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体制概念的理论意义及其特征
概念是认识的工具和思维发展的阶梯。概念的区分、严格和精确化,是认识深化的必然结果,是理论发展的需要。严格区分体制与制度两个概念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为认识和分析体制的内部结构打开了大门。既然体制是由一整套制度构成的,是一个制度系统,它就必然具有一定的结构,其中就会存在各种不同的制度类型,存在各种制度安排之间的多种类型的复杂的相互关系。只有深入探究各种不同的制度类型、不同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才能深入体制结构的内部,揭示其内在的作用机理。二是有利于制度变迁理论研究进一步深化。因为区分不同的制度类型,正确理解各种制度在体制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能够直接深化对各种制度安排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相互作用的不同方式的认识,从而推动制度变迁理论的发展。
新制度经济学通常把制度区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所谓正式制度,是指法律和政治等成文的或者至少公开言明的制度安排;非正式制度是指意识形态、习俗等不成文甚至没有公开言明的制度安排。这是根据制度安排存在的形式和内在结构进行的分类。任何制度都有它特定的约束对象,指向特定的行为主体(个人和机构)与特定的关系或行为,因此,都有一套关于人们相互关系或行为的评价标准。这是相同的。除此之外,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各自存在的具体形式、对约束对象的行为界定和奖惩标准、实施方式和实施主体以及制度产生或形成的方式都是不同的。
哈耶克则依据规则的起源将制度划分为内生性制度和外生性制度。内生性制度是指从社会群体的互动过程中自发演化出来的行为规范;外生性制度是由政府等权威机构自上而下设计出来、强加于社会并付诸实施的行为规则。这种划分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划分实际上是重叠的。两种分类的区别在于,哈耶克从他的自生自发的扩展秩序理论出发,不是关注制度结构,而是强调制度的可实施性和实施的机制与成本问题。因为内生性制度是在人们反复经历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是有限理性的个人相互交往的无意识结果,是自我实施的行为模式,因而具有充分的可实施性。而外生性制度如果和内生性制度不协调,行为主体就没有自动遵守的内在激励,因此就无法自我实施。这就需要额外的实施机制,通常是一些强制性手段和惩罚措施,并通过正式的组织加以执行,来促使行为主体遵守这种外生性制度,因此必然会有较高的实施成本。
布坎南区分了公共选择中的立宪性选择和政策性选择,前者是指对决策规则的选择,后者是指对具体行为的选择。由此可以把具有不同地位的制度安排区分为宪法性制度和具体制度。所谓宪法性制度,是指在整个体制中处于基础地位的最基本的制度安排,它是决定如何选择、制定制度的制度。这里的宪法性制度不是法学的概念,而是借用法学概念的哲学含义,指社会经济体的根本性的制度安排,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基本制度。任何一个社会经济体,无论其规模大小及性质如何,都有自己特有的宪法性制度。基本制度,一般来说,都比较原则和抽象,因此都要有相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制度来贯彻实施。具体制度就是体现基本制度原则的可操作的制度安排。由于社会体制是一个包含多层次复杂结构的运行系统,因此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的划分具有相对性,其中每一个层次都有自己特定的基本制度决定该层次的性质和结构。较高层次的基本制度决定所有较低层次结构中的具体制度;反之,每一个较低层次的基本制度都是上一个较高层次的体制结构中的具体制度。
此外,我们还可以根据制度安排在组织内的不同功能把制度区分为组织性制度与激励性制度。组织性制度是指确定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规范。它规定人们是以什么身份、什么形式进行交往和合作,决定行为主体的社会角色和地位以及相应的职能和身份。组织性制度把人群组织成有序的社会系统,形成社会的结构,因此也可以称为结构性制度。激励性制度是直接针对人们行为的规则。它是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动的制度规定,包括对禁止、允许、提倡和鼓励的各种行为的规定。激励性制度总是包含明确的行为评价标准,直接指明行为的是非、对错、好坏、善恶。这类制度的作用机制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限制人的行动权利,并对违规者加以惩处;另一种是通过把人们的行为与利益联系起来,发挥激励和约束人们行为的作用。
制度具有强制性、公共性和稳定性。制度强制性的作用,在于限定社会主体行为的选择区间,是作为一种边界条件约束人们的社会关系和行为。在制度划定的范围以内,人们存在关系和行动组合的选择自由,一旦违规或越界,制度就将强制性地实施惩罚,这时人们就失去了行动和选择的自由。制度的强制性塑造着群体的行为模式。制度是群体用来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控制个体行为、维护合作秩序的手段,是人类合作的基础和条件,针对的是一定范围内所有的行为主体,而不是特定的单个人。制度规范的是人们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行动,而不是孤立的个人和纯粹的私人行为。制度的产生、实施和改变是一种社会过程。制度实际上是人们将重复出现的情景中相同的决策过程程式化的一种结果。一方面,它能极大地简化决策过程,节约决策劳动,提高行动效率;另一方面,它使人们的行为具有在相同情形下重复的特征,表现出一定的规律性,因而使不同的人在相互交往时可以形成稳定的预期,从而在纷繁复杂的社会行动中产生秩序。
与制度相比,体制的显著特征则是整体性、协同性和更大的稳定性。体制是一个整体性的概念。体制作为整体的结构和功能,一方面决定着其构成要素,包括各种制度安排、组织机构和行为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另一方面每一构成要素自身的性质和功能的实际发挥也都要受到体制总体状态的制约,服从体制整体功能实现的需要。体制的各个构成要素之间存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这种由体制的结构决定的,为了实现体制整体功能而需要的,各种要素之间普遍而抽象的相互关系,反映体制自身的本质特征和基本原则,构成体制的宪法性秩序。青木昌彦在《经济体制的比较制度分析》一书中突出地强调了体制内的制度之间的互补性,其影响着所有构成要素和微观主体的行为方式和功能的发挥。制度的稳定性来源于环境的相对稳定和人的思维对经验和习惯的依赖。凡勃仑认为,人们总有长期坚持原有习惯和制度的惰性。体制因各种制度之间的协同作用而产生逻辑一致性,因此具有比制度更强的稳定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体制是固定不变的。体制既有一定的韧性,又有一定的可塑性。一方面,体制为维护自身的稳定和秩序,会对单项制度安排的变动和个别主体行为方式的改变加以抑制和排斥;另一方面,随着外部条件包括自然禀赋、人口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政治文化社会关系、国际环境等的变化,体制也会做出一定的适应性调整。由于不同模式的体制的内在结构和宪法性秩序不同,其可塑性和灵活适应性有着巨大的差别,因此,其稳定性和维持自身存续的能力也就大相径庭。
(本文发表于《中国经济问题》201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