大篇幅论述了土地税问题,包括土地税的结构、解运、管理等内容。另外还论述了盐税、商税、杂税等税项,以及国家财政管理。作为美籍华人,作者在其青少年时代曾接受中国传统教育,并有丰富的人生阅历,后又去美国求学工作,因而熟悉美国以至西方文化,因此能以比较的眼光讨论中国赋税财政史问题。所论材料充实,视角独特,富于新意。
相比欧美,日本学者的研究则成果较丰,也比较深入。20世纪20年代,加藤·繁即以其力作《汉代的国家财政和帝室财政的区别及帝室财政一斑》蜚声国际史坛。该文论述了汉代国家财政和帝室财政的区别,尤其考证了帝室财政的收入、支出及其机构的设置与运行,认为秦汉时代统治天下的大权归君主一人所有,为统治天下而运转的财政当然是君主一人的财政,但这种财政不过是君主公的方面,此外还有私的方面,即宫廷生活所需。在汉代,这两种财政虽说其细目互有出入,但各自基本上独立运转,互有区别。所有收入分属国家财政和帝室财政,支出亦然。掌管财政的机构也有区别。东汉以后,两种财政渐趋混一,虽偶有将两者加以区别的倾向,但像汉代那样显著的区别已经不见了。该文对帝室财政的主要收入项目如山泽之税、江海陂湖之税、园圃之税、市井之税、口赋、苑囿收入、公田收入、献物及酎金、铸钱等,以及主要支出项目如膳食之费、被服之费、器物之费、舆马之费、医药之费、乐府及戏乐之费、后宫之费、少府水衡杂费、赏赐之费等都进行了细致入微的考释,并将这些收支项目和国家财政的相关项目进行了比较。最后指出,汉末帝室财政过于膨胀,少府水衡的收支凌驾于大司农之上,致使帝室财政与国家财政丧失平衡,终于导致了东汉光武帝的彻底改革,一举废除了国家财政与帝室财政分理的制度。文中有些观点虽已显陈旧,但就全文而言,仍不失为研究中国赋税财政史的有价值的参考文献。关于日本学者研究中国赋税财政史的有影响的论文,还可举出不少,可参考有关工具书性质的资料,在此不一一论列。关于中国赋税财政史的断代研究的专著,成果亦颇丰,这里只举曾我部静雄的《宋代财政史》一例。该著出版于20世纪40年代,60年代又有增补,是从整体上研究宋代赋税财政史的专著。该书对宋代赋税财政史的某些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不足之处是内容比重失衡,专题性研究所占篇幅过大,而对作为整体的宋代赋税财政内部的关系论述不够。
二 关于西欧中古税制的研究
(一)国内
国内关于西欧中古赋税财政史的研究还可以说刚刚起步,研究人员不多,资料也比较薄弱,研究成果主要见于一些论文,专著还不多见。马克垚先生虽不是专门从事中古赋税史研究,但却最早涉足这一领域。1985年,他出版了《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一书,由于封君封臣制是其中研究的重点问题,封建权利义务关系又是封君封臣制的重要内容,所以探讨了封建税问题,论述了军役、协助金、盾牌钱等税项。在此之前,国内学术界对封建税的了解还仅限于几种译作和教材,知识十分浅薄,因此说,这一研究具有开拓之功。
1991年,沈汉与刘新成先生合著的《英国议会政治史》出版。正如研究封君封臣制不能将封建税置而不论一样,研究议会也不能不研究赋税财政问题,有时甚至不能不详加论述。所以,该著论述了国王的税收和议会补助金问题,并将赋税进行了合理的分类。与马克垚先生的专著相比,该著在研究范围上有了扩展,不仅涉及了封建税,还论述了国税、关税等税项。1992年,马克垚先生又出版了《英国封建社会研究》一书。由于论述的范围仅限于英国,对有关问题的探讨较《西欧封建经济形态》更加具体详明。在对封建税研究的基础上,马先生还论述了一些国税项目如丹麦金、动产税等。并由此进而论及财政署、锦衣库等财政机构,论述了它们的起源、构成、职权、演变等,从而进一步拓展了研究范围。1995年,刘新成先生出版了他的力作《英国都铎王朝议会研究》。该著虽名为都铎议会,对某些问题的研究实则追本溯源,向中古纵深拓展。例如关于议会赋税授予制问题的分析,即追溯了中世纪的基础,这对于研究中古赋税制度无疑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后来,马克垚先生主编的《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和孟广林先生所著的《英国封建王权论稿》先后出版。