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监护终止
(监护结算)
第八百七十条[39] 监护人任务终止时,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应于两个月以内结算其管理(以下称“监护结算”)。但此期间得由家庭法院延长。
关联条文 管理结算(第871条至第874条)
第八百七十一条[40] 监护结算,有监护监督人时,应由其见证。
关联条文 监护结算(第870条)
(未成年被监护人与未成年监护人等间合同等之撤销)
第八百七十二条[41] 未成年被监护人已达成年后而监护结算完毕前,其人与未成年监护人或其继承人间订立之合同,其人得撤销。其人对未成年监护人或其继承人所作之单独行为,亦同。
2 第二十条及第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准用于前款之情形。
关联条文 成年(第4条)、监护结算(第870条)、就监护所生债权之消灭时效(第875条)
(对返还金支付利息等)
第八百七十三条[42] 监护人应返还被监护人之金额及被监护人应返还监护人之金额,应自监护结算完毕时起附加利息。
2 监护人为自己而消费被监护人之金钱时,应自其消费时起附加利息。于此情形,尚有损害时,负其赔偿责任。
(成年被监护人死亡后成年监护人之权限)
第八百七十三条之二[43] 成年被监护人死亡之情形,有必要时,除显然违反成年被监护人之继承人之意思时,成年监护人于继承人得管理继承财产前,得作出下列行为。但作出第三项所列之行为时,应得家庭法院之许可。
一 保存属于继承财产之特定财产之必要行为。
二 清偿属于继承财产之债务(限于清偿期到来者)。
三 其遗体火葬或埋葬相关合同之缔结及保存继承财产之必要行为(除前两款所列行为外)。
关联条文 监护终止后之处分(第654条、第874条)
(委托规定之准用)
第八百七十四条[44] 第六百五十四条及第六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准用于监护。
(就监护所生债权之消灭时效)
第八百七十五条[45] 第八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准用于监护人或监护监督人与被监护人间就监护所生债权之消灭时效。
2 依第八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撤销法律行为之情形,前款之消灭时效自其撤销之时起算。
关联条文 被监护人对监护人享有债权之时效(第158条)、时效(第166条)、就财产管理所生亲子间债权之消灭时效(第832条)
[1]平成十一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九号、平成十六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七号修改本条。
[2]虽均译为监护,但此处之“监护(後見)”与第八百二十条之“监护(監護)”不同。民法上之监护(後見)制度系指,监护人(後見人)对被监护人(被後見人)行使身份上及财产上保护之制度。有未成年监护(未成年後見)和成年监护(成年後見)两种。前者系指,无对未成年人行使亲权者时,或行使亲权者无管理权时,对该未成年人进行监护教育(監護教育)及财产管理。后者系指,有监护开始之裁定时,对成年被监护人(成年被後見人)进行疗养看护(療養看護)及财产管理。而监护(監護)系指亲权人等监督保护未成年人,一般仅指身心上之保全养育行为。监护人(監護者)除了民法所规定之行使亲权者[父母、监护人(後見人)等]外,在儿童没有对其行使亲权者而被送往儿童福利机构时,还包括该儿童福利机构之负责人。法令用語研究会『有斐閣 法律用語辞典 第4版』(電子辞書·ロゴヴィスタ)参照。
[3]平成十一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九号、平成十六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七号修改本条。
[4]平成十一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九号、平成十六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七号修改本条;平成二十三年法律第六十一号增加第二款、第三款。
[5]平成十一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九号、平成十六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七号、平成二十三年法律第六十一号修改本条。
[6]平成二十三年法律第六十一号删除本条。
[7]平成十一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九号、平成十六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七号修改本条。
[8]平成十六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七号修改本条。
[9]昭和三十七年法律第四十号、平成十一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九号、平成十六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七号修改本条。
[10]平成十一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九号、平成十六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七号修改本条。
[11]平成十一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九号、平成十六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七号修改本条。
[12]平成十一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九号、平成十六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七号修改本条。
[13]平成十一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九号、平成十六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七号、平成二十三年法律第六十一号修改本条。
[14]平成十六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七号修改本条。
[15]平成十六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七号修改本条。
[16]平成十一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九号、平成十六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七号、平成二十三年法律第六十一号修改本条。
[17]平成十六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七号修改本条。
[18]平成十六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七号修改本条。
[19]平成十六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七号修改本条。
[20]平成十六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七号修改本条。
[21]平成十一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九号、平成十六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七号、平成二十三年法律第六十一号修改本条。
[22]平成二十三年法律第六十一号增加本条。
[23]昭和二十五年法律第一百二十三号修改第二款;平成十一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九号、平成十六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七号修改本条。
[24]平成十六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七号修改本条。
[25]平成十一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九号增加本条;平成十六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七号修改本条。
[26]平成十一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九号增加本条;平成十六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七号修改本条。
[27]平成十六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七号修改本条。
[28]平成二十八年法律第二十七号增加本条。
[29]平成二十八年法律第二十七号增加本条。
[30]平成十一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九号增加第二款;平成十六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七号修改本条。
[31]平成十六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七号修改本条。
[32]平成十一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九号修改第二款;平成十六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七号修改本条。
[33]平成十一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九号、平成十六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七号修改本条。
[34]平成十六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七号修改本条。
[35]平成十六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七号修改本条。
[36]平成十一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九号修改第一款;平成十六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七号修改本条。
[37]平成十一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九号、平成十六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七号修改本条。
[38]平成十六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七号修改本条。
[39]平成十六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七号修改本条。
[40]平成十六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七号修改本条。
[41]平成十一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九号修改第一款;平成十六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七号修改本条。
[42]平成十六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七号修改本条。
[43]平成二十八年法律第二十七号增加本条。
[44]平成十六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七号修改本条。
[45]平成十六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七号修改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