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的定性研究方法
刘思达
非常高兴能到云南大学法学院做这个演讲。“法律社会学的定性研究方法”是一个很大的题目,我在这里主要是给大家做一个概括性的介绍,包括定性研究方法所涵盖的内容、定性研究如何进行、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等。
一
法律社会学,或者说整个法律实证研究(法律经验研究),或者更广义地说,社会科学的实证研究,基本上有两大类的研究方法,一类叫定量研究方法,一类叫定性研究方法。
定量研究方法是运用统计分析的研究方法。也就是基于因果关系和统计分析(尤其是回归分析),用因变量、自变量来验证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并用统计来进行假设检验的一类研究方法。这种方法在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这三门社会科学中应用得比较多。
定性研究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访谈,这次研习营课程的材料里收录了我和中国政法大学吴洪淇老师合作的一篇文章[4],主要是关于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农村法律服务工作的,其中就有很多访谈。第二种是民族志,也叫参与观察。这种方法不是像记者那样一对一地采访然后记录一些谈话内容,而是要亲身去体验你要研究的领域。比如,研究工厂就到工厂去工作一段时间,研究律师就到律师事务所去工作一段时间,跟他们“同吃同住同劳动”,在这个过程中进行观察,这是另外一种比较重要的定性研究方法。第三种定性研究方法是在社会科学界经常被忽略的历史文献研究法,这种方法在历史社会学和文化社会学的研究中都有大量应用。
对于定性研究方法,首先要对比一下定性和定量研究方法在法律实证研究中,尤其是在研究中国的法律现象时的优劣和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在中国研究法律社会学,要以定性研究方法为主,定量研究方法为辅。因为法律社会学和社会学的其他领域不一样,比如人口学或社会分层,很多都是通过统计分析进行定量研究的;定性研究方法,比如访谈之类的,用的人很少,而且不好做。但是法律不太一样,不管在中国还是在其他国家,实证地研究法律问题时使用定性研究方法的比例,明显高于使用定量研究方法的比例。比如,美国的定量研究是相当发达的,但美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者研究律师、法院、司法、法律意识及其他问题时,使用定性研究方法的比例至少是60%。而在社会科学一些其他领域的研究中,使用定量研究方法的比例占了70%—80%,甚至更多,定性研究则很少。这其中有各种各样的原因,最主要的原因是法律社会学是一门交叉学科,社会学、法学等不同学科对其都有研究。在国内,法律社会学的研究主要由法学院的老师们来完成。而在美国,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更多的是由社会科学界的研究者来完成。
那么,为什么法律社会学的研究会以定性方法为主呢?很多人说是因为法学院的老师“不识数”,没有受过正规的统计训练,不知道怎么做好定量研究。这确实是个问题。直到今天,中国的法律社会学或更广义的法律交叉学科,真正能做出高水平的回归分析、因果变量假设检验的人确实不多。法学院的老师中,很多是没有关于统计方面的学科专业背景知识的。同样,在法律经济分析领域,法学院的老师们由于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真正会做并且做得很好的人确实不多。所以,专业知识上的欠缺,限制了定量研究方法在法律社会学研究中的应用。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法律是不容易被量化的。首先是条文本身,法律社会学更多研究的是“行动中的法律”,关注点是法律在实践中的运作,是法律实施中的问题,而不是“书本上的法律”。比如,律师在诉讼中是怎么说服当事人和为他的当事人代理的,法官是怎么调解和判决的,警察在逮捕或各种刑事程序中是怎样行动的,这些都很难量化。再一方面的原因是收集数据的难度及其不确定性。比如,法院的很多判决我们是看不到的;即便法院有很多数据,但是你不在其中工作是拿不到高质量数据的,就算能拿到高质量的数据,过程也是很不容易的。