前者列专章探讨了中西封建财政与英、法两国的税权问题,从而使这一领域的研究进一步具体化。后者则对王室的财政来源以及财政机构等展开讨论,在资料检索、理论分析等方面都有进步和深入。除上述与中古税制密切相关的著作外,庞卓恒先生的《唯物史观与历史科学》,侯建新先生的《现代化第一基石》《社会转型时期的西欧与中国》《农民、市场与社会变迁——冀中11村透视并与英国乡村比较》以及徐浩先生的《农民经济的历史变迁》等专著,也都不同程度地涉及了赋税问题,具有一定的启发作用。另外,特别是近年来,还不时见到一些专题论文发表,说明学术界关于赋税财政史的研究正在走向深入。
值得注意的是,自80年代以来,中国高校研究生群体日益成为西欧中古赋税财政史研究的有生力量。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以来,已有近十名硕士、博士研究生撰写了这方面的论文。这些论文的面貌虽然显得有些稚嫩,甚至还存在这样那样的缺点,但无可否认,它们蕴含着历史研究新生代的智慧和敏锐,洋溢着勃勃朝气和生机,它们以其鲜明的特征促进和反映了21世纪伊始历史研究的发展和繁荣。这些特征有:(1)选题多样化、具体化。论文选题分布于税项个案、赋税机构、赋税结构、王室收入以及中西税制比较研究等方面。特别是个案研究选题,显然反映了90年代以来历史研究的新趋势,即离弃传统史学重宏大叙事的研究模式,追求具体历史事项的说明和探究。而选题多样化、具体化现象的形成又反映了史学研究的繁荣。(2)努力反映国际史学研究的最新动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对外开放的发展,青年学生可以利用网络设备徜徉于国外名校图书系统,直接阅览国际最新资料,所以,这些学位论文一般都能看到相关问题的最新研究。(3)资料征引中外文比重的增长。由于国内西欧赋税财政史研究是一个新的课题,几无中文资料可用,更由于现在的研究生外语基础较好,这些论文大多是利用西文(主要是英文)资料写成的。而用西文资料写成的论文在某种意义上是不可与用中文资料写成的论文同日而语或等量齐观的。(4)注重原始资料的引用。随着研究的深入,青年学生和他们的导师已经不再满足于西文二手资料的检索,而追求原始资料、档案资料或一手资料的征引。这表明,一种健康、向上、正规、严格的职业历史研究的风尚正在形成。翻检他们的论文可以发现,从《英国历史文献》中征引的资料占很大比重。这是西欧赋税财政史研究的可喜现象,也是世界历史研究进步的重要表现。
可以预见,待这些硕士、博士论文经修改润色送交出版后,中国的世界中古赋税财政史研究园地将不再满目荒凉,而应该满园春色了。
(二)国外
国外西欧赋税财政史的研究起步较早,17、18世纪,已有专著问世。至19世纪,无论史料编纂、理论探讨,还是著作出版,都已经取得了显著成绩。由于选题多,研究范围广,我们可据以分为以下几类而择其要者予以评述。
1.赋税财政史研究
欧美史学界关于西欧中世纪国别赋税财政史的研究成果以英国赋税财政史的研究为最多。道沃尔的《英国赋税史》第一卷利用档案资料论述了英国赋税史的演变。作为一部较早问世(1884年出版)的赋税史著作,该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通。作者从罗马统治时代写起,一直写到1604年内战爆发止,时间跨度达1600年之久。第二,全。一是几乎涉及了这一时期曾经征收过的所有税项,包括罗马统治时期的人头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国王的各项收入,诺曼征服以来的酒税、协助金、附加税、犹太税、丹麦金、土地税、任意税、海关税、动产税、人头税等,几乎有税必述;二是注重稽考各税项的源流。对于这一时期那些曾经立项后又废止的税项如犹太税、丹麦金、卡路卡其、任意税等,必考其发端,探明起征与废止时间。第三,详。书中不少地方写得很细致,例如关于某些税项的征收,常常既说明估值成员的产生、估值过程,又叙述估值对象的品类、数量等,可谓不厌其详。这种现象多因档案资料对多数征收的记载欠详或记载的保存不全所致。由于详细材料难得,一经入目便往往尽多引用,以致叙述过程常常有的地方过于翔实,有的地方又失之太略。比如关于某一税项废止的原因,常常一笔带过,让人读后感到茫然。这就必然造成各部分叙述的失衡。此外,作者还叙述了管理机构如财政署的构成、起源、演变等事项,以及郡守在王室征税过程中的作用等问题,这都有助于我们了解英国赋税财政制度的构成与运作情况,读后对英国赋税史能够获得基本的了解和认识,因而可说是研究英国中古赋税制度的便捷的入门书。
