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精释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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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五:保险人核定期间的计算

【核心提示】《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保险人进行保险理赔的”三十日核定期间,应当自保险人初次收到索赔请求,并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了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实际理赔中需要补充相关证明或资料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应予扣除。相应扣除期间的计算方法是:自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作出的通知到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日起,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照通知要求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到达保险人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