即使能拿到,比如在美国我们都能拿到很多数据,但是我们发现法律是一个等级森严的体系,要真正理解司法过程,不仅要看法庭上的行为,还要看法庭外的法律适用状况。整个法律体系并不是一个非常开放的体系,这与法律职业专业性很强有关系。专业性越强的领域,职业自主性也越强,法律有很多相对不公开的东西,进入的门槛很高,越高级别的越是难接触到。这是为什么在法律社会学领域用定量方法比较少而定性方法相对较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此外,在中国做定量研究,收集数据就更困难。苏力老师1998年发表的《法律社会学调查中的权力资源——一个社会学调查过程的反思》一文[5],说的就是进入一个地方做研究是需要“成本”的,成本不一定是“钱”的意思,而是需要关系,需要各种各样的资源,那样人家才允许你进入这个地方,允许你在这里做访谈,允许你在这里做研究,允许你去拿数据,允许你到其中去参与观察。所以,大家在想自己能做什么研究的时候,也要想一想自己能利用什么资源的问题。
最后,在中国做定量研究时,收集到的数据很难把握。所以我一直主张在中国做法律实证研究以定性研究方法为主,定量方法为辅。这并不是说不要数字,而是需要高质量的数字、可靠的数字,但不要迷信数字。举个例子来说明,我的博士论文是关于中国律师的[6],我在北京访谈了一位湖南律师,他给我讲了在湖南的一个真实的事情:他在湖南的时候在律管处工作,他们那个律管处的新任处长上任时,正赶上要把这个律管处管辖的所有律师全年的收入汇总上来。这个处长是个很负责的人,把该年当地律师的年收入和前几年的作了比较。他觉得这几年经济发展很好,应该是每年的收入都在增长,但结果是今年报上来的收入比去年要少。他很奇怪,于是就打电话给前任处长,问怎么回事,前任处长笑了笑说:“你管它收上来数字是多少,你把今年的数据做得比去年的高一些就好了。”听他讲完这个故事之后,我很受震撼,从那时候开始,我就不太相信数字了。有句话说“数字不会骗人”,但有时候数字是有很大水分的,数据作为一种社会事实是要经过提炼的。
这就是我想讲的第一个问题,定量方法和定性方法在法律实证研究中的应用,以及为什么定性方法被运用更多的原因。
二
接下来,我简单谈谈定性研究的几种不同方法。
首先是访谈,这是我最熟悉的方法,因为我本人的研究中用了大量的访谈。访谈有几个最基本的问题应该注意:首先一点,访谈不是座谈。我们很多的实际调研中,需要借助政府机关来安排,但在政府机关的影响下,访谈很容易变成座谈。从方法论的角度讲,座谈效果很不好,因为很多人坐在一起,他们之间存在复杂的权力关系,这些人在一起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他们彼此之间是有冲突的,有时从始至终只有领导一个人在发言,说的都是一些冠冕堂皇的话,没有我们想了解的信息,因为他周围都是自己的同事或下属,很多话不方便讲。因此,关于访谈的原则,我认为最基本的原则是应该尽量一对一,一个一个谈,不要把大家都聚在一起。但这也分情况,比如体制内的人员访谈,检察官、法官有些是有纪律的,不能单独接受访谈,一对一时受访人会有顾虑,所以就存在同时有两个受访人在场的情况。但我的原则是尽量一对一、面对面地谈,最多不超过两个受访人。
访谈的另一个原则是,做访谈时尽量到受访人的工作场所。原则上讲,能到他们的日常工作场所是最好的,当然也有例外。这样做有两个好处,一是可以还原受访人在其工作场所时的状态,充分互动,增进对受访人的了解;二是到受访人的工作场所还可以观察其工作环境,比如受访人摆了与其女儿的合照、一部书法作品等,这些细微的东西可以让我们更好地了解受访人。我给大家举个最直观的例子:有一次我在河北一个农场访谈两位律师,他们的办公室在一座小楼的二楼,两位律师说了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说他们现在的法律咨询是免费的,只有签代理协议时才涉及收费。我认为这是个很好的事情,就说能不能带我参观一下这个律所,结果我们下到一楼接待当事人的地方,看到一楼有张桌子上放着个牌子,上面明晃晃地写着四个大字:“咨询收费”。当时那位律师看到了那个牌子,很不好意思地把牌子反过来了,但我还是看到了。这个是很直观地可以看到的。如果我把他们约在一个饭馆访谈,他说的什么,我很可能就都信了。所以,要到受访人的工作场所中去,观察他们工作的环境,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关于访谈时的技巧,我今天讲的是一些很原则性的方法,一旦要实际做起来是不太容易的,需要大家去慢慢摸索、慢慢总结。有时候遇到一些人,他们很爱说,说得很多,可能效果很好。还有些人很想跟你讲,但是你发现你没办法跟他们交流,可能是成长的环境不同,大家的文化背景不一样,虽然是一个国家的人,但说的也不一定是同一种语言,比如,一个云南人到浙江去做研究,是听不懂那里的方言的。我之前到甘肃一个县城做调查,县城里的人说的话和普通话完全不一样,他们平时也都不说普通话,即使他们跟你说普通话你也听不懂(笑声),到了后来我不得不要一个翻译。所以说,语言也是一个可能存在的问题。