与道沃尔不同,普勒的《12世纪的财政署》是一项典型的个案研究,专述12世纪的中央财政署。该书初版于1912年,属于有关英国赋税财政史研究的较早著述。作者所以选取12世纪作为研究对象,是因为这个世纪既是财政署组建的时代,也是该组织兴盛的时代,还是作者所依据的主要资料《财政署对话》写作的时代。该书首先对财政署卷档以及《财政署对话》作了扼要介绍,然后以解剖麻雀的方法分析了财政署的构成、权能、运作、演变,逐一叙述了国王的宫室、收入、官员、执事、钱币交验、记账、郡守召集、答疑等内容,使我们读后能够对财政署概念有一个较为具体而明晰的了解。
米彻尔的《英国中古税制》原为作者在耶鲁大学的英国赋税史讲稿,后由他的家人、同事、学生和耶鲁大学出版社共同编辑出版。如果说道沃尔的著作是一部通史,那么米彻尔的著作则是一部断代专史。这部断代专史从亨利二世即位写起,到亨利三世驾崩止笔,历三王,共118年(1154—1272)。其中,主要论述了中央和地方税收机构及其职能和运作、财产估值、赋税授予、自亨利二世到亨利三世统治时期的任意税的征收及废止等问题。关于赋税授予,作者尤为用力,特别是以翔实的资料论述了英国中古赋税基本理论之一的共同同意问题。但在我们看来,作者对贵族大会议、小会议等权力集体对税权的执掌、赋税授予的认识还有欠充分,从而对税制中蕴含的贵族协商精神及其价值估计不足。作者多处强调,对于国王的征税要求乃至对国家的治理,这些权力集体虽有严厉批评甚至激烈反对,但国王的征税要求最终还是得到了满足。情况似乎并非如此,在很多场合下,国王反复提出要求又反复遭到否决,正如米彻尔自己所引证的材料,亨利三世就曾连续9次遭到否决。这类例子恰恰证明,税权的执掌主要不在国王而在这些权力集体,所以国王每次征税都必须首先向他们提出要求。而国王的征税要求须经这些权力集体即纳税贵族的讨论则说明,英国中古税制中的确蕴含着一定范围的民主精神,尽管这种民主还主要局限于封建主或贵族阶层。由于作者利用了大量未刊档案资料,该著作的学术价值很高,因此备受学术界推重。
米彻尔的另一部专著《无地王约翰与亨利三世统治时期英国税制研究》,也是探讨英国赋税财政史的重要著作。该著作出版于1914年,也属于英国赋税财政史研究的较早著述。与上书不同,该著作时间跨度更小,历两王,共70余年,内容较上书更加充实,除任意税外,大部分篇幅用来叙述其他税项,包括土地税、盾牌钱、犹太税等,同时还叙述了赋税授予、估值征收人员选举、估值征收过程、税物税款交付等内容。而由于时间跨度小而篇幅大,书中大量引述第一手资料,读来感到极为翔实厚重。由于出处多,注文量约达整个篇幅的1/3,这在同类著作中也是很少见的。
1925年,著名财政史家拉姆塞出版了他的名作《英王收入史》。该著作规模较大,凡两卷,自征服者威廉一世写起,至理查二世止,跨13王,共计333年的历史。在研究风格上,与前面几部著作相比并无不同,一样注重原始资料的征引,对构成财政收入的各税项都进行了细致描述。但对国王若干重要年份收入的列举和大量表格的制作,却不仅表现了财政史所以为财政史的突出特征,从而为进一步研究英国中世纪赋税财政问题奠定了基础,而且显示了该著有别于上述各著的突出特点。另外,作者还注重对一些具体问题的叙述。例如,关于财政署结算的情景,作者首先依据《财政署对话》绘制了在功能上相当于算盘而看上去类似棋盘的计算工具,这一计算工具四边各置一长凳,每一长凳都按严格顺序坐有数量不等的人。拉姆塞说,他笔下的人员安排既不同于霍尔、普勒的叙述,也不同于《对话集》编者的说明。他显然在《对话集》之外参考了大量文献,并进行了严密考证,然后才确定这样一个在他看来更接近实际的顺序,充分显示了作者严谨的治学态度。对照这一工具,作者一一叙述财政署官员与执事人员的座次、职责、酬金、结算人员的顺序等。财政史著述向以枯燥著称,但这些内容的写入无疑使这类著述具有一定的文化含量,从而增加了可读性,使读者在检阅枯燥材料的同时也感受到一定的文化气息。从这里,我们的经济史家、财政史家理应获得关于如何撰写赋税财政史专著的某种启示。
