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真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及其建设
新时期彭真的人民民主思想
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奠基人彭真,在七十余年的革命生涯中,始终为实现人民民主而不懈奋斗。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彭真的人民民主思想又有了新的发展。研究彭真的人民民主思想,特别是他在新时期的人民民主思想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继续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人民民主从根本上讲就是全体人民掌握国家权力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彭真就鲜明地指出:“我们国家的政权是属于人民的,这一点共同纲领写得很清楚。什么人来管理这个政权呢?全国人民来管。”我们国家经过几十年的风风雨雨,特别是经过“文化大革命”的灾难后,彭真关于实现人民民主的思想更成熟了。1980年4月,他提出:“要全国九亿人民自己管理国家,自己掌握命运。要把权力放在九亿人民手里。”他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指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在我国,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他强调:“十亿人民掌握国家权力,是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也是我们的国家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的可靠保证。”正是基于这一思想,彭真亲自主持修订的1982年《宪法》明确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彭真认为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他说,社会主义民主是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在我国,广大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民主,在粉碎“四人帮”以后,已经恢复和有了发展。但是,我国的经济、文化还比较落后,妨碍民主生活的因素还不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还是长期的、艰巨的任务。我们要在宪法的基础上,坚持不懈地沿着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道路前进。我们一定能够在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的同时,逐步实现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1985年11月,彭真更为明确地指出:“在我们的国家,人民是当家做主的。因此,我们能够也必须实行高度民主,即社会主义民主。”1987年11月,彭真即将从领导岗位退下来。他在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三次常委会上,概括地阐述了他关于人民民主的基本思想。他讲道,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10亿人民如何行使民主权利,当家做主,这是一个很大的、根本的问题。我看最基本的是两个方面:一方面,10亿人民通过他们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另一方面,在基层实行群众自治,群众的事情由群众自己依法去办,由群众自己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彭真关于人民民主的论述,阐明了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和特征,划清了与资产阶级民主的界限。
二、人民民主专政适合我国国情
1979年6月,彭真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进行说明时指出:“刑法(草案)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结合我国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经验制定的。”彭真在这一讲话中使用“人民民主专政”这一概念,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
在“文化大革命”以来的十多年中,人们听惯了“无产阶级专政的铁拳”、“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一类提法,而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近乎绝迹。彭真在经历了“文化大革命”后恢复工作仅仅3个月,在全国人大会议这样郑重的场合,重新使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具有十分深刻的含义。人民民主专政本来就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具体形式,林彪、“四人帮”之流却抛弃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以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那时,党内在这个问题上的理论混乱,也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彭真坚决主张恢复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其重要意义之一,在于这样“可以防止对无产阶级专政的歪曲和滥用”。更重要的是,无产阶级专政在不同国家可以有不同形式,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所创造的适合我国情况和革命传统的一种形式。在1949年共同纲领中,在1954年宪法中,在1956年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文件中,我们一直把我国的国家政权称为人民民主专政。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它在总人口中是少数,但有广大农民作为巩固的同盟者,并且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形成了共产党领导的极其广泛的统一战线。我们国家能够在最广大的人民内部实行民主,专政的对象只是极少数人。正如彭真指出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确切地表明我国的这种阶级状况和政权的广泛基础,明白地表示出我们国家政权的民主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条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关于我们国家性质的规定,是我们的国体。
三、没有法制就没有民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那次会议前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彭真完全赞成中央全会的上述决议和邓小平的意见。
1979年6月,彭真指出:“现在有些地方和单位,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还受到压抑,人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有时还得不到可靠的保障。这一切表明,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逐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九亿人民办事有章可循,坏人干坏事有个约束和制裁。因此,‘人心思法’,全国人民都迫切要求有健全的法制。”同年7月,彭真更明确指出:“没有社会主义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
