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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50页。
[2]摘自河南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5)济中民三终字第13号。网址:http://openlaw.cn/judgement/d512d58d4ece47c693e172b1d6ba16b9。访问时间:201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