昂温的《爱德华三世统治下的财政和贸易》从财政和贸易的关系入手探讨了爱德华三世统治时期的赋税问题,论述了商税特别是羊毛税、议会和贵族、商人围绕征税问题同国王的斗争、协商制、议会授予制、财产估值等内容,与其他著作相比,该著作内容更集中,说明更细致。
1939年,斯特雷耶和泰勒合著的《法国早期税制研究》一书出版。该书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由斯特雷耶撰写,主要研究13世纪末到14世纪初腓力四世(或称美男子腓力,1285—1314年在位)统治时期的赋税征收。作者对当时的税项进行了分类,主要考察了协助金、补助金(subsidy)和什一税等税项的征收。国王征税必须与纳税人协商,征得他们的同意。协商的对象有时是纳税个体如贵族个人,有时是纳税群体如世俗贵族组织、教会组织,有时则是多个对象。协商通常通过举办会议来进行,这包括中央会议、地方会议、贵族会议和宗教会议等多种形式。在制税与征税过程中,国王必须在多个环节上接受纳税对象的讨价还价,在做出不同程度的让步后方能获得某种额度的授予。本部分是对法国中古中期国王征税协商和同意的个案研究,资料大多取自原始档案,翔实可读。第二部分集中讨论1318—1319年即腓力五世统治期间的城市会议与战争补助金的关系,具体考察分析了法国不同地区主要是北部、南部和中部的城市会议,重点解释和讨论了城市会议的宪政意义。由于两位作者在该书出版之前分别进行了单独研究,所以在选题和基本观点方面存在差异,所论时间范围也不尽一致。
陶特的《中世纪英国行政制度史》则着重考察了财政机构宫室与锦衣库,认为,宫室和锦衣库是国王的私人财政机构,而财政署则是国家财政机构,它们之间的斗争是国王与贵族、议会之间围绕财政控制权所进行的宪政斗争。斗争的结果是,财政署树立了掌管国家财政的最高权威。该著以资料翔实见长,凡六卷,堪称鸿篇巨制。
通过以上述评可见,西方赋税财政史研究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以前有一个共同特点,这就是重客观实证而轻理论分析。正因如此,我们宁可将这些研究视为一种史料整理或编纂。而这种整理或编纂首先与赋税财政史问题研究的刚刚起步密切相关。从资料整理经初级形式的以资料引用为主体的撰述到理论分析进而体系的建立,乃是学术发展的规律。这种规律注定使道沃尔等人具有这样而不是别样的著述特点。而与此同时,他们又显然受到了兰克学派或兰克学派流风余韵的影响。须知,道沃尔的《英国赋税史》第一卷出版之时,正是兰克学派称霸西欧史坛的辉煌之日。即使是普勒、米彻尔、拉姆塞的专著出版时,兰克去世也不过二三十年时间,西欧史学界无疑仍然是兰克学派的天下。联系了这一学术背景,这些赋税财政史家所以具有这样的著述特点也就可以理解了。不过具有这种特点的著作对于中国学者搜寻资料而言却不是坏事,因为作者通过艰苦的劳动已将纷乱杂芜的史料分门别类地整理出来,可以说,几乎每一种税项都能轻易地概览到它的来龙去脉,检索起来十分便利。但是,即使在中国从事赋税财政史研究,也不可重复西方学者在20世纪初甚至19世纪末已经完成了的工作,而应在继承这些成果的基础上,在借鉴西方同代学者最新研究的同时,做出我们自己的解释。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回到理论分析上来。只有对历史资料进行理论解读从而获得科学的结论,才是史学研究的最终归宿。
