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年的实践探索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论的核心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论的核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论是中国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经过曲折的实践探索,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社会主义道路,继承和发展毛泽东思想中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正确认识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初级阶段的中国国情,同时借鉴人类已有的民主、法治理论和实践的有益成果的基础上,在几代人的努力下,逐步形成的,并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丰富和完善。其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指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做主是毛泽东思想中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核心。不过当时还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律、更不用说法治对于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意义。尽管党的八大提出“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的法制”,但是正像董必武所指出的,由于“仇视旧法制的心理”、“可能引起对一切法制的轻视心理”,法律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法律虚无主义”不断蔓延,直至发展到“文化大革命”时期“砸烂公检法”、“无法无天”的局面。这一时期,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主要关注的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实现一化三改的问题。随着政权的巩固和一化三改任务的胜利进展,1956年以后,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等著作中,提出民主与集中相统一和用“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解决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等理论观点。承认人民内部矛盾成为主要矛盾,提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反映了新的情况、新的要求,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但在治理国家、处理矛盾的问题上,似乎还未能找到适合新情况的方法,实际上沿用的仍然是革命战争年代处理党内和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式、方法,这种方法尽管直到现在还有其合理性和重要性,但对治理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多民族的大国来说,已显得不够了。并且在日益严重的轻视、忽视法律的思潮的影响下,这些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针、方法,也未能得到认真的贯彻,而是被大规模急风暴雨式的群众性斗争所替代。在法律未受到尊重和人民民主未正确行使的情况下,党的领导也就被扭曲了。主要领导人的个人专断逐步取代了党中央的集体领导,“文化大革命”中,全国掀起了“踢开党委闹革命”的浪潮,各级党委和基层党组织大量陷于瘫痪。但即使如此,由于在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中业已形成的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做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和社会主义道路的理念,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对错误思想作了一定的抵制,在实际工作中,错误思潮虽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很大挫折,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依然坚持下来,社会主义事业在许多领域还是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打下了基础。
“文化大革命”后,人心思治,人心思法,邓小平集中体现党心、人心,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和“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的著名论断。根据邓小平的科学论断,十一届三中全会抛弃“左”的错误方针,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新的党章,对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各项组织制度作了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以1982年《宪法》为核心,国家相继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法律,从各方面保证严格依法办事,并大力进行法制的宣传教育和研究,认真学习和借鉴包括西方国家在内的人类政治文明、法律文化的理论和实践的有益成果。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做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2002年,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06年,中央政法委在全国政法系统部署开展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涵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并强调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2007年,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指出,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由此,经过几十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探索,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论的核心有了明确的认识,走上了正确的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国。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浪潮,广大人民获得越来越多的活动自主权和政治参与权,并被制度化、法律化,各方面的权利不断得到尊重、确认、发展和保障。党的执政方式,国家和人民管理社会事务的方式,也逐渐从过去那种沿用革命战争年代主要依靠党的政策和首长的命令的做法,发展到适应和平建设时期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注重平等协商和依靠具有较高明确性、稳定性的法律。经济和社会取得巨大发展。
二、正确理解“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及“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法治(依法治国)是人们从实践经验中总结认识到的一种现实可行的最佳社会治理方式。最早提出法治理论的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将其概括为:(1)社会中所有的人都必须遵守法律,(2)人们所遵守的法律必须是良法。这两条原则在西方影响巨大,分别被称为“法律至上”和“良法之治”。在我国,人们在学习研究西方法治理论和法制实践经验的过程中对它们也予以了高度推崇。但是,对于它们的具体内涵,比如,法律相对于什么是“至上”的,相对于什么又不是、也不可能是“至上”的?什么是“良法”,其判断标准是什么?等等这些,我们必须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思维的方法,将它们放到具体的社会环境中去把握,而不能抽象地、僵化地去理解。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曾经指出,法的关系和国家形式,既不能从它们本身,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而应当从物质的生活关系来理解。对于人类历史上出现的各种法治理论,如果我们穿透其华丽的外衣,深入分析其背后的社会基础,就会发现,它们实际上无不内含着特定社会生产方式下的特定阶级利益的需要。比如,欧洲中世纪中后期出现的法治理论,以及支撑它们的自然法思想、契约观念、主权概念等,反映的是当时封建制生产方式和社会等级结构下,教会、国王、贵族、商人和市民阶级之间力量对比状况和各自的利益需要。近代资产阶级提出的法治理论,以及支撑它们的社会契约论、人权理论,和掌握国家政权之后确立的宪政、政府守法、分权制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人权、形式正义、程序公正以及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错责任等原则,反映的是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日益激化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危机的压力下,西方法治理论和法制实践出现调整,开始关注社会利益、弱者利益、社会福利、普遍人权和实质公正等,这同样也是资本主义自我修正和维系的需要的反映。而且,由于各国国情和发展道路并不相同,其法治的实践和理念也存在诸多差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论是适用于中国社会的民主、法治理论,反映的是中国国情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其至少科学回答了以下五个方面的辩证关系:
