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艰难的发展历程
1980年,我调入当时的农业部人民公社企业管理总局,一直到1992年退休,始终从事乡镇企业工作,目睹了乡镇企业发展的艰难历程。对这段历史作一回顾,或许会对研究中国工业化、农村工业化、农民和农村等问题,具有一些参考价值。
一
1978年,中央和国务院一些领导同志,相继赴南斯拉夫考察“贝科倍”(即在农村实行农工商综合经营)。据南斯拉夫的同志讲,这是向中国同志学习的,1958年毛泽东就提出,要求人民公社工、农、商综合经营。1978年9月,国务院召开了人民公社、国营农场试办农工商联合企业座谈会。研究在山西昔阳县、上海嘉定县、广东番禺县进行人民公社的农工商联合企业的试点,参加考察的四川、吉林、辽宁、河北、河南也要试点。但参加会议的财贸口同志却持反对态度,他们认为,“南斯拉夫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同我们有很大的不同,学习他们办农工商联合企业的经验,要涉及计划、财政、物资、商业、外贸五大制度的根本改变,否则,试办联合企业就要‘吃小灶’,是个‘孤岛’,这是没有推广意义的”,“搞不好,把人民公社制度打乱,会出乱子”。最后,未能形成正式会议纪要。当时除农垦系统进行了试点外,人民公社试点,各地回去后只作了计划和准备,由于条件不具备,一般都未正式进行试点。
试点进行一年后,国家农委于1979年9月召开农工商试点汇报会,国家农委主任王任重认为,农工商联合企业搞试点,有比较成功的经验,也有一些困难没有解决。中国学南斯拉夫,搞“贝科倍”,搞农工商联合企业,是作为方针提出来的,是正确的。不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在搞农工商联合企业,这是一种发展趋势。
同年,国家农委要求各地确定一个至三个县进行人民公社的农工商综合经营试点。1979年11月,刚刚从农业部调任吉林省委副书记的张根生和农业部商议,决定共同在吉林榆树、怀德、农安三个重点产粮县进行农工商一体化试点,农业部将这一任务交由社队企业总局负责。时任社队企业总局副局长赵壁代表农业部,同我和其他几个同志一起,前往三县,进行调查研究,和地方共同制定试点方案。1980年1月,三县正式开始试点。但在试点过程中,一些人提出了不同看法:有的认为我国生产力水平低,实行农工商综合经营条件不成熟;有的认为实行农工商综合经营,是肥了农业,瘦了国营工业,挤了国营商业;有的认为办农工商联合企业,会“破坏计划”、“扰乱市场”。1981年9月,我又参加试办小组前往检查,当时虽靠行政手段,办起了农工商联合企业专业公司28个,各种联合企业221个,兴办农村贸易货栈77个,但由于当时经济体制改革和财贸体制改革都未开展,农工商综合经营试点每前进一步,因牵涉各部门职权和利益,都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制约,甚至以种种理由处处限制和干预,使试点单位贷不到款,收购不到农产品,得不到国营企业的加工设备,试点工作不得不终止。其他各地的试点工作,也大都因同样的原因无结果而自动结束。
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鉴于国民经济中一些重大比例关系严重失调的状况和经济工作中急于求成现象的出现,党中央于1979年4月召开工作会议,制定“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八字方针,开始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社队企业既没有国家投资,也没有引进设备,本不应作为调整重点。但由于一些人和一些部门受旧思想、旧体制、旧观念的束缚,思想不解放,“唯成分论”作祟,对农民办工业、办商业、搞服务业想不通、看不惯,便利用中央调整国民经济的战略部署,把调整的矛头对准社队企业。1980年,农业经济学会和国家科委召开关于农产品加工规划座谈会,我参加了。在这两次会议上,一些来自供销社、粮食等系统的干部就反对社队企业的发展,认为社队企业发展起来以后,国营商业系统和供销社系统很难再收购上来农产品,商业部门应该保大型加工业,反对小型加工业。当时在高层决策部门意见也不太一致,1980年年底国务院某部门起草了《关于工业企业关停并转的若干规定》,提出要关停并转小炼铁厂等26类小型加工企业,并上报国务院讨论。1981年1月20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讨论《关于工业企业关停并转的若干规定》,国务院领导提出:“不要轻易地关停。只要它能生产,商品有销路,能养活自己,就叫它搞”,“商品没销路的,自然就进行并转”。会后,按照这个精神,由国家农委、农牧渔业部起草了《国务院关于社队企业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的若干规定》,我参与了这项工作,并于5月4日下发各地执行。随后社队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社队企业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的若干规定》进行了调整,社队工业企业由1979年的76.7万个减少到1980年的75.8万个,减少了9000个。