这里还应提出另一个问题,这就是面对同一材料,我们与上述史家为什么会产生如此迥异的心理感受?比如,关于国王征税要求的讨论,特别是这种要求遭遇某一权力集体否决的时候,初读米彻尔等人的著作,无论如何也难以理解作者为什么使用这样一种恬淡闲适的散文笔法,对这样一些洋溢着贵族民主精神的鲜活材料如此视而不见,超然物外而无动于衷!而我们呢?初次接触这类材料,首先感受到一种莫名的惊异,惊异人类历史曾经存在如此另类的文化!惊异茫茫中世纪居然蕴藏着这样的精神!那么,我们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感受?答案很清楚,我们与西方学者承受的文化积淀和所处的文化环境不同。身处欧美文化环境的米彻尔们对于这些材料所以感到恬淡自然,是因为材料所反映的历史状况原本就是他们生活的常态。但中古东方文化特别是中国文化则属于另一种文化。作为这种文化遗产继承者的我们,乍一接触这些材料时,心中无法不感到新奇、异动和振奋。简言之,我们所以有如此迥异的感受,是因为我们在看这些材料时进行了不自觉的理性比较。正是这种比较使我们产生了这样的感受,形成了这样的认识。这就是比较研究的魅力与意蕴所在。而且在许多情况下,不比较就发现不了问题,甚至不比较就解决不了问题。
如果说在赋税财政史研究的起步阶段也就是兰克时代,注重客观实证有其历史的必然,那么在赋税财政史研究的发展阶段或后兰克时代,资料整理已经具有了坚实基础,对这些资料做出理论的阐释同样是历史的必然。所以,到20世纪五六十年代特别是70年代,情况明显不同了。
1971年,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出版了约翰·贝尔·何讷曼(John Bell Henneman)的《法国十四世纪的王室税收:1322—1356年间战争财政的发展》一书。需要说明,反映1322—1356年法国王室财政的原始卷档已遭毁坏,因此,这一阶段的王室财政运行状况模糊不清。作者选取这个阶段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其学术价值和理论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但其难度也是可想而知的。原始档案的毁损和原始资料的匮乏决定了作者必须首先收集相关资料,描述或揭示这一阶段财政税收发展的基本趋势。在作者看来,王室财政早期的历史可划分为几个阶段。1356年之前,王室财政是一种战争财政,战争财政的特点是目的单一:征税就是为了打仗。财税管理工作也都是围绕战争而展开,相关机构都具有临时性、权宜性的特点。作者从人口统计和管理机构、经济与社会变化、理论上的王室财政权力与实践上的王室财政权力切入,以编年体而不是以专题或地区的方法依次论述了1324—1329年加斯科尼与弗兰德尔的战争补助金,1329—1336年腓力六世的财政政策与封建协助金,1337—1348年百年战争早期的三级会议、政治危机、财政困难和战争补助金,1349—1353年统一税制基本趋势的形成,1354—1356年的赋税协商制,最后形成自己的结论。
何讷曼对1322—1356年法国税收形态的描述或揭示,未必有意以兰克的治史方法研究这一阶段的法国税史。既然是史学研究,总要有一定的史实基础,何况这一阶段的法国赋税财政史暗淡模糊,没有一定的描述就无法进行分析和解释。尽管如此,作者仍然建构了自己的分析框架,力图在资料有限的条件下尽可能做出自己的分析。而当我们将作者的两卷著作合为一体进行观察的时候,作者的后兰克时代的特征就更加显著了:第一卷是在描述的基础上进行力所能及的解释;第二卷则是在第一卷描述的参照或比较中集中笔力解释1356—1370年税收财政体制的变化。
上述研究一经形成规模,就意味着独立成书,而对下一阶段财税体制变化的分析和解释也就在相对意义上形成另一项成果,因而也应该独立成卷了。1976年,爱荷华州立大学出版了他的《十四世纪法国王室财政:1356—1370年约翰二世的被俘与赎身》。正如我们的分析所示,作者将两书视为同一部著作,仅以卷次表现二者的区别,这就进一步彰显了作者的研究宗旨。在作者看来,1356年约翰二世的被俘,标志着一个新的财税时代的开始,特别是14世纪60年代后期至1370年,无论是赋税的征收,还是税款的管理,都有了经常性、计划性和专门性特点;无论是政府,还是民众,对征税的意义都有了新的认识,形成了新的态度。由于原始档案的毁损,对这个阶段进行统计学意义上的研究已不太可能或难度极大,而作者又将这种变化置于军事、政治、社会以及外部因素的诸多错综复杂的关系中考察和解释,于是便如作者所言,这一研究实际上是一种赋税政治史研究。