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制度
——对不合理的请求可以抗辩
诉权是一时的;抗辩权则是永久的。
——西方法谚
因双务合同而担负义务的人,可以拒绝履行其所应履行的给付,直到对待给付被履行时为止,但负有义务先履行给付的除外。
——《德国民法典》
中国的历史典故中多次出现“抗辩”这一词汇,其意思大致都是拒绝责难,进行争辩。如《明史·徐阶传》:“下儒臣议,阶独持不可。孚敬召阶盛气诘之。阶抗辩不屈。”清魏源《圣武记》卷七:“是冬张广泗至京廷讯,责以挟私观望之罪,抗辩不服,怒斩之。”李大钊《史观》:“吾侪治史学于今日的中国,新史观的树立,对于旧史观的抗辩,其兴味正自深切。”
案例解说
郭某为一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永乐为一家演出公司。郭某、永乐之间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约定郭某在永乐主办的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永乐预先支付给郭某演出劳务费五万元。后来,在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的期限到来之前,郭某由于突发性心脏病而住院。永乐通过向医生询问郭某的病情得知,在演出日之前,郭某的身体有康复的可能。但演出是一件十分劳累的事情,郭某如果执意去演出可能会出现意外,所以郭某将不再出席这场演出。基于上述情况,永乐向郭某发出通知,主张暂不予支付合同中所约定的五万元劳务费。
本案涉及合同法中的抗辩权制度。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简单来说,一方要求另一方为自己做事情,但是另一方有理由不做,并且这种理由在法律上能够站得住脚,那么这种不做的权利即为抗辩权。抗辩权一般发生在双方都负有义务的合同中。我们一般常见的抗辩权有三种: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主要情形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先履行抗辩权反映了后履行义务人的后履行利益。比如合同约定,买方于某年一月付款,卖方于同年六月发货。如果买方到期不付款,卖方到期也可以不供货。不供货的原因,在于买方未付款。此种情况不能视为双方违约,而应认定买方违约、卖方因对方违约而行使抗辩权。此外,履行合同条件,是指一方的履行是另一方履行的前提条件。如有的买卖合同明确规定“款到提货”或“交款提货”。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上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之债权债务在成立上的关联性,一方债权债务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债权债务也不成立或不生效。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等合同。例如,甲有A物与乙的B物互易,因甲的过失致A物灭失时,甲应负债务不履行的赔偿损失责任。于此场合,乙对甲的赔偿损失请求权与甲对乙给付B物的请求权,可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本案中,郭某、永乐双方的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并且按合同约定,永乐有先履行给付演出劳务费的义务。在该双务合同成立后,郭某因心脏病而住院,以致有届时不能履行出场演出义务的可能。永乐在询问医生,得知郭某届时履行其出场演出义务的能力尚不确定时,对郭某发出了通知,告知郭某其演出劳务费不能按合同原定予以提前支付,这是永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正当行为,完全符合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法定要件,符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对于永乐的该种行为,在法律上和法理上都是应当给予支持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 丧失商业信誉;
(四)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理链接
所谓抗辩,就其字面意义而言,就是对抗并说明对抗的理由。法律意义上的抗辩,则是对抗权利人的履行请求并说明理由。
抗辩制度是起源于罗马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最初是介于原告请求和判决程式之间的一项诉讼程式,使被告有可能证明存在某种情形,足以让原告的请求丧失其合法性或有效性,包括:诈欺抗辩、胁迫抗辩、同时履行抗辩、未准确履约抗辩、特定事务抗辩、既定简约抗辩、钱款抵销抗辩和保证人先诉抗辩等。后世民法继承并发展了抗辩制度,使抗辩概念广泛地出现于民事实体法或者程序法上。人们在民事法律活动中运用这一制度,以对抗他人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任何权利的范围如果过于膨胀,其性质即会发生恶化,从一定角度讲,范围恶性膨胀的权利的行使,较之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会给他人权利造成更大的损害。由于抗辩权的行使十分简便,只要单方面地表示拒绝,即可产生抗辩权行使的法律后果。而且,抗辩权是一项私力救济权,因此如果允许一方随意行使抗辩权,不仅有违抗辩权的立法宗旨,而且将会造成他人权利随意被侵害的恶果。因此,有必要对抗辩权的行使给予一定的限制,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体现“法的善良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