为什么没有社会主义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一方面,是由于要使全国人民“办事有章可循”。也就是说,实现人民民主,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这是需要由宪法和法律加以规定的。1979年年初彭真恢复工作之后,首先针对“文化大革命”中民主法制荡然无存的深刻教训,抓紧重新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首先着手恢复人民民主的法制条件。
彭真指出:“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我国人民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享有空前广泛和真实的民主权利。宪法对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作了充分的规定和切实的保障。限制只有一条,就是‘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作这样的限制,对于保障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以及保障公民个人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是完全必要的。难道一个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可以任意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可以任意侵犯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吗?问题很清楚,如果允许这样,那就谁都不可能享有真实的自由和权利了。”
另一方面,是为了使“坏人干坏事有个约束和制裁”。也就是说,“对人民实行民主,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保护人民同打击敌人、惩罚犯罪是统一的”。1979年彭真刚一复出,就主持制定了我国第一部《刑法》。同时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也根据“文化大革命”的教训,从程序法的角度,为防止滥行逮捕、拘留,诬陷干部群众,侵犯干部群众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作出了一系列有效规定。
四、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管理国家
全体人民行使民主权利当家做主的最基本的方面之一,是全体人民通过他们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
彭真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它的常设机关,国务院是它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统一领导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各级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一句话,即人民经过他们的代表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
彭真认为,我们国家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国家机构的设置,都应当是从政治上和组织上保证全体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他说:“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权限的规定,要体现这样的精神:在法律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必须由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充分讨论,民主决定,以求真正集中和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在它们的贯彻执行上,必须实行严格的责任制,以求提高工作效率。这种责任制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是不可缺少的。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作出决定以后,只有这些决定得到行政机关的迅速有效的执行,人民的意志才能得到实现。”
从这些论述中可以清楚看出,彭真坚持的是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制度和民主集中制的政体原则。其中的核心问题是,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它享有立法权和国家重大问题的决策权,行政、司法机关则是其执行机关,三者之间并非互相制衡的关系。这是根本有别于西方一些国家的“三权分立”政体的。早在1941年,彭真向中共中央政治局和毛泽东报告晋察冀工作时曾指出:“民意机关应是全权的政权机关,各级政府行政委员会及其首长应由民意机关选举,并由民意机关罢免,政府对民意机关(各级的参议会)的决定有绝对服从的义务。民意机关不但有选举、罢免政府行政人员之权,而且有创制、复决之权,是行政机关的‘上司’。”“在政体问题上,民意机关与行政机关坚定贯彻民主集中制这个根本组织原则,反对国民党的所谓政权要民主、治权要集中的论调。”
在我们研究彭真新时期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集中制政体的论述时,倍感他1941年的上述意见实在是弥足珍贵的。
五、必须保障人民行使选举权利
彭真认为,保障人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利和罢免权利,是人民当家做主、管理国家的重要保证,也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基础。
1979年,彭真刚恢复工作就积极推动对选举制度进行改革。
选举制度改革的两项重要内容,一是明确了差额选举的原则;二是规定了充分民主的候选人提出办法,即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任何选民或者代表(只要有3人以上附议)都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
彭真反复强调必须依法选举。彭真认为:“选举权是人民的民主权利中的一项基本权利,除了依法剥夺的以外,是不能允许任何人随意剥夺的。侵犯人民的选举权利是非法的。”关于投票,他指出:“选举要无记名投票,保证选民能够自由行使选举权利。领导对候选人可以介绍,但是选不选,由选举人自己决定。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其他人。投票结束后,应把选票封存起来,不允许任何人查什么人投了谁的票,什么人没投谁的票,更不允许因此打击报复。”
关于差额选举,他指出:“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不等额选举是搞好选举的关键之一。”关于直接选举的范围,他指出:“县级以下直接选举是好的。省级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是间接选举好还是直接选举好?我们国家这样大,人口这样多,有些省的人口,比世界有些中等国家的人口还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又很不平衡,交通又很不发达,全国人大代表如果直接选举,许多人下面不了解,联系选民也不方便。现在,省级和全国人大代表间接选举比较适合我国实际情况,它可以保证人民更好地管理国家大事。”
选举制度改革经过几十年的实践证明,符合我国的国情,体现了人民民主的广泛性。正如彭真指出的:“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行使权力,组织政府,管理国家,并且监督和有权罢免各级政权的组成人员,这是人民最大的、最根本的权利。”