然而须知,当时学术界的同类研究,尤其是法国学术界,主要是从管理学的角度进行专题讨论,以此观察作者的研究,就感到不仅视角新颖,而且思路比较独到。另外,这时的法国正处在中世纪晚期向近代早期的过渡阶段,受此制约,财税体制也经历着相应的变化,预示着近代早期相关制度正在形成。而这种制度一旦定型,便意味着在未来几个世纪中得到推广利用,成为王室财税体制的基本模式。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一阶段具有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作用,对大革命前或旧制度下的财税体制的形成和建设具有特别的意义。这也许是作者以此为研究对象的目的所在了。在第一卷的参照和比较中,作者仍以编年体方法解析1356年兰桂多克三级会议,1356—1358年兰桂多尔三级会议,1358—1360年兰桂多尔关于释放国王的协商,包括赎金条约、布列塔尼条约以及相关的支付问题,1356—1361年兰桂多克保卫战的赋税征收,1361—1368年的协助金征收问题,1361—1368年法国北部地区交易税、盐税和炉灶税的征收,等等。或许是因受斯特雷耶和泰勒的影响,作者对于法国中世纪的共同利益、共同需要、共同同意,以及三级会议、地方会议、《大敕令》的积极作用和历史意义评价偏低,对受封建主义影响的地方主义、特殊主义(particularism)和独立主义传统给予了过分强调,对史学家的宪政主义情怀给予了含蓄批评。在我们看来,尽管作者力图描述这一时期法国财税体制的走势,从而使他的著作洋溢着历史主义的气息,但他并没有避免学术界的一种常见现象,即以现代人的眼光看待古人。以现代的标准衡量中世纪的财税体制,这又使他的著作似乎缺乏历史主义的观照。不过,这样的分析更加彰显了上述著作的理论色彩,进一步体现了后兰克时代的史学特征。
1975年出版的哈里斯的名作《国王、议会与中世纪英国的国家财政》,理论色彩更加鲜明。这部著作主要讨论国税的起源与发展、国王与议会的斗争、议会授予制与补偿原则、战争对赋税的影响、国家财政机构的运行等问题。而作者的意图显然在于通过国税的征收与征收的危机,在从个人同意到共同同意的过程中,借助议会、国王与国家财政的构架建立起国税产生与发展的理论体系。这就与上述米彻尔等人的著作具有了不同面貌。作者开篇讨论的第一个问题——“国税的起源”就具有突出的理论特点。由于这个问题在米彻尔等人的著作中已经述及,所以作者将之写成了驳论文章。为了否定米彻尔等人的观点,行文涉及了罗马法、封建法、教会法、国家与元首、封君封臣制、所有权、税项性质、共同需要、共同同意等众多复杂的概念。而为了使得批驳有力,作者又深论这些概念以及概念之间的联系。正因如此,该章的面貌迥异于上述几种著作:征引材料少而理论分析多,条分缕析,逻辑严密。正是在长篇论析批驳的基础上,作者形成了自己的观点:公共义务概念在许多方面虽然仍不完善,但它在第一次国税征收中显然已经发挥了作用,成为国税征收的主要根源。从第三章开始,作者以较大篇幅讨论了“税收的危机”。所谓税收危机,是指国王与纳税人或议会关系紧张,矛盾尖锐,国王征税要求屡遭质疑、驳斥和否定,致使征税难以实施。在辩论中,双方观点各有依据,涉及习惯法、封建法、教会法、国家与王权、公民与义务、共同利益、个人同意、共同同意、少数与多数的制约问题等。而没有概念的解释与理论的分析,税收危机问题便无从解决。另外,英国中古赋税征收涉及包括贵族、教会、城市、乡村、骑士、商人、自由人、农奴等各阶级阶层、群体个体的利益,而这些利益关系又盘根错节、纵横交织,没有理论驾驭,便难以理清史实,更遑论建立体系了。
总之,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西欧赋税财政史的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个阶段以其理论的专长展现出一种迥然不同于上一阶段的风貌,而哈里斯的著作正是这种风貌的集中表现。
除了国别赋税财政史研究,西方学者还进行了区域赋税财政史研究。这种研究虽然将范围局限于西欧,但由于将几个或几个以上的国家置于同一视域,便在客观上产生了一种比较效应,这无疑有助于进行中西中古税制的比较研究。
