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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条 〔施行时间〕
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案例注释
案例60:中威轮船公司、陈震、陈春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定期租船合同及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2014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实施前民事权利被侵害超过二十年的,该法实施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1987年1月1日起算。涉案定期租船合同的给付租金和侵权之诉,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为二年。两项诉请的诉讼时效均至1988年12月31日届满,中威公司于1988年12月30日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本案的诉讼时效因中威公司提出诉讼已经中断,陈震、陈春申请参加本案诉讼,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1]*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
[2]参见田朗亮编著:《民间借贷法律政策案例适用指南》(增订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3-4页。
[3]本条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法释〔2008〕18号)第一条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