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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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犯罪学研究的基本路径

研究视角的独特与研究问题的相对确定,是一门学科得以成立的关键之一。另一方面,学科研究基本问题的明晰,为该学科的学术对话构建了共同的平台与语境,标志着该学科趋于成熟。

一、基本路径的抽象意义

犯罪学研究的基本路径,是指表明犯罪学独特意义的、作为犯罪学研究焦点的、揭示犯罪学研究深层内涵的理性课题,以及由此而展开的犯罪学研究的核心知识脉络。具体地说,其具有如下特征:

(1)独特意义:基本路径依存于犯罪学的学科框架与知识领域。有时针对同一问题,刑事科学的不同学科对之均有所研究,然而不同学科研究的视角与重心是有所差异的。例如,虽然刑法学与犯罪学均研究犯罪本质,然而刑法学揭示犯罪本质的规范意义,回答为什么有关行为被规定为犯罪的问题,犯罪学揭示犯罪本质的社会事实意义,回答应当将哪些行为规定为犯罪的问题。

(2)研究焦点:基本路径展示犯罪学研究的知识枢纽。总体上讲,犯罪学的知识结构较为广博,包括研究方法、研究内容,总论性的知识、分论性的知识,现象的描述、本质的分析,等等。基本路径凸显其中相对核心的知识块的问题路径。例如,作为知识块的犯罪本质、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等问题,作为犯罪原因的一个人为什么犯罪、社会为什么存在犯罪、犯罪在什么条件下得以发生等问题。

(3)深层内涵:基本路径揭示犯罪学研究的理性问题。这意味着,这些问题旨在表述犯罪学研究中有关核心课题的“应然”或“终究”的意义。例如,应当如何客观地描述犯罪现象,犯罪现象的事实到底怎样,应当如何展开犯罪原因,犯罪原因的事实到底是什么,应当怎样构建与运作犯罪对策。同时,作为这些问题的回答,也必然是在理性分析的基础上所得出的结论。

(4)课题脉络:基本路径具体表述犯罪学研究的问题路径。就形式而言,这是一种“问题”的表述模式。例如,犯罪是什么(犯罪本质研究)、犯罪怎么样(犯罪现象研究)、犯罪为什么(犯罪原因研究)、犯罪怎么办(犯罪对策研究)。就内容而言,这是一种“路径”的具体演绎。例如,针对犯罪怎么样,研究的路径延伸可以是:如何合理地予以犯罪的定量描述,犯罪现象量的描述状况如何,等等。

基本路径不同于犯罪学的理论体系。犯罪学的理论体系,是指犯罪学的全部知识内容所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其全面、系统地展示了犯罪学知识的风貌,具体包括:犯罪学总论(犯罪学概述、犯罪学研究方法、犯罪本质、犯罪现象等等);犯罪学分论(职务犯罪、暴力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等)。而基本路径仅为犯罪学研究的知识焦点和问题路径。

基本路径也不等于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指犯罪学研究所直接针对的具体事象承载。应当说,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基于犯罪本质明晰的犯罪现象,通过犯罪现象揭示犯罪原因进而寻求犯罪对策。因此,犯罪本质、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构成犯罪学研究的基本内容。而基本路径是犯罪学研究的理性问题和路径延伸。

二、基本路径的具体展开

犯罪学以犯罪原因为核心,关注下列基本问题:(1)犯罪是什么;(2)犯罪怎么样;(3)犯罪为什么;(4)犯罪怎么办。

1.犯罪本质的研究:犯罪是什么

这是犯罪学研究的基础问题。犯罪是什么,重在揭示犯罪本质的事实意义,探索犯罪的刑法界定的社会本源。这一问题又可以分为如下几个层次:

(1)犯罪概念的层次:总体上,犯罪概念回答三个不同层次的问题:A.哪些行为是犯罪(刑法将哪些行为规定为犯罪);B.为什么这些行为是犯罪(刑法为什么将这些行为规定为犯罪);C.应当将哪些行为作为犯罪(刑法应当将什么行为规定为犯罪)。其中,A表述犯罪的形式标准,属于刑法学研究的范畴;B表述犯罪的本质意义,刑法学对之予以规范意义的阐述,而犯罪学对之予以社会事实意义的展示;C依然表述犯罪的本质意义,不过更主要是犯罪学对于犯罪本质的更深层次的研究,进而引导、评价法定犯罪。[36]