在国民经济调整期间,中央发现经济领域的不正之风比较严重,提出“加强对经济领域中不正之风的斗争”,一些对社队企业有成见的人遂又利用这个机会,把斗争矛头引向社队企业,致使许多地方纠正不正之风先从社队企业开刀。针对这种情况,1981年11月14日,陆定一给胡耀邦写信指出:“社队工业,数目繁多。在工业生产中有作用,更重要的是对农村有极大作用。”“社队工业,国家不管,一任自流,盲目发展。技术靠上海回来的老工人,机器是工人所能弄到的上海废品,煤炭与山西以物易物,原料靠自己去到处找。所以要派出大批人员,出去‘走私’,到处钻空子,请客送礼,大搞‘不正之风’。不搞‘不正之风’,就要关厂,农民就要失业,国家减少收入,等等,所谓‘没有活路’!社队工业,国家不管不得了。要管不知如何管法。不解决,‘不正之风’永远刹不住。”“必须切实解决。”11月16日,胡耀邦作出批示:“印成中央书记处讨论文件。讨论前请经委和农委对社队企业的基本情况、问题以及我们应该如何指导、管理作点调查研究,最好事先形成一个文件草案。”
根据胡耀邦的批示精神,国家农委、国家经委于1981年11月29日向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进行社队企业调查研究的通知》,要求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按胡耀邦的批示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对社队企业进行调查研究。这一调查,到1982年2月基本结束。除经委、农委调查组写有调查报告外,各省、市、自治区也上报了调查报告。在这些调查报告的基础上,农业部起草了总调查报告,即《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这一报告经国家经委、国家农委、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国务院领导研究讨论并进一步修改后,报送中共中央。1984年1月30日中央书记处开会,讨论了这个报告,认为“这个《报告》是个好报告,目前需要有这样一个文件以利于进一步开创社队企业的新局面”,同意修改后下发。
根据胡耀邦的批示精神,中纪委也到基层对社队企业的不正之风问题作了调查,并听取由我代表社队企业总局所作的汇报,总的意思是:社队企业不正之风确实存在,但都是由于生存逼迫,是受害者,而不是害人者。随后中央指示说:凡运动中涉及社队企业的案件,要先弄清政策界限,不要忙于处理。中纪委负责同志也说:社队企业是老百姓办的企业,要把老百姓和国家工作人员区别开来。根据这一精神,1982年4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明确规定:“决不要把这场斗争的范围任意扩大到广大城乡的普通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群众(不包括其中的少数要犯)中去”,“关于农村社队企业和城市工商企业关系中的不正之风,除了少数已经构成严重犯罪的重大问题以外,一般也要在整顿社队企业、加强工商管理和物资管理的过程中解决”。
三
20世纪80年代初期,随着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农村的普遍推行,有的社队企业也仿照农业实行了经营承包责任制。但在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后,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如许多地方一方面将原有的社队企业分了、解散了,使社队企业的数目减少;而另一方面一些农民又重新由个人或几个人联合办起了大批新的个体或股份合作企业,但却处于无人管的状态。为了弄清这些情况,1981年7月,我被派到安徽凤阳县、肥西县进行调查,了解联产承包责任制对社队企业的影响,以及个体或股份合作企业管理体制问题。通过调查,我们肯定了社队企业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后来,国务院领导同志也说:联产承包责任制,正从农村向城市,从农业向工业、商业发展。社队企业一搞承包责任制,就有很大变化,一搞就出效益,出成果,看来放手搞没有风险。为了进一步了解社队企业建立的各种经营承包责任制的情况,我们社队企业总局于1983年1—2月组织了四个调查组,分别赴广东、四川、云南、山东、山西、上海等地,进行调查研究。我当时随农牧渔业部副部长兼社队企业总局局长王常柏到了社队企业比较发达、承包制进行得较早而且面大的广东省佛山地区进行调查,并写出了《关于社队企业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的调查》的报告。接着,我综合四个组的调查情况,以社队企业总局的名义,执笔写了《关于社队企业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调查报告》,报农牧渔业部领导。1983年5月7日,农牧渔业部转发了这个报告。报告说:目前社队企业的经营承包有四种做法,一是集体承包;二是合伙承包;三是经理承包;四是个人承包。实行承包后,“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因而调动了厂长、职工的积极性。