莱昂研究了中世纪英国以及西欧若干地区的财政机构与组织状况,写成《12世纪的财政》一书,对英国及其邻国弗兰德尔、诺曼底以及法国加佩王朝(987—1328)的财政机构和组织状况进行了比较,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观点。维波与维尔达夫斯基的《西方税收与开支史》是一部税收财政通史,在中世纪部分,讨论了私人政府、议会、国王收入,以及财政管理中的预算、审计等问题。由于作者以国王和人民的贫富为标准设计时间框架,且提出了一些新的名词和概念,给人面貌一新之感。
2.宪政史、法律史与经济史研究
自斯塔布斯的名著《英国宪政史》问世以来,宪政史一直是英国中世纪史研究的重点之一。由于宪政史的研究必须而且必然涉及赋税和财政问题,宪政史的著述也就成为研究赋税财政问题必须利用的材料。斯塔布斯的《英国宪政史》以翔实的资料论述了自公元前后以至15世纪英国宪政起源、发展的过程。为了描述这一过程,作者不仅深入研究了影响税制发展的若干重要封建文件如《大宪章》《大宪章确认令》《牛津条例》《大抗议书》等,而且征引了大量赋税财政史资料,涉及了英国中古时期各主要税项。而自斯塔布斯至今,关于西方宪政法律史的著述业已蔚为大观,影响较大的有梅特兰的《英国宪法史》,梅特兰、波罗克的《英国法律史》,波拉德的《议会的演变》,尼尔的《伊丽莎白一世时期的下院》《伊丽莎白一世和她的议会》,霍兹华斯的《英国法律史》,塞勒斯的《英国中世纪议会的职能》,威尔金森的《中世纪英国宪政史》,莱昂的《中世纪英国宪法与法律史》,等等。宪政法律史的研究之所以涉及赋税财政史的内容是因为宪政法律史学家要通过这些内容来认识宪政法律史的问题,加深宪政法律史的研究。反之,利用宪政法律史的资料同样可以拓宽我们的视野,深化对赋税财政史的研究。
与宪政法律史相比,经济史研究与赋税财政史的关系更为密切,因为赋税财政史原本是经济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经济史著也多涉及赋税财政问题。而与宪政法律史相比,西方经济史研究起步更早,著述更多。这里也只能择其要者略作说明。英国经济史家波斯坦的名著《剑桥欧洲经济史》是一套区域经济史著,其第三卷论述了中世纪英、法、德、意、西以及北欧、东欧等国赋税财政问题。其他如汤普逊的《中世纪经济社会史》和《中世纪晚期欧洲经济社会史》、利普森的《英国经济史》、奇波拉的《欧洲经济史》第一卷等也都涉及了赋税财政问题,因而是我们研究赋税史必须参考的著述。
三 关于中西中古税制的比较研究
历史比较研究方法已经很古老了,但关于中西中古税制的比较研究却还远不如人意。欧美学者虽有时在宪政史、经济史、文化史著述中偶尔涉及中国中古赋税问题,但还大多为蜻蜓点水,浮光掠影,更为重要的是未将相关内容纳入中古税制比较研究的框架,因此还很难说是比较研究。国内这方面工作约始于20世纪90年代。马克垚先生主编的《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列专章比较了中西中古财政的一些异同,但由于该书的宗旨在于将中西中古社会进行全面的总体的研究,关于财政的探讨便不是财政史专论,更非赋税史专论,仅仅点到为止。近年,虽时有关于比较研究的论文发表,但这些论文也都是就中西中古税制中的个别问题进行讨论。由此可见,无论在国外还是在国内,关于中古税制的比较研究基本上还是空白。
上文对中西中古社会赋税财政史的相关研究进行了学术史的考察和梳理。显然,中国和西欧学者关于本土税制的研究都已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比较研究与单纯的中国史研究和世界史研究不同,绝非将两方面成果机械地拼凑在一起,形成一加一等于二的关系。而应将中西中古税制置于同一参照系中,在充分占有赋税史资料的条件下和掌握个案研究的基础上构建新的框架,提出新的问题,进行新的研究。这样的研究便不仅具有新意,而且具有难度。所以,要想通过内在的深入的比较,取得一批高质量比较税制史的成果,以改变目前薄弱局面,不仅需要时日,而且需要学者们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