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廉政制度与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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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德国廉政建设的历史与文化背景

德国坐落于欧洲大陆的中心地带,其历史上几经王朝的更迭。神圣罗马帝国始建于公元962年。之后德国一直处于分裂割据状态,在这片土地上曾同时鼎立诸多王侯国家。在欧洲其他国家纷纷走上革命道路时,德国的发展一直受限于自身的分裂状态。民族的振兴离不开统一的市场和政策,1871年,在普法战争结束后,德国终于得以统一,建立了德意志第一帝国。随着帝国的统一和发展,德国不满足于现状,在其挑拨下,1914年爆发了第一次世界大战。由于战事不利,最终以失败告终,到1919年德国进入魏玛共和国时期。然而魏玛共和国并不是德国的理想发展模式。随着法西斯主义思潮在德国的兴起,1939年德国又挑起第二次世界大战。1949年德国战败。被美国、英国、法国占领的西部地区在1949年5月23日颁布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的基础上建立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而在被苏联占领的东部地区建立了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德国开始了长达近40年的分裂。此后随着柏林墙的倒塌,东西两德最终于1990年10月3日重新统一。

德国现行的宪法就是上文中提到的1949年5月23日颁布及生效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该法曾在1956年和1968年经历了两次重大修订。为了推进两德顺利统一,1990年8月这部法律的某些条款又被作了部分适应性修订,之后才在全德国适用。该法规定,德国国体为联邦制,联邦管辖全德国的外交、国防、货币、海关、航空、邮电等事业。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德国的整体式议会共和制,即国家元首由联邦总统担任,政府首脑的职责归属联邦总理。德国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立法权由议会行使。联邦议院承担法律执行的监督、法案的提出和通过等工作,同时联邦议院也参与联邦总统的选举并且监督联邦政府的工作。

战后德国政府全面、系统、扎实地进行了廉政制度建设,形成了一系列符合其国家特性并且有效的机制,比如,其廉政建设的自律机制以人格力量为基础,其权力的约束机制侧重于规范公务员的行为,而德国健全的法制保障了其廉政制度的惩治机制,其监督机制的特点则在于全社会的参与以及舆论媒体的主导作用,其反腐败的工作机制则以案件清理为主轴。所以,德国的廉政制度建设长期位列透明国际组织公布的各国政府廉洁指数排名榜的前十五位,赢得了“最清廉的国家”的国际声誉。

历史是现实的根基。近现代德国深厚的文化积淀、曲折发展的历史教训构成了战后德国廉政制度建设推进的渊源、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