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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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配套规定

《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配套解读

本条规定的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其含义主要是指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主体资格平等;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合同当事人之间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本原则强调的是一种程序意义上的平等,即过程和机会上的平等,而不是实际结果的均等。

案例注释

案例2: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军区联勤部牛奶场与邓某某等所有权纠纷上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乌中民四终字第81号)

裁判要旨:本案中,邓某某、王某某与牛奶场形成的系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系民事纠纷,故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均应在法律范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不得超越法律规定,邓某某、王某某夫妇称其生活困难,没有其他居住场所为弱势群体,要求对方履行超出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无义务承担。牛奶场要求邓某某、王某某夫妇搬出该房屋,邓某某、王某某夫妇即没有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合法理由,其应搬出房屋,交还给牛奶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