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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业务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旅行社条例》第八条规定,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根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一年;(二)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绩;(三)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旅行社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其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且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文件。
旅行社取得出境旅游经营业务许可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旅行社申请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适用《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
旅行社申请经营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适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