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企业改制的模式及要求
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都明确规定,只有规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因此,无论是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还是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上市之前都必须改制成规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企业改制重组模式
企业为了上市而进行的改制重组有很多种模式,我们这里介绍常见的八种:整体改组、整体分立、主体改组、部分改组、整体合并、部分合并、控股模式、引进股权投资者。
(一)整体改组
整体改组,指被改组企业的股东作为主发起人,将被改组企业的全部资产投入,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解散。该改组模式中,企业组织结构的变化建立在原企业组织结构的基础之上,从原有的管理体制转换为适应上市要求的管理体制。这种模式适用于:①新建企业;②业绩优良且承担社会职能较少的企业;③改制前已经进行过比较规范的市场化改革的企业;④企业内部冗员压力较小、隐性失业率小或者上市后有能力有效的转移内部劳动力的企业。整体改制模式在股份制试点的早期曾经被大量应用。
该模式的优点在于:①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及其他生产要素(包括企业的管理者)整体进入新设的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组对原企业的业务和经营影响较小,所以有利于企业上市后按照改制前的秩序运行;②一般不存在资产剥离,所以改制过程相对比较简单,时间相对较短;③改制后的管理层次比较简单,管理层和主管部门均不会因企业改制而产生较大的矛盾冲突;④由于是整体资产和业务的投入,改制以后,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较少,有利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该模式的缺点是:①适应范围较小,不适合较大规模的企业集团的改制重组;②由于没有资产剥离,优质资产和不良资产一并进入改制后的上市公司,影响上市的业绩;③由于是整体资产重组,原企业富余人员也一并带入上市公司,在人员安置方面缺乏更多的灵活性和选择性。
资料3-2 中国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8月26日,中国银行宣布,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整体改制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国家持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百股权,依法行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863.9亿元人民币,折1863.9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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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整体分立
整体分立,指将被改组企业中效益较好的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和效益低下的经营性资产相分离,分别成立两个(或多个)独立的法人,原有企业不复存在。经济效益较高的经营性资产进入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增资扩股。非经营性资产和效益不好的经营性资产投入到新成立的另一个(多个)公司。对于资产规模较大的企业,可以通过分立将赢利能力较强、盘子适中的部分独立出来作为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部分,其他业务和资产则进入其他的企业独立运作。
该模式的优点是:①通过合理的分立,能够比较全面的优化上市主体,使上市主体的主营业务更加突出,提高上市公司的竞争力;②可以使原企业非上市部分,同样规范为现代化公司制企业,按照市场规律运作,避免增加上市主体的隐性包袱;③有利于股份公司轻装简政,重新按照现代企业模式搭建企业管理架构。
该模式的缺点是:①有适用范围的限制。为避免企业通过分立重组编造和虚构利润,影响改制后企业的独立运作,监管部门一般要求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遵循整体改制的原则,即要求经营性资产整体进入拟上市公司,因此,分立模式有一定的适用范围限制。当企业规模较大,而公开发行额度相对较小,整体改制不能满足拟发行的社会流通股占股本总额的最低比例要求,或整体改制企业包袱过重导致利润指标达不到上市要求时,可以采取分立模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拟上市主体;②影响企业业绩的连续计算。采取分立模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原企业的经营性资产并不是整体进入拟上市公司,原企业经营业绩的连续计算可能会受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限制;③产生比较多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资料3-3 上海石化总厂的改制上市
原上海石油化工总厂重组为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中石化上海金山实业公司。前者成立于1993年6月29日,成为原企业因素所有者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接管了上海石化的石化业务的若干资产和债务,实业公司则接管了上海石化的住房、学校运输、医院、社区服务及其他部门,成为中石化的全资子公司,上海石油化工总厂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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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体改组
主体改组,是指将被改组企业的全部(或主要部分)生产性资产投入到新成立的股份公司,在此基础上增资扩股,原企业还存在并成为新成立的股份公司的控股公司。这一模式与整体改组模式的关键区别就在于原企业保留法人地位,成为控股公司。
除了具有整体改组模式的基本优点外,该模式还具有以下优点:①由于将原企业作为集团控股公司,有利于企业以整个集团利益为出发点,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部分矛盾可以在集团内部得以协调处理;②有利于上市公司进行债务重整,将一定数量负债转移到控股公司,或与控股公司实行资产转换,以获得良好的赢利能力,保持配股资格,获取较高的配股价。
该模式的缺点是:①由于集团公司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层相互重合,经营者没有来自出资者的压力,缺乏有效监督;②涉及的关联交易比在整体改组模式下更为复杂,上市后的信息也将更加复杂麻烦。
资料3-4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主体改组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上海宝钢集团公司的前身为宝山钢铁(集团)公司。宝山钢铁(集团)公司由上海宝山钢铁总厂于1993年更名而来。1998年11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宝山钢铁(集团)公司吸收合并上海冶金控股(集团)公司和上海梅山(集团)有限公司,并更名为上海宝钢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宝钢集团)。其改制方案为将宝钢集团下属的大部分生产经营性资产以及部分的生产辅助性资产全部投入到宝山钢铁股份公司里,另外也将宝钢集团的一些生产职能性部门投入到股份公司里,从而使股份公司拥有完整生产工艺流程,以及完整的科研、生产、采购和销售体系。最终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为宝钢集团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上海交易所上市交易。
