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皇帝制度与中央政府(修订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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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治伦理化

在中国古代的政治系统中,伴随着家国一体的政治格局,政治行为被高度伦理化了。

前文已经讲过,家国一体伴生了忠孝合一。而这种忠孝合一,则最充分地体现了中国政治制度最突出的特点和最丰富的内涵。思孟学派的“修齐治平”学说,一直支配着几千年来的政治实践。即所谓:

“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大学》)

这一个“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链状公式,在两千余年间,既是政治家的行为指南,又是政治制度的基本内涵。

政治伦理化的最突出特点,就是家长制政治体制。

中国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家庭以及家庭关系,因为它具有相应的政治功能。统治国家的方式,只不过是家长统治子女方式的放大。不仅君主是庶民之父母,而且那些君主的臣仆也是庶民的“父母官”。

秦汉时期的三公九卿制,实际上就是家庭建制的放大,公卿的首要职责是为皇帝这个大家长的私人生活服务,其次才是代替皇帝管理百姓。隋唐时期的三省六部制,虽则比秦汉要显得正规得多,但国家政治体制仍然未能摆脱家庭建制的影子,公卿百官依然是皇帝的家仆。在政治统治中,离皇帝这个大家长越近的家内奴仆,则地位越重要,而不管他是否有较高的头衔。汉、唐、明的宦官专权,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这种家长制政治体制的必然产物。

政治伦理化,必然会导致政治的道德化和感情化。用道德观念来评判政治,用感情支配政治行为,这是中国政治的基本特色之一。成文的制度规定必须依据道德规范来制定,而且在效力上还低于道德规范。一旦成文的法规制度同习惯的道德规范发生冲突,则必须服从于道德规范,即所谓“曲法以从义”。这一点,决定了中国的政治制度在实体性制度规范上往往相对来说还较为严密具体,而在程序性制度规范上则十分粗略。在政治制度的实施上,则重“实质”而轻“形式”,重“道理”而轻“程序”。只要符合道德礼义,就可以抛开法度手续。因之,中国政治制度带有很大的任意性,人治传统绵延不绝。汉代杜周任廷尉,有人指责他置法律于不顾,专门阿从皇帝意志时,他坦然答道:“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11]历代皇帝的御笔断案,明清凌驾于正常司法之上的诏狱,无不是这种人治传统的表现。不是人服从制度,而是制度受人的支配,具体来说,是制度受人的道德观念和感情需要支配。特别是皇帝的为人及其好恶,对于政治有着决定性作用。虽然有些皇帝也在表面上不“以己屈法”,但那只不过是为了使自己所立之法取信于民的一种手段而已,以表示其“言必信、行必果”,并非是真正的弃人治而行法治。研究中国政治制度史,应当对这一特色予以充分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