为了使这种经营承包责任制有法可依,农牧渔业部代国务院起草了《乡镇合作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管理暂行条例》,这个条例有一个缺点,就是规定得太具体。1986年3月1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讨论这个条例,我列席参加了这次会议。薄一波说:对乡镇企业要放手,要大搞。对乡镇企业要鼓励发展,只要遵纪守法就行。不要规定得死了,过几年情况变了,还要改。要考虑农村目前的情况,对承包者没有保护者。这个文件现在发不成熟。万里说:这个条例对生产不利,没有也不行,搞几条大原则,把权放下去。现在不宜规定得太多、太细。国务院领导说:乡镇企业没有规定不行,规定死了也不行,需要有个原则性的规定。承包期、税后利润不宜在全国统一规定,把权力下放到县,由县根据自己的情况规定。管理只划几个大杠子,不要管得太死,管到企业内部。给承包者的权力要大,企业搞得好坏,要靠它们的真本事,靠自己翻腾。要对承包者进行资信调查,视资信高低,决定是否允许承包,不能笼统说无条件承包。总的指导思想是:承包人权利要大,和乡村的权利要分清、明确,利润、折旧、工资总额作一些基本规定。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意见,农牧渔业部一方面于1987年7月15日颁发了《关于完善乡村集体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意见》,以指导当前工作,另一方面对条例进行修改,于1990年4月13日以农业部名义下发了《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
四
1983年10月,鉴于承包责任制在全国农村和社队企业的普遍实行,中央又决定废除人民公社、实行政企分开,在基层建立乡(镇)政府。针对这种情况,许多同志提出需要将社队企业名称改一下,有的主张叫“农村合作工副业”,有的主张叫“农村小企业”,有的主张叫“农村工业”,有的主张仍叫“社队企业”,一时没有定下来。
在1984年1月30日中央书记处讨论《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之后,万里、胡启立于2月赴山东胶东,与山东和烟台的同志就《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和今后叫什么名称进行座谈,大家认为叫“乡镇企业”好,所以后来在报告中写道:“以往所使用的‘社队企业’这个名称,已经不能反映此类企业新的发展状况,建议改称‘乡镇企业’,各级管理机构的名称也应作相应改变。”1984年3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农牧渔业部和部党组〈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的通知》(即中共中央〔1984〕4号文件),对乡镇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解决办法。广大农民和乡镇企业职工说:“《通知》给乡镇企业带来了第二个春天”,“是盼望已久的及时雨”,给乡镇企业“正了名,鼓了劲,撑了腰,壮了胆,指明了方向”,“从此开辟了乡镇企业发展的黄金时代”。
改革开放后,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到1987年,全国乡镇工业总产值首次超过纯农业产值。图为20世纪80年代初期,江苏省无锡县前洲乡西塘村无线电厂的电视机装配车间
然而,中共中央〔1984〕4号文件的发出,并不等于统一了全党、全国人民的思想,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各种批评的声音又来了。中共中央〔1984〕4号文件颁发后不久,3月23日就有人以“范主观”(即反主观,就是自我标榜为反对主观主义的斗士)的名义给中央一位领导同志写信,认为中央文件对乡镇企业作用的评估“是不恰当的”,“是夸大之词”,“有一定的片面性”;乡镇企业“有这样的神奇作用吗?劲头之足,大有1958年‘大跃进’时期‘大办公社工业’的那股劲头”。认为这个文件不吸取历史“经验教训”,“难道付出的学费还少吗?难道不应当担心在这样的口号推动下会再一次出现一哄而起遍地开花盲目发展吗?”这封信代表了当时社会上某一部分按“成分论”辨别是非的人的思潮。