资料来源: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http://www.sasac.gov.cn
(四)部分改组
部分改组,指以原企业部分优质资产为主体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此基础上增资扩股,而其他非经营性资产、不良资产和部分债务仍保留在原企业。此种模式下,原企业成为拟上市公司的股东,其法人资格仍然保留。与分立模式一样,部分改制模式也适用于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该模式可以说是应用最为广泛的模式。
改组模式和分立模式都是以原企业的部分资产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有很多相似之处,部分改组模式也具有分立模式的基本优点和缺点。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在分立模式中,原企业不复存在,由原企业的出资者担任拟上市公司的股东;在部分改组模式中,原企业的法人主体仍然保留,原企业直接担任拟上市公司的股东。
除具有分立模式的优点以外,部分改组模式还具有如下优点:①原企业作为股东单位保留法人地位,作为拟上市公司的股东同政府部门保持联系,原国有企业享受的政策优惠和利益仍然存在;②因改制而发生的债务重组相对简便易行,对原企业来说,部分改制只是把部分优良资产变为股权,其整体资产并没有因改制而减少,原有的不良资产和债务包袱仍保留在原有的法人主体内,因此在与有关债权人的沟通上相对比较容易;③由于原企业的存续,有利于企业职工尤其是富余离退休员工的安置,减少企业因改制而产生的员工安置负担;④对企业集团来说,在部分改制情况下,拟上市公司只是原企业集团大架构中的龙头部分,是集团整体发展战略的一部分,原企业集团的存续有利于妥善处理和协调上市部分与非上市部分的矛盾冲突。
部分改组模式的缺点是:①具有分立模式的缺陷和局限性;②由于原企业的存续,旧的管理体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上市公司很难摆脱旧体制的束缚,较易发生原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或干涉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等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情况;③改制后保留在原企业的非上市部分,尤其是后勤服务或赢利较小的部分,对上市公司依赖性较大,在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辅助配套设施、后勤服务等方面容易产生大量的关联交易情况,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的负责度和难度;④由于不是整体改组,可能会因改制不彻底而导致同业竞争。
资料3-5 天津港集团的部分改组
天津港是我国北方大港、津京门户、三北地区的入海口,自然条件优越,地理位置重要,是我国沿海重要的国际性运输枢纽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天津港的吞吐量越来越大,需要大量资金来对其进行技改和扩建。但天津港集团作为一个大型老国企,效益不好,资产负债率高,贷款能力有限。1996年,集团决定整合旗下优质资产上市,以打通证券市场的直接融资通道。当时集团的资产主要分为三大块:一是码头装卸业务,这块业务资产规模很大,但效益较差,达不到上市条件;二是港口储运业务,这块业务资产规模适中,效益较好;三是配套服务业务,这块业务效益较好,但资产规模偏小。集团最后决定采取部分重组的模式,先将第二块资产即储运业务拿出来进行股改上市,这就是后来的津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津港储运上市后,集团利用这台“通向资本市场的抽水机”筹得的资金获得了很大的发展,效益大大提高,就逐步先将第三块资产,后将第一块资产也注入到了上市公司,最终实现了集团经营性资产的整体上市。上市公司的名称最后也改为“天津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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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整体合并
整体合并,是以一个企业为主吸收合并其他有关企业,加以重新组合,建立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原企业不复存在。这种模式适用于有合适的合并对象和合并基础,被吸收合并的对象应该已经具有或者潜在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并且原企业和被合并的企业基本上不需要进行资产剥离。此模式的关键在于选择合适的合并对象,它们既可以是企业法人,也可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资本权益。
该模式的优点是:①引进上下游或同行业企业,增加公司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②增加发起人投入的净资产、扩大股本总额;③引进其他投资者和管理模式,实现优势互补,弥补原企业在架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上的不足,避免改制后出现“一股独大”情形,有利于拟上市公司更规范化运作。
该模式的缺点是:①合并吸收其他资产和业务,在人员、资产、业务等方面都需要进行磨合,容易产生内部矛盾和分歧;②合并对象较难选择。
资料3-6 华菱钢铁集团
1998年以前,湖南省冶金行业主要是湘潭钢铁公司、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衡阳钢管厂的三分天下。这三家钢铁企业各自有一定的优势,资源之间存在较大的互补性。但均为中型企业,各自的整体实力都不够强,相互之间缺少协同配合,经济效益不是很理想。湖南省人民政府从利用资本市场发展湖南冶金工业、组建湖南冶金工业“航空母舰”、实现强强联合和优势互补的战略高度出发,于1997年11月将湖南省冶金企业集团公司所属的湘潭钢铁公司、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衡阳钢管厂合并改组成立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钢合并后,新集团将下属经营性资产重组为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司并上市成功。
资料来源:陈晓红等.战略型资本运营[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
(六)部分合并
部分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各以其部分较好的经营资产投入,整合成股份公司,在此基础上增资扩股。原企业还存在并成为股份公司的股东。
部分合并模式具有整体合并模式的优点,由于这一模式各企业只将优良资产投入拟上市公司,有利于提高拟上市公司的资产效率和竞争能力。这一模式的缺点主要是将非经营性资产和不良资产处理的困难都留给了原企业。
(七)控股模式
控股模式,指优势企业或企业集团通过控股的方式,有计划地控制其他一些较好的企业,组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增资扩股,用筹到的新股本金再进行并购或从事生产经营。
这种模式适用于有政府背景或业务较多的企业集团,优点是筹集资金较多,可以滚动发展,迅速做大。缺点是管理难度大,成为综合类上市公司后会股价不高。
资料3-7 上实模式