(2)犯罪观念的相对:犯罪是特定主体的界定,而不同主体又有其独特的价值观念,这就是在同一时空中犯罪观念的冲突表现。[37]具体地说,不同个体对于犯罪的界定具有差异,不同群体对于犯罪的界定也存在差异。例如,英国著名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指出:“甚至在一个社会或团体中,价值观也可能是相互矛盾的……在这个变革的时代,整个世界充满了人员、思想、商品和信息的流动,我们会遇到文化价值观相互冲突的场合,这并不足为奇。”[38]

(3)法定犯罪的定位:尽管社会的犯罪观念存在着冲突,但是为了构建一个有序的社会,必然要有一个相对统一的、占据主导地位的思想意识,由此社会才不至于在冲突中混乱甚至毁灭。从而国家以其优越的地位与权力,确立与倡导社会的主流规范,具体设置犯罪的边界与内容。[39]作为犯罪学研究,基于法定犯罪的生成机制与社会背景的视角,犯罪表现为严重背离一个社会主流社会规范的行为。

(4)法定犯罪的应然:法定犯罪由国家规定,这是相对明确的,关键问题是,国家应当如何设置犯罪,或者说,应当将哪些行为规定为犯罪。这就需要从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角度,探索犯罪的应然边界(应然刑法的犯罪边界)。从这意义上说,国家对于犯罪的规定不能是任意的,需要考虑到作为其生存基础的社会支持因素,而利益调整是核心问题。[40]因此,犯罪应当是严重侵犯一个社会绝大多数人共同利益的行为。

(5)应然犯罪的根基:应然犯罪还有其物质根基,从而需要考究的是,应然犯罪的终极基础是什么,或者说,到底是什么决定了一个社会的应然犯罪。这是在揭示“客观的应然犯罪”的基础上,基于社会发展的规律,探索应然犯罪的社会结构平台。这也意味着应然的犯罪,有其社会的必然的意义。对此,应当说犯罪的具体内涵根植于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所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

(6)犯罪的时空差异:犯罪概念也具有时空的差异。具体表现为:A.时代考察:一个国家在其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对于犯罪有着不同的界定;B.空间考察:同一时代的不同国家,对于犯罪的界定也存在着差异;C.整体与具体:这种差异,不仅表现在整体犯罪下的各种犯罪设置范围上的差异,而且表现在具体犯罪下的具体内容设置上的差异;D.自然犯:时空差异也使对于自然犯的具体意义的探讨,有了更为明晰的思路。[41]

2.犯罪现象的研究:犯罪怎么样

这是犯罪学研究的又一基础问题。犯罪怎么样重在描述法定犯罪的现实表现,合理地展示犯罪现象的客观状况。这一问题又可以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1)犯罪现象量的描述:具体包括:A.应当如何定量地客观描述犯罪现象:犯罪现象存在整体的量的描述(例如,全部案件的发案率),类型的量的描述(例如,盗窃案件的发案率);犯罪现象也有总量指标的描述(例如,总体单位总量、总体标志总量),相对指标的描述(例如,结构相对指标、比例相对指标)等等。B.犯罪现象量的客观事实到底怎样:应当正确阐明某种量的意义。例如,抢劫罪发案率(强度相对指标)逐年持续上升,而抢劫罪与盗窃罪相比(比例相对指标)逐年持续下降,对此不能说抢劫罪得以有效遏制,而是抢劫罪在强度上依然日益严重,只是相对而言,增幅不如盗窃罪的大。同时,也应当注意整体特征与类型特征的关系。[42]

(2)犯罪现象质的描述:具体包括:A.应当如何定性地客观描述犯罪现象:定性描述主要是个案的展示。可以进行历时性的描述,例如,具体考察一个人陷入犯罪的整个历程;可以进行共时性的描述,例如,某一具体案件的犯罪人、被害人、作案手段、时间地点等等;可以进行比较性的描述,例如,同一家庭的兄弟二人的成长历程与行为状况的比较。B.犯罪现象质的客观事实到底怎样:应当正确认识某种个案的意义。个案只是一种典型示例,是否具有普遍意义,有待量的说明;个案事实对于犯罪现象的展示,也是多侧面的,从而应有考察的具体视角。另外,某些犯罪特征与具体犯罪类型具有一定的关联,从而不能将盗窃案的独特表现视作整体犯罪状况规律。[43]