1984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进行,我国国民经济出现了“四个失控”,即银行贷款失控、外汇使用失控、基本建设投资失控、消费基金失控。这“四个失控”主要是针对全国、宏观、国有企业而言。但是一些财贸口的同志看到1984年乡镇企业发展较为迅速,就说:“四个失控是乡镇企业造成的”,认为1984年“乡镇企业发展过快,基建摊子铺得过大,超过了客观和自身能力”,“乡镇企业任意发展,贷款过多,难以控制”,“造成农产品收购无资金,打白条”。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当前市场货币偏多,原因是乡镇企业贷款多,因此首先要控制乡镇企业贷款,提出“砍一刀”,对乡镇企业一切贷款,不论原来已办好手续,或正在使用的半拉子工程,一律暂停。“四个失控”真的是乡镇企业造成的吗?我当时写文章说:根本不是这回事。“外汇失控”,与乡镇企业根本无关,乡镇企业只创汇,无用汇指标。“基本建设失控”,是指各地、各级超计划指标争上基本建设项目,使国家财力负担不起,1984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总投资1833亿元,而乡镇企业是155.6亿元,只占8.5%,而且资金大多数是农民自己筹集的,那么宏观出现的问题,怎能叫只占8.5%的乡镇企业来承担呢?至于“消费基金失控”,也是国家行政和企事业单位乱提工资、乱发奖金等突破了国家计划指标,乡镇企业是老百姓的企业,由老百姓企业给老百姓发工资,这根本不在国家计划之内,谈不到失控的问题。关于“信贷失控”问题,1984年国家四大银行信贷年底余额4419亿元,农业银行给乡镇企业贷款余额189亿元,仅占贷款总额的4.3%,信贷失控怎能说是乡镇企业造成的?据此,我写信给万里同志,说明所谓“四个失控”是乡镇企业过快发展造成的说法不符合事实。万里同志把信批给他的秘书吴象。我给他们寄了一批材料,他们在《经济日报》上发表了一系列文章,阐述了上述观点,引起很大反响。中央后来说,银行贷款不能“一刀切”,并且派人到各地检查银行贷款情况。此后,对乡镇企业不论有何看法、有何意见,再没有人公开提出“砍掉”、“关停”的意见,而是换一种说法,提出对乡镇企业“加以控制”,“严格控制乡镇企业的信贷规模”,“不能把乡镇企业当作加快速度、提高产值的筹码”,他们建议“必须加强对乡镇企业的宏观管理”,对乡镇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予取消”,“对乡镇企业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加以控制”。
五
1984年2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赴浙江杭州,将农牧渔业部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叫去,说:“原来确定只搞国营工业法,没有把集体企业设想在内。浙江省的同志提出,他们省90%的工厂是小厂,只搞大中型工厂,小厂怎么办?这就‘将了军’。小厂有的在城市,有的在农村。在城市的有大集体、小集体。大集体实际上是地方国营,有些是大厂附设的小厂,情况比较复杂。社队企业单纯些,可以单独搞一个法。大中型国营工厂和社队企业这两头都有了法,其余的就好办了。这件事就包给你们,但并不要求你们短期内搞出来。你们先进行调查研究,弄清问题在哪里,应该怎么解决。今年下半年搞出个草稿,提交法工委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对社队企业法如何起草?彭真说:“写已经成熟的东西。法写什么?就是要写已经成熟的经验,已经做到的事情,一句话,写行得通的东西,用法律的东西把它固定下来,大家都照着办。凡是现在行不通、办不到的事情,不要写到法里边去。不要求全,有几条写几条,以后再补充。美国宪法开始只有七条,以后逐步补上好多条。写不好,改就麻烦了。不成熟的就不写,等成熟了再写。这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这样做也主动,大家都拥护。”
1984年5月,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方明、刘瑞龙等32位代表也联名提案,建议制定《乡镇企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重要提案委托农牧渔业部起草。农牧渔业部接受彭真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务后,即交给我们乡镇企业局办理。我当时任乡镇企业局副局长,便组织一班人马,先是用大约半年时间搞出一个草稿,然后进行调查研究、座谈探讨,征求意见修改,前后经历了三年时间,于1987年3月15日将《乡镇企业法》(草案送审稿)和《说明》一起报送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局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认为起草《乡镇企业法》条件尚不成熟,先起草《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于是在农牧渔业部和国务院法制局的领导下,我们又组织力量集中起草了《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3月6日由国务院正式颁发。
六