1996年,上海市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上实集团将所属的上海家化和上海三维各51%的股权、永发印务91.48%的股权、南洋兄弟烟草100%的股权等组建成上实(香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随后利用在香港资本市场上多次增发募集的资金,先后收购上实集团下属的上海交通电器、光明乳业、汇众汽车、东方商厦、上海延安路高架、南北高架、内环路等公司的部分股权。因而盘活了国有存量资产,获得了发展资金(增量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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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引进股权投资者
引进股权投资者,指企业引进风险投资(VC)或私募股权投资(PE),改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用筹到的股本金进行并购或从事生产经营。
这种模式适用于有较好成长空间并急需资金的企业,优点是能较快地获得快速成长所需的资金,并有可能在技术、市场、发展战略、治理结构、激励机制、上市策划等方面得到帮助。缺点是可能导致企业短期行为。
资料3-8 金蝶引进风险投资
1993年,金蝶公司成立,并以每年300%的速度增长。金蝶公司所处的软件产业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高投入的行业,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用于产品研发和市场开发。
1997年,IDG董事长麦戈文先生到金蝶进行考察,认为金蝶公司是一个有远见、有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金蝶公司的队伍是一支年轻而优秀的人才队伍。1998年IDG决定由IDG的广东太平洋技术创业有限公司增资2000万元人民币折价入股,成为金蝶公司的股东之一,这是IDG对华软件产业风险投资中最大的一笔投资。IDG对金蝶公司只参股25%而不控股,也不参与经营,只是通过不断地做一些有益的辅助工作,以支持该公司的科研开发和国际性市场开拓。
2001年的2月,金蝶软件在香港创业板成功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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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证监会关于改制重组的要求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并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外,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
(一)连续3年盈利
最近3年连续赢利是《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之一。《公司法》同时规定,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在操作中如何把握这一标准,中国证监会从管理者的连续性、主体经营资产的完整连续性等方面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1)管理者的连续性。拟上市公司的经营资产和业绩的主体部分必须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至少3年,其中的同一管理层是指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者核心技术人员、营销负责人在每一自然年度累计未发生1/3以上变化。
(2)主体经营资产的完整连续性。发起人或股东应将与主营业务有关的业务和资产整体投入,且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与原企业或存续主体分开。如对有关业务或资产进行了剥离,则应有充分理由解释并遵循了人员、资产、负债、成本费用等方面的配比原则。
(3)原企业性质要求。可连续计算原企业经营业绩的改制企业应具有国有控股的性质,即国有企业、国有股占51%以上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作为主发起人发起设立公司的,在符合前两条规定的前提下,可连续计算原企业或所投入业务和资产对应的经营业绩。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国有股占51%以上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以经营性资产出资发起设立公司需连续计算原企业经营业绩的,应将业务和资产完整投入公司,且业务具有相关性,并应自设立之日起独立运行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方可申请发行上市。此外,对于已经规范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或合并分立的,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基础上,原企业的经营业绩也可以连续计算。
(二)关于资产的出资及折股
(1)发起人应保证其投入资产的权属清晰,即应在投入拟上市公司之前取得完整的所有权及权属证明,如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书等。
(2)非经营性资产应予剥离。非经营性资产主要指“企业办社会”和“企业办政府”所形成的资产,如医院、食堂、职工宿舍、幼儿园、图书馆、派出所、消防队等,这类资产在改制重组中应剥离出股份公司,原则上不能折价入股。对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要明确其所有人,若拟上市公司仍需要使用的或需要其提供后期服务的,应按照社会公允价格签署有偿使用协议或有偿服务协议,界定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
(3)关于债务重组,由于拟上市公司要求资产负债率不能高于70%,因此,对于债务负担重的企业重组时,可能涉及债务处理问题,剥离债务一定要取得债权人的认可和同意,无法剥离的,也可以考虑实行债转股等方式处理,以减轻改制后企业的债务压力。
(4)对于无形资产处理,应本着无形跟着有形走的原则,如果经营性资产全部投入到拟上市公司的,其相关的无形资产(含商标、版权、专利、非专利技术等)也应一并投入上市公司,而不能保留在原企业或股东名下,由上市公司有偿使用。对于大型企业集团改制,如企业集团也在使用该商标,可以不把商标投入,但公司在设立以后应与集团公司签署一定期限的许可使用协议。在无形资产中,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版权可以评估作价折股,但商标原则上不能折价入股,其他如商誉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无形资产也不能折价入股。
(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指拟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对于关联方的定义,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发行审核备忘录、两个交易所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都有定义,由于把握的角度不同,这些规定对于关联方的定义也各有不同。概括说来,关联方一般包括:①控股股东(母公司)及其控制下企业;②持有拟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或对拟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③拟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士控制下的企业等。拟上市公司控制下的企业,即子公司,虽然也属于拟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但由于这些企业属于上市公司整体架构的一部分,如果上市公司与这些企业发生交易,可以不按关联交易的程序履行审议及信息披露程序。