六、基层,人民应当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彭真认为,全体人民行使民主权利当家做主的另一个最基本的方面,是在基层实行群众自治,群众的事情由群众自己依法去办,由群众自己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他提议,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列入了1982年宪法,明确了它们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他指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系八亿农民,这个问题如果不解决,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就不能认真地或者实际地执行。还有城市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也要抓紧继续搞。”
彭真关于群众自治有一段极为深刻的论述:“没有群众自治,没有基层直接民主,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健全即还缺乏一个侧面,还缺乏全面的、巩固的群众基础。至于说到群众的议政能力,这也要通过实践来锻炼、提高嘛。有了村民委员会,农民群众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直接民主,要办什么,不办什么,先办什么,后办什么,都由群众自己依法决定,这是最广泛的民主实践。他们把一个村的事情管好了,逐渐就会管一个乡的事情;把一个乡的事情管好了,逐渐就会管一个县的事情,逐步锻炼提高议政能力。八亿农民实行自治,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真正当家做主,是一件很了不起的事情,历史上从没有过。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什么时候有过群众自治?没有。所以说,办好村民委员会,还有居民委员会,是国家政治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扫除封建残余的影响,改变旧的传统习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具有重大的、深远的意义。”
七、人民民主与党的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民主与党的领导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彭真指出:“在我国,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坚持党的领导,遵从人民意志,严格依法办事,三者是一致的、统一的。”他认为,这种一致性、统一性从根本上说,是因为“我们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命运由觉悟了的人民来掌握。中国共产党是代表中国人民利益,执行人民意志的工人阶级政党,除了人民的利益之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
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的核心领导地位不是自封的,是经过长期革命历史检验,得到我国各族人民的公认,这个历史的结论已经载入宪法。
就领导的内容与方式而言,彭真曾经反复指出:“党的领导,最根本、最主要的是思想政治领导。”要认真研究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即无产阶级对政策的领导”的思想。这种思想政治领导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靠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对共产主义事业的无限忠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靠广大党员在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靠党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使党的主张真正反映最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从而得到各族人民群众的拥护。
彭真认为,在建立人民民主政权之后,“党的政策要经过国家的形式而成为国家的政策,并且要把在实践中证明是正确的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讲法,要有宪法,还要有许多法,那都要按照国家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一经制定,就要依法办事。有些同志对经过国家的形式不习惯,嫌麻烦。民主就不能怕麻烦。一言堂不行,几个人说了算不行。凡是关系国家和人民的大事,还要同人民商量,要通过国家的形式”。“属于国家的事,还要通过全国人大、国务院,还要经过法定的国家机关讨论决定。”彭真反复强调:“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活动不在法律范围内,行吗?不行!绝不行!这是十年内乱已经证明了的。”“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都已经深知,宪法的权威关系到政治的安定和国家的命运,绝不容许对宪法根基的任何损害。”正是基于这种认识,1982年《宪法》庄严宣告:“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其中所说的“各政党”理所当然地包含着领导人民制定《宪法》的中国共产党。
八、人大工作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1979年后,彭真回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达9年之久。他认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根本的一条,是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
1988年1月,彭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回顾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时说:“如果说全国人民认为这届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还可以,根本的一条就是靠集体,实事求是,虚心研究,实行高度民主基础上高度集中。”
彭真认为,实行高度民主基础上的高度集中的前提,“是我们大家有共同的出发点。第一,从实际出发,就是毛泽东同志经常讲的实事求是。‘实事’就是客观存在,‘是’就是客观规律,‘求’就是我们要去研究。考虑、决定问题,从实际出发,找出客观规律,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决定了,再实践,严肃考虑社会实践的检验,对的就坚持,错的就改正,不是无根据地固执己见。第二,从全国各族最大多数人民共同的根本利益出发,也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是谋私利,不是追求部分人的利益。这两个出发点实际上是一回事,客观规律同最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大利益是一致的。”
彭真反复强调:“人大常委会是集体行使权力,集体决定问题。”“全国人大也好,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好,无论立法,无论决定重大问题,都是尽可能地充分发扬民主,群策群力,集思广益。”“人大常委会是集体行使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不是首长负责制。”
关于这个问题,彭真有一段十分生动的论述:“作为治国之道,古人常讲两条,一是多谋善断,一是知人善任。他们讲这两条,无非是说圣君贤相如何多谋善断、知人善任。我们这里讲的多谋善断,是人大常委会这个集体谋,至于断,这个集体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断。”
我们还处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伟大祖国的人民民主事业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我们深信,在党中央领导下,按照党的“十五大”关于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战略部署,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必将为我国人民民主事业的进一步健全和发展,不断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