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10万元更值钱的
1994年4月25日《中国物资报》上,有一篇文章,作者孟晓,说他的一位朋友在某合资公司任销售科长,公司已与一商场签订了一批款色新颖的服装供货合同,后来这位销售科长却将这批货供给了前来高价提货的另一家商场。仅此一项,他为公司赚了10万元,然而却因此被公司“炒”了“鱿鱼”。总经理对他说:“你虽然为公司赚了钱,却损害了我的信誉,给我造成的损失非10万元能补回的。”
这个真实的故事讲的是生意经,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规范。
无论是这个企业的销售科长或是那位总经理,考虑的都是要多赚钱。在这一点上,双方并没有分歧。销售科长想的是多赚10万元,总经理却想到怎样赚更多的钱,或者说怎样避免更多的损失。但是如果把他们的分歧只看成是眼光长远或短浅的差别,那是远远不够的。这里涉及的一个根本问题,是维系商品交换的一个根本原则——守信。
“信”,《说文解字》说它“从人从言”,是会意字。也就是说,人说的话应当是算数的,靠得住的。当然如果反过来说,靠不住的话,说了不算的话,都不是人说的话,那就太讽刺挖苦了,恐怕不好那么说。不过古人确实是把言而有信看作是为人处世的基本准则的。
强调守信,同商品交换关系甚大。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们为满足自己的需要进行劳动,制造产品。对于自己的劳动活动的结果,在一般情况下,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事先做出估计。当然会有出乎意料的事,“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受到客观和主观条件的限制,那是无可奈何的。
商品交换的发展,使人类劳动的大规模成为可能,从而为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了基本的条件。人们由于进行专业的劳动,就有可能不断改进技术和工具,从而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产品和服务,同时也就从社会获得更多更好和更为丰富的劳动产品的服务,使自己的生活水平不断得到提高。
但是,由于人们在市场上通过商品交换得到的劳动产品或劳动服务,是他人的劳动成果,不像自己的劳动那样心中有数。对于这些劳动成果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在经过实践检验之前,一般只能通过各种形式的“人言”来进行了解。为了使市场上的商品交换能够持续地进行并且得到发展,先决条件就是这种“人言”应当是可信的。
任何人到市场上去出卖自己的产品,都不会希望自己得到的是一张假钞票或者一张空头支票。因为人们需要得到的是能够用于购买其他商品的价值。任何人买东西都不希望买回一堆废物。不能喝的啤酒,不制冷的冰箱,不走字的手表,没有图像的电视机,买它做什么?因为人们购买商品需要得到的是他所期望的使用价值。交易所以能在事后检验之前就能做成,条件就是双方讲信用。如果没有这一条,市场就不能存在,商品交换就不能存在,人类就只好倒退到自然经济的状态去。
市场经济讲竞争,优胜劣汰,谁出的钱多我就卖给谁,还可以竞价拍卖。这些都是对的。但都必须在谈买卖的阶段实行,一旦双方达成协议,签订合同,买卖就算成交了,随意变动就叫作违约,就犯了市场经济的大忌。
万一遇到不可抗拒的、预料之外的情况怎么办呢?协议、合同实在履行不了,那也只能按照原来约定的程序或者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市场约定俗成的惯例,双方协议变更,并且应当给对方以适当的补偿或赔偿。单方面说话不算数,在市场经济中是行不通的。
以为搞市场经济就可以不讲信用,就必然假冒伪劣泛滥,这是一种曲解,至少也是一种误解,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市场经济不但要讲信用,而且使信用的内容不断丰富,要求日益严格。它包含货物的质和量,包括交货的时间和交货的方式,包括货物的价格、付款的方式以及付款的币种,包括利率和还款时间,等等。信用好,就自然能在市场上站住脚,就能赢得越来越多的顾客,就能获得更多的利润,就能使自己的事业得到更大的发展。信用不好,顾客就不再来找你,就会丢掉顾客,丢掉市场,或者说被逐出市场。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信用就是企业在市场中的生命。谁能说道德是不值钱的,是从外面加上来束缚企业的呢?
(《处世百题》,辽宁人民出版社,199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