公司在改制重组中应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尤其是与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之间在供应、销售、生产加工等直接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对于大股东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拟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或公司不具有独立产、供、销系统,或核心技术、主要资产被大股东占用的拟上市公司,在没有依法规范以前,是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上市条件的。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计费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公允标准,还应履行一定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一般来讲,涉及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或公司净资产5‰以上的,应该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在30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净资产5%以上的,则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之前最近一年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需要在首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四)避免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是指拟上市公司与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含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企业)在主营业务及其他业务方面存在的竞争状况或利益冲突。相对于关联交易来说,同业竞争限制更偏向于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这是因为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拟上市公司是具有一定控制权的,如果允许同业竞争,可能会损害拟上市公司利益,从而最终使中小股东利益得不到保障。目前在各国交易所制订的股票上市规则里都有类似的关于限制同业竞争的规定,在我国,证监会和交易所一般要求拟上市公司在申请上市之前,与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订立避免未来发生同业竞争的协议,或要求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就避免同业竞争做出有效承诺。对于存在同业竞争的公司,在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前应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除此之外,拟上市公司还应采取措施保证不致因开展业务发展规划、募股资金运用、收购兼并、合并、分立、对外投资、增资等活动,产生新的同业竞争。
(五)满足独立性的要求
独立性要求是中国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的基本要求,也是拟上市公司上市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一般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即拟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方面均具有独立性,与其大股东、主发起人、实际控制人或原改制主体分开。
(1)业务独立完整。指拟上市公司拥有自己独立的产供销运营系统,拥有独立自主面向市场的能力,且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突出,一般以发行前一个报告期内的核心业务及其相关业务收入之和占总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作为衡量标准。
(2)资产独立完整。指各发起人投入的资产应足额到位,且已将有关资产权属转移过户到拟上市公司名下,重组后的拟上市公司应对其资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拥有独立于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生产经营场所等。
(3)人员独立。即公司的人员与股东单位分开,拟上市公司拥有独立于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方的员工,董事长不得由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总经理(含总裁等相当称谓)、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得在大股东单位兼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管理职务。控股股东、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或个人推荐人员应通过合法程序,不得干预拟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4)机构独立。即拟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办公机构与控股股东完全分开,不得出现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拟上市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拟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5)财务独立。具体包括财务机构独立、财务运作独立、税务独立等,拟上市公司不得与股东单位共用银行账户和税务账户,股东单位、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的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公司的货币资金或其他资产。拟上市公司不得为股东单位、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的公司及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六)妥善处理好利益相关者关系
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的利益相关者包括企业员工、债权人、业务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等,对于企业员工,要贯彻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原则,建立员工社会保险制度,对离退休人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不应进入股份公司的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及安置费用由原企业资产所折股权的股份持有单位承担。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原企业合同主体变更,需要获得合同相对人的同意;债权债务变更,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并通知债务人;改制后的企业应该与员工、消费者(客户)、供应商、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不得存在重大利益纠纷及其他重大不确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