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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发起人因公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五条的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由此可知,公司成立后,作为法人,有资格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发起人的职责过失,理当由其承担责任。当然,如果公司未成立,那么,发起人自己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