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精释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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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争点

《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如果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则合同无效。不过《保险法》没有进一步明确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无效的后果,因此产生了争议。有人认为,投保人应该知道自己对被保险人有无保险利益,明知没有保险利益还订立保险合同,相应后果应该由投保人自行承担。也有人认为,由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而导致人身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况千差万别,不能让不利的后果都由投保人一方承担,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责任。对此问题,《保险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