(3)整体与类型的特征:如上所述,有时一些犯罪特征与具体犯罪类型具有一定关联,因此,应当特别注意某种现象描述所蕴含的具体意义。立于整体犯罪表述犯罪特征,其内容应当是说明整体犯罪现象的共性表现,易言之,不能以类型性的犯罪特征作为整体犯罪状况的佐证。例如,立于描述整体犯罪状况特征,倘若统计数据表明,未成年罪犯在未成年总量中所占比率(未成年犯罪比率,结构相对指标)逐年增长,由此可以说“未成年人犯罪逐年增长”甚或放开一些说“未成年人犯罪日益严重”[44],但是如果简单地说“犯罪成员低龄化”,这就值得推敲。因为倘若要得出这一结论,至少应当是统计资料表明,未成年罪犯在罪犯总量中所占比率(未成年罪犯比率,结构相对指标)逐年增长[45],同时在更为严谨的意义上,还应当回答,成员低龄化是多数犯罪类型的共有现象,还是少数犯罪类型的共有现象,甚或是某些个别犯罪类型的特有现象。即便是犯罪成员表现出低龄化问题,也有可能由于盗窃犯罪占整个刑事犯罪的大多数,从而仅仅是“盗窃犯罪成员低龄化”。显然,“盗窃犯罪成员低龄化”与“犯罪成员低龄化”的意义并不完全相同。

3.犯罪原因、犯罪条件的研究:犯罪为什么

这是犯罪学研究的核心问题。犯罪为什么重在揭示犯罪现象的形成机制与发生机制,探索犯罪现象与各种致罪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这一问题又可以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1)犯罪原因微观研究(一个人为什么犯罪):一个人为什么犯罪是犯罪原因的微观研究,其观察的焦点在于个体犯罪现象的形成机制。犯罪原因的微观研究存在如下思考路径:A.生物心理:犯罪生物学与犯罪心理学,均以个体犯罪形成为研究核心,属于犯罪原因的微观研究。犯罪生物学,从生物学的角度,揭示个体的遗传基因、生理机能、病理机制对犯罪的影响。犯罪心理学,从心理学的角度,探索个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结构的形成及其变化的规律。B.微观社会:犯罪社会学对犯罪原因的研究分为微观与宏观两个方面。一个人为什么犯罪是犯罪社会学对犯罪原因的微观研究,其核心是揭示个体的社会化过程、社会化的执行单位(家庭、同辈群体、学校、社区、大众传播媒介以及工作单位)对个体不良个性的形成的影响,生命历程(生命事件、年龄级角色)对犯罪的影响,以及影响个体犯罪形成的其他一些微观的社会因素。

(2)犯罪原因宏观研究(社会为什么存在犯罪):社会为什么存在犯罪是犯罪原因的宏观研究,其观察的焦点在于整体犯罪现象的存在机制与形成机制。社会为什么存在犯罪又可以分为三个具体的问题:作为社会常态现象的犯罪;作为社会反常现象的犯罪;犯罪现象的形成与变化机理。A.常态犯罪:人类社会的过去与现在,乃至未来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与社会相伴生。犯罪为社会提供反面警示、犯罪给社会增强张力、犯罪给予人类精神震撼、犯罪促进制锁业发展、犯罪推动各类安全防范系统等等。犯罪源于社会,当社会处于相对稳定状态,社会的犯罪现象也保持在一定的水平,这时的犯罪是社会机体正常的生理排泄。我们所要做的是规范这种排泄,治理犯罪就是不让这种排泄去任意地污染社会环境。B.反常犯罪:当社会处于急剧的转型时期,倘若社会结构出现紊乱,则犯罪是社会机体反常的病理排泄。犯罪是社会的晴雨表,犯罪率的急剧波动,反映了社会的不稳定状态。社会的疾病导致了社会犯罪现象的反常。固然对于反常的犯罪应当采取相应的刑事措施,但是更为需要的是通过改善社会政策来治理犯罪。不仅不能让犯罪排泄去任意污染社会,而且要使这种排泄正常化。作为社会正常现象的犯罪与作为社会反常现象的犯罪,仅限于犯罪研究的宏观视角[46],从微观角度来说,犯罪均是不正常的。C.犯罪机理:科学的宗旨在于探索事物的规律性,由此对事物现象作出抽象的、高度概括性的解释,从而构建理论。犯罪原因的宏观研究,描述整体犯罪现象以及有关的社会结构状况,探索犯罪现象与社会结构之间的必然的、规律性的因果联系。具体地说,揭示宏观社会结构中的关键性的致罪因素、这些致罪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这些致罪因素与相互作用对于犯罪形成的影响,由此追寻整体犯罪现象形成的抽象的、具有一定的普遍适用性的解释理论。D.微观与宏观:比较犯罪社会学对于犯罪原因的微观研究与宏观研究,犯罪社会学微观研究,是以抽象个体[47]的犯罪形成过程为线索,对犯罪进行微观的分析;犯罪社会学宏观研究,是揭示宏观的社会结构及其变迁与整体犯罪现象之间的关系。一个人为什么犯罪,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为什么存在犯罪的缩影;而对社会为什么存在犯罪的研究,有助于从更深层次上去具体揭示一个人为什么犯罪。在犯罪社会学研究中,一个人为什么犯罪、社会为什么存在犯罪,这二者既有区别又相互关联,构成犯罪社会学研究的主线。

