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2002年,有一个政府部门对两个饲料企业之间互相借用原料的行为进行处罚。当企业申请行政复议,我们让其说明处罚依据时,他们拿出的竟是《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法规文件。我们说,什么时候啦,你们怎么用它们去执法呢?他们却说,不管什么年代,《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终归是没废止吧?没废止,我们就要执行。这一方面说明执法者思想僵化,同时也说明我们的改废工作落后,不能与时俱进。修改废止工作采用运动式清理,没有成为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