第一,政治与经济、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一方面,强调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推进依法行政,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另一方面,又强调政治和法律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发展为第一要务,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服务于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的大局。
第二,专政与民主的关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一方面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另一方面对敌人实行专政,并且主要都是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对于前者,强调要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对于后者,强调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但已经不是主要矛盾。
第三,党与政的关系。一方面,强调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另一方面,又强调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
第四,制度与人的关系。一方面,强调制度建设的根本性作用——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另一方面,又强调完善制度的目的在于不断推进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五,法律与其他社会调整方式的关系。一方面,强调宪法法律的至上地位,不得以政策、道德、习惯做法、首长命令等冲击或代替法律,要善于用法律调整市场经济和大型陌生人社会下日益复杂的利益关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另一方面,又认识到法律的局限性和中国的传统与现实国情,发展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育社会自治,减少国家不正当的干预。
以上这些辩证关系,集中起来,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新中国成立以来六十年的实践表明,这三者是密切联系的,如果其中一方面做不好,其他方面也将受到很大影响。因此,不能片面强调某一个方面。事实上,三者是能够有机统一的。这是因为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中国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做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
另外,要坚持三者的有机统一,还要对基本概念有清晰的认识。这尤其体现在对“三个至上”的理解上。有人认为,既然是“至上”,那就只能有一个。这实际上是在概念上的机械理解,从整体意义上说的,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这三者是一致的,因为现代的民主政治是政党政治,中国的国情,历史地决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中国的政党制度只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没有脱离开人民利益的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就是党的利益,党的事业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谋福利,而宪法、法律则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是在制度和机制层面实现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的保证。制定宪法、法律,要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扬民主,形成有利于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的制度和机制,但是还存在个体意义上的宪法法律,特别是作为法律渊源、法律之形式和载体的规范性文件及其某个部分,在它们具有法律效力时,相对于人民中的某个成员、某个组织,相对于党的某个成员、某一级的组织及其领导干部,相对于某项具体化的国家权力,它们是“至上”的,必须遵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但是相对于整个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它们又不可能是“至上”的,一旦不适合需要,将会被修改和废止。因此在这里,我们必须明晰这些概念上的区别。一方面,坚决反对以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为名,将个人或小团体的事务、利益和意志置于宪法法律之上,从而损害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和宪法法律的权威;另一方面,也应注意尽可能避免以“法律至上”为名,机械适用法律,不及时地立、改、废法律,从而事实上使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
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关键在于党
政党政治是现代政治的一个基本特点。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形成的,得到广大人民的衷心拥护。党成立以来的历史表明,党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就能兴旺,反之,则会受到挫折。因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关键在于党,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改进和完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第一,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做主之间的关系。党组织应集中精力抓好大事,不能事无巨细地代替人民群众管理社会事务。要扩大人民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范围,发展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二,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党应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不能以党代政,以党代法。要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将党的政策变成法律,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
总而言之,就是党要做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为此,需要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推进党内民主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的各级组织的决策和工作机制,加强领导班子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民主监督制度,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丰富党内基层民主的实现形式,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决策和党务公开,激发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原载孙国华:《马克思主义法学与社会和谐》,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