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精释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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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 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摘自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4)京铁民(商)初字第937号。网址:http://openlaw.cn/judgement/6e0d9026058e403f88d123700a5573e3。访问时间:2015年8 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