另外,访谈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不是机械的问答,应当是双方对话相谈甚欢的感觉。那么,怎样才能找到这种感觉呢?一个重要的技巧就是:不要开门见山。绝大多数情况下,不要一上来就问你想问的问题,前五到十分钟是一个预热的阶段,这个时间尽量问一些无关痛痒的或者不容易招致警惕的问题,聊聊受访人的学习经历或工作经历,这些其实很关键,了解一个人的生活史本身就很重要。比如受访人现在做法官,是与其之前的经历相关联的,了解一下这些经历,可以降低受访人的警惕性并且增进双方的信任感,可以拉近双方的关系。同时,要找一些两个人之间的共性,缩短距离感,等受访人放松下来不那么拘谨了,然后再进入正题,开始问想要研究的问题。但这时候也要切忌问题僵化。比如不要用“第一是什么”“第二是什么”之类的问题,要尽量保持问问题的流畅性,使问答变成两个人之间的自然对话,避免对话的中断。另外,还要注意在谈话中根据受访人的回答不断调整问题。比如,有的受访人的话很短,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请他举个例子或说个案例,这些都是很细微的东西。总之,就是要努力找到一种相谈甚欢的感觉。
还有一个问题是关于受访人的。受访人有两种,一种是对访谈没兴趣,访谈对他而言是个负担,或者你会有被受访人打发的感觉。一般这种受访人是会有点轻视你的,觉得你一个学生或者你不是干这行的,你懂什么啊。这种时候该怎么办?美国人有个词叫做“play smart”,就是你要显得很聪明或装得很聪明。你要问一些非常有针对性的问题,让受访人觉得你对这个问题是很专业的、是思考过的,不是什么都不懂。另一种访谈中容易遇到的是受访人特别爱说和能说,但说的话很不靠谱,恨不得把他所有的经历都告诉你。碰到这种人怎么办?这时你要打断他,一是发现他说的话离你的话题很远的时候要打断他,二是要适时有限度地打断他。
做访谈有时候并不能百分之百地判定哪些东西是有用或没用的。举个例子,2004年的时候,我在北京一个商务律师事务所访谈一位合伙人,当时我已经做了关于那个题目的不少访谈了,而且这个合伙人跟我很熟,跟他谈我觉得肯定是一个很有收获的访谈,结果进他办公室之后,他跟我说了一些完全不相关的东西,让我很失望。但是,我回到学校之后开始整理资料时,发现他说的一些当时我觉得没有用的东西其实非常重要。后来我论文里非常关键的一个观点就是从当时和这位合伙人的谈话记录中悟出来的。所以,当受访人跟你说一些表面上看起来无关紧要的东西时,你也要原原本本地记下来,因为有用与没用并不能当场就判断出来,而是要等到你把所有数据收集起来之后进行分析的时候,才能判断出来。当然,当受访人所谈的东西跟你的问题一点关系都没有的时候,你要适度打断他。对于这种受访人,要忌讳的一点就是,不能像问那些不爱说话的受访人一样问一些非常尖锐的问题,让他觉得好像你都懂了,因为这些受访人很爱说,当他说的时候他是有表现欲的,如果你的问题让他觉得你都懂了,那么他那种想说的欲望就会少很多。所以对于此种情况你要做“play smart”的反面,叫“play dumb”,就是装傻。即使你很懂,你也要装得很不懂的样子,这样可以满足他的表现欲,让他说得更多。
访谈过程中很重要的一个临界点,就是有些人在访谈中间开始跟你诉苦了,这就说明受访人已经放下戒备,对你很信任了,这时候你再问什么尖锐的问题都没关系了。当然这个技巧需要在实践中去慢慢摸索。
访谈还有一个最基本的原则,要注意保护受访人的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学者不是私人侦探,我们做实证研究时的伦理要求,是要尽最大可能避免对研究对象造成损害,因此不能随便透露受访人的个人信息。
时间有限,参与观察我就不谈了,留给其他几位更有经验的老师来谈,接下来我想简单谈一下历史文献分析。这个方法不太受重视,很容易被忽略,在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学研究中用得非常少,但这实际上是非常重要而且很有前途的一种研究方法。首先,它成本很低。作为学生,没有那么多钱也没有那么多时间和精力在全国各地到处跑。而历史文献分析在图书馆就可以做,但是很少有人做,甚至根本没有人做。我给大家举个例子,是对这个方法的一个运用。2007年我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过一篇文章。[7]这篇文章中所用的材料,就是来自于对历史文献的分析。我用的资料是来自《民主与法制》杂志,这个杂志从1979年到现在都在办,其中有一个栏目主要是律师回答读者的来信,这个栏目到现在一直都存在。我把1979年到2003年这25年间的2000多个案例的读者来信都收集起来,因为没有电子版,我到北京的国家图书馆跑了8趟,把这2000多个案例都复印了,然后做了一些分析,包括定量和定性分析,主要是看律师在回答读者问题时,对同类案件在不同时期有什么不同的表现。