1985年,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提出沿海地区必须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走向国际市场,进一步参加国际交换和国际竞争,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在这种背景下,国家计委副研究员王建建议,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换取外汇支援基础设施建设,过资金密集型产业发展阶段这一关,走国际大循环经济发展战略的路,得到了国务院领导的认可。
根据这一思想,1986年8月27日至9月5日由农牧渔业部和国家经委联合举办、并得到对外经贸部赞助的中国乡镇企业出口商品展览会在农展馆举行。我当时在乡镇企业局分管乡镇企业的外向型工作,所以作为秘书长参加了展览会的工作。展览会举办得非常成功,党中央、国务院有22位领导同志亲临指导,有12万中外群众参观,使人们对乡镇企业在出口上是一支新的生力军有了新的认识,对乡镇企业也有了新的看法。田纪云副总理在参观展览后说:“过去那种‘以小挤大’、‘以劣挤优’等等观点,要重新认识。在经营上,乡镇企业搞协作关系,千方百计、千辛万苦等等,说明它有生命力,这是它的优势,要是国有企业,早关门了。乡镇企业一官办就糟糕,不要平调,不要过渡。要及时提醒各地注意,那样搞,非走下坡路不可。千万不要用行政办法把人家统起来。”国务院副总理姚依林在参观展览时,农牧渔业部何康部长向他汇报了乡镇企业出口创汇情况,为了使乡镇企业在今后能为国家多创汇,建议国家能扶一把。姚依林表示国家可以给予扶持。
七
乡镇企业的发展,除了国家政策的支持和扶持外,也离不开乡镇企业的厂长或负责人的劳动和智慧。他们多是农村的一些头脑活、交际广、会算计的能人。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他们经过外界社会风风雨雨的磨炼、市场经济的锻炼,个人对企业管理、技术、经营的刻苦钻研学习,逐渐成为乡镇企业家。
为了让这些同志交流他们办企业的经验,探索企业发展的规律,加强他们之间的联系,我们乡镇企业局于1987年3月召开了全国部分乡镇企业家座谈会,鲁冠球、萧水根、李桂莲、郭建民等26人参加,我作为会议的秘书长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会上这26位乡镇企业家为了“振兴农村经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向全国乡镇企业职工发出办好企业的倡议。会议期间,中央顾问委员会副主任薄一波在人民大会堂接见了这些乡镇企业家,他说,乡镇企业在经济上已有了地位,今后在政治上也应有地位。
这次会后,一些新闻记者提出,搞一个乡镇企业家表彰会,扩大影响,由新闻单位组织。但后来我们考虑到光由新闻单位组织,表彰会就只能仅仅是群众性、民间的活动,权威性不够,所以经农牧渔业部与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乡镇企业报》协商,最后还是以农牧渔业部的名义召开,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乡镇企业报》参与协办,在全国进行乡镇企业家评选活动。聘请费孝通、袁宝华、马洪、何康、张根生为顾问。从1987年5月开始,由各省、市、自治区从1000万个乡镇企业经营者中推荐了140名候选人,经各方征求意见和协商,最后定下90名优秀农民企业家、10名最佳农民企业家,9月2日在人民大会堂进行了表彰。9月6日中央领导同志和李鹏总理接见了这10位最佳农民企业家。
1991年4月26日,为了引导和促进乡镇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健康成长,加强全国乡镇企业家评选的规范化管理,农业部印发了《全国乡镇企业家评选管理办法》,标志着过去由民间推荐协商转变为政府评选,由无标准转变为按标准条件评选,由过去称农民企业家改称乡镇企业家。经全国评选,共评出500名全国乡镇企业家、51名全国优秀乡镇企业家,1991年11月4日农业部召开表彰会,对他们进行了表彰。
八
20世纪80年代末期,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在国民经济加速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1988年9月,党中央作出了用一段时间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部署。一些对乡镇企业带有偏见认识的人又利用这个机会,散布“流言蜚语”。如1989年2月某新闻单位在报道1月国民经济发展情况时说“国营工业发展速度继续下滑,乡镇工业居高不下”,提出要“坚决压乡办工业,保国营工业”,提出“治理整顿就是要砍乡镇企业”。我当时正在河北出差,看到这个报道后,非常震惊,想利用舆论工具,从正面宣传乡镇企业,反驳关于乡镇企业的不正确的议论。1989年3月,我在《中国乡镇企业报》连续登载署名文章“八评”,针对“坚决压乡办工业,保国营工业”的主张,提出此意见是不妥的,不符合乡镇企业发展的实际,不符合改革的战略决策和政策,不符合国情,乡镇企业万万压不得。这八评是:一评《乡镇企业红旗还能打多久?》;二评《全民工业滑坡是乡镇工业的罪过吗?》;三评《发展乡镇企业是我们的一条基本方针》;四评《乡镇工业是我国工业化的重要一翼》;五评《小企业是美的不是丑的》;六评《坚决压乡镇工业保不住国有企业滑坡》;七评《乡镇企业如出现闪失必将影响全局》;八评《乡镇企业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治理整顿方针》。
