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社会转型与法典化的智慧
毋庸置疑,为实现编纂一部高质量的中国民法典的重大目标,我们有必要参考域外的有益经验。尽管我国立法和法学研究历来注重对比较法的借鉴,然而,这些借鉴主要是教义学意义上的,侧重于对域外具体制度的比较;而从法哲学层面在整体上对域外法典化思想的参考,是比较稀少的。随着我国法典化进程的逐步深入,这一领域对比较法的参考就显得尤其富有价值。就此而言,法国民法典的核心起草人波塔利斯关于民法典的法哲学思想,就是我们当下推进法典化事业十分宝贵的思想参考。波塔利斯关于民法法典化的法哲学思想,集中体现于其在法国民法典草案审议过程中的数篇演讲,尤其是其于1801年所发表的《关于民法典草案的说明》。[1]在立法史上,“这一声誉卓著的文本无论是在风格还是在内容上,都可以作为法典起草者对法典的主要原则导向、对其启示源泉的选择以及对民法在社会中的角色的概念等在理论上的正当性依据”[2]。
在中国民法法典化事业进入一个关键的历史时期的今天,尤其是2017年3月《民法总则》顺利出台、两步走战略已经完成了第一步的时候,重温波塔利斯两个世纪前的法典化思想的意义在于:其一,法国民法典被公认为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民法典,波塔利斯的演说则集中宣告和阐述了现代民法最为基础的一般性原则。其二,尽管民法史上曾出现多部伟大的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可以与法国民法典媲美,但是《关于民法典草案的说明》在法律史上的地位可谓空前绝后和独一无二,因为在法律史上不曾再有另一部对民法典精神进行系统的法哲学阐释的类似文献。其三,波塔利斯关于民法典的许多思想,是对孟德斯鸠等思想家的学说的总结和提炼,具有超越时间与空间的意义,在今天看来,其中的相当内容仍然具有浓郁的现代气息,因为它“包含了民事立法的一般性公理……在立法大量膨胀的今天,其中的许多思想仍然值得我们深思,许多建议值得认真去倾听和采纳”[3]。
尤其应当看到,“提高立法质量”是推进立法工作的关键环节,也是决定法典化工程能否成功的核心要素。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而从“提高立法质量”的角度来看,必须承认,我国现有的民事立法仍然存在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波塔利斯关于法典化的法哲学思想中相当多的论述,对于我国当下的民法典制定尤其具有相关性和现实意义。
注释
[1]Portalis,“Discours préliminaire sur le projet de Code civil”,in Jean-Etienne-Marie Portalis,Discours et rap ports sur le Code civil,Caen:Centre de Philosophie politique et juridique,1989.
[2]Jean-Louis Halpérin,“Jean-Etienne-Marie Portalis”,in Olivier Cayla& Jean-Louis Halpérin(dir.),Dictionnaire des Grandes Oeuvres juridiques,Paris:Dalloz,2010,p. 455.
[3]Gérard Cornu,Droit civil,Introduction,Les personnes,Les biens,Paris:Montchrestien,2003,p. 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