因此,做实证研究并不一定是一个劳民伤财的方法,历史文献分析就是一个相对比较经济实惠的方法。当然,我所说的历史文献并不是二手的学术文献,比如我们的《人民司法》《人民检察》《人民法院报》等,这些刊物上有大量的数据,发表的文章有很多访谈,或是先进事迹介绍,或者会定期公布一些数据和统计资料,如果真正有心的话,把它们都收集起来,就可以做出非常好的研究。我非常推崇的一项研究,我认为是近三十年来研究当代中国法制最好的几本书之一,是昆明理工大学何永军老师的博士论文《断裂与延续:人民法院建设》[8],他把《人民日报》近三十年所有关于司法的文章都看了一遍,这种研究花的钱很少,但花的功夫很多,会有“功夫不负有心人”的成果。但使用这样的一手历史文献资源来做法律实证研究的人很少,尤其在中国。所以,对于大多数学生来说,大家可以多想想自己身边可利用的资源,比如图书馆,就是一个很好的地方。
互动环节
答:这是个技术问题,也是个很重要的问题,很多人都问过我。每个人的方法不一样,我个人的原则是:从来不录音,我都是拿纸笔记。为什么呢?录音的最大好处当然就是非常精确,你能把说的东西一字不差地记录下来。但问题是,你把一个录音装置或现在有录音功能的手机往那一放,受访人就会很紧张,即使你跟受访人是很熟的朋友。就像我刚刚说到的,访谈要营造一个相谈甚欢的氛围,你把一个录音装置放在那里是会影响效果的。当然,你要做一个大的座谈是可以录音的。此外,录音还有一个最大的问题是,要把你录的音原原本本整理下来,这要花大量的时间。大家要对人类的记忆力有信心(笑声),我用纸笔记就是让人家知道你在记,不过如果是纸笔记录的话,要尽量在24小时内整理出来,否则很多东西就忘掉了。当然,很多人是用录音的,但是我觉得要保证录音不会对访谈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答:这是个非常好的问题,是个关于抽样的问题。定性研究没有严格的抽样标准,但并不等于说没有抽样问题。比如要研究昆明周边农民的拆迁问题,你家在农村,如果你就只调查你家那边的农民,认为这就代表了昆明农民的拆迁问题,这当然是不行的。再比如性别,只访谈男律师而不访谈女律师,性别比例就不协调。要考虑变量,要做到相对有代表性。当然,也不要觉得和熟人谈就是不好的,而是要充分利用好与你相熟的人的关系,但是也要考虑总体样本的代表性问题。
答:这是一个非常深刻的问题,很难一两句话说得清。首先,做访谈要“进得去,出得来”。开始时你会发现很困难,做多了就会发现,要学会用受访人的方式来思考问题,这样才能从他的角度理解他的行为,这就是所谓要“进得去”。另一方面,也要“出得来”,你不是受访人的代言人。我的导师给我说过一个道理:要明白做田野调查的过程,不仅是你了解受访人的过程,也是一个你了解自己的过程,它是一个有反思性的互动过程。研究时间长了,你会发现你不但了解了他们,你也了解了你自己,你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你对这个问题是怎么看的,在面对这种问题时你会是什么感觉?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答:和解制度是个很新的东西,你可以看一些相关的文章,从文献的角度说,可以看《人民法院报》之类的报纸,还要看一些公共媒体的报道,开始时可以尝试通过关键词搜索等。另外,和解制度现在积累的素材还不是很多,你要多注意刑事司法实践中关于和解制度的具体情况。
延伸阅读文献
刘思达:《割据的逻辑: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生态分析》,上海三联书店2011年版。
刘思达:《当代中国日常法律工作的意涵变迁(1979—2003)》,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
刘思达、吴洪淇:《法律边疆地区的纠纷解决与职业系统》,载《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1期。
苏力:《法律社会学调查中的权力资源》,载《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