“八评”发表后,虽然起到了一定的导向作用,但关于乡镇企业的不正确的议论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一些人甚至利用治理整顿和反“和平演变”、反“自由化”、反“资本主义”的大旗,视乡镇企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为“私有制”,说个体企业和个体户支持了“资产阶级自由化”,提出要限制“私有制”,限制乡镇企业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广大农民和乡镇企业职工人心惶惶,企业治理整顿、产业结构调整没有心思,业务不敢开展,形势相当严重。6月6日,我在《经济日报》用将近一版的篇幅发表了署名文章《新形势下对乡镇企业的几点认识》,再次为乡镇企业辩护,明确指出乡镇企业在我国的产生发展有它的客观必然性、必要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6月16日,邓小平在一次谈话中也说:“经济不能滑坡。凡是能够积极争取的发展速度还是要积极争取,当然不要求像过去那样想的那么高。现在主要是我们基础工业薄弱,没有电和原材料”,要实现翻两番,对那些浪费电力和原材料的乡镇企业,要坚决关一批,行动要坚决,地方的同志要拿党性来保证。这一讲话,既肯定了乡镇企业的地位,也给乡镇企业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明确了党对乡镇企业的政策,是去掉不足,继续前进。但一些人误解了讲话精神,传谣说“邓小平说要关乡镇企业”,随后有的地方动手关了一些乡镇企业,有的地方下了关的指标。
在这种情况下,农业部原定的全国乡镇企业局长座谈会还要不要召开?这需要我们乡镇企业局拿出一个意见。我当时把邓小平历年来关于乡镇企业的谈话整理出来,在局里研究会上我说,应该全面理解小平同志6月16日的讲话,小平同志并没有说他过去支持乡镇企业发展的讲话错了,收回;也没说把乡镇企业关停,而只是说关一部分,还是浪费能源和原材料的。农业部陈耀邦副部长同意我的想法。这样,1989年全国乡镇企业局长座谈会如期于7月23日在大连召开,会议的指导思想和中心任务,正如陈耀邦副部长在会议报告中所说,就是:“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和邓小平同志改革以来关于乡镇企业讲话,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协调、健康的发展。”这次会议对统一乡镇企业界的思想起了很大的作用。
1989年9月23日到10月4日,为扩大乡镇企业在国内外的影响,消除一些人对乡镇企业的不正确认识,使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乡镇企业有个全面、正确的了解,经国务院同意,由农业部和对外经贸部在农展馆联合举办了中国乡镇企业第二届出口商品展览会,我还是展览会的秘书长。这次商品展览会有15万国内外观众参观,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李鹏、姚依林、宋平、田纪云和200多位副部级以上领导前来参观。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参观后说:“对乡镇企业要从两方面宣传:一是对待乡镇企业观念的问题,不能以60年代、70年代,甚至80年代初期的眼光来看。现在乡镇企业的水平,比那时大大前进了。”“对待乡镇企业的观念,就是要通过实际观察,通过展览来解决观念问题。我看,接触乡镇企业多的人,看法比较容易统一。”二是“调整要贯彻效益原则,区别对待。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要研究一下,哪些东西应该积极扶持,哪些应该调整,应该有所区别,按地区不好办,只能按效益”。乡镇企业“还是公有制占主体,不能把乡镇企业等同私营企业,更不能把它等同个体企业。我们现在从这两个方面进行宣传,我想是符合党的路线的”。
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关于乡镇企业的一系列指示和讲话,终于抵挡住了吹向乡镇企业的狂风,稳住了近亿乡镇企业职工的军心,使乡镇企业免受了更大的挫折,为其高速发展打下了基础。1989年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正确决策下,特别是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中关于“乡镇企业异军突起”的评价公开后,乡镇企业在改革开放大潮中获得了高速发展。乡镇企业正成为我国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工业重要一翼,成为农村经济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