从犯罪学学科类型来说,犯罪心理学、犯罪生物学主要是一种微观的研究,表现为以揭示一个人为什么犯罪为主题;不过,犯罪社会学研究犯罪,既有微观的探索也有宏观的分析。揭示不良的社会化、生命历程与犯罪的关系,构成了犯罪社会学的微观研究;分析社会结构、社会变迁对社会犯罪现象的影响,则属于犯罪社会学的宏观研究。因此,不能认为犯罪社会学只是对犯罪的宏观研究。

(3)犯罪发生条件研究(犯罪在什么条件下得以发生):一个人为什么犯罪、社会为什么存在犯罪,两者从犯罪形成的实质方面对犯罪进行了深入的思考。犯罪在什么条件下得以发生,主要是从犯罪实施的时空等条件,来具体说明这种“条件”对处于临界状态犯罪的最终发生的作用。如果说一个人为什么犯罪、社会为什么存在犯罪是研究犯罪的孕育机制,那么犯罪在什么条件下得以发生则是研究犯罪的表现机制。假如犯罪已成定势或者犯罪既已形成,那么要使犯罪实际发生还需要具体的条件,犯罪条件的研究包括:A.被害条件:犯罪在什么条件下得以发生,包括了对被害人无形中所提供的犯罪条件的研究。“犯罪被害人是犯罪发生及其控制过程中的一个基本因素。”[48]不过,尽管犯罪条件的研究与被害人的研究紧密相关,但是两者并不完全一致。犯罪条件的研究只是关注被害人研究诸问题[49]中的一部分,即主要研究被害人之所以被害的一些个人要因。B.管理漏洞:犯罪条件还甚为关注单位管理制度上的一些薄弱环节等给犯罪带来的可乘之机。例如,1997年7月,北京W公司到J店里买了1500元的水暖器材,交给店主一张空白支票后,提货走了。半小时后,一位青年急匆匆赶到J店,说支票上印章有误,要收回支票,同时拿出1500元现金付了款。店主毫不怀疑,将支票给了他。其实,该青年是个骗子。这里不可否认,J店的疏于防范未按规定操作给犯罪以可乘之机,使自己成为被害人之一。[50]C.技术防范:遏制犯罪发生的技术防范也是犯罪发生条件研究的重要课题。例如,针对目前盗窃自行车犯罪猖獗的情况,捷安特自行车厂家推出了车把锁的设计。锁、车一体,并且钥匙只能按独特密码专门配制。罪犯即使窃得这样的自行车也难以从中获益,从而增加了犯罪的成本。这尽管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盗窃自行车犯罪,但却可以减少这类犯罪的相当一部分。因此,从一定程度上说,切断犯罪条件,虽不能治本但却可以治标。

4.犯罪对策的研究:犯罪怎么办

这是犯罪学研究的归宿问题。犯罪怎么办,重在探索应对犯罪的客观合理的刑事处置与社会政策。这一问题又可以基于如下思路展开:

(1)犯罪对策的研究问题脉络:犯罪怎么办,基于不同的视角,基本课题具体表现为:A.刑事对策与社会对策:刑事对策是犯罪对策的微观研究,主要寻求有利于遏制犯罪的、对犯罪人最合理的刑事处置,包括刑罚处罚与保安处分。社会对策是犯罪对策的宏观研究,主要着眼于宏观的社会结构,寻求遏制犯罪的最好的社会政策,例如,构建强有力的社会道德整合、确立合理的税收政策、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等。B.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犯罪预防,是指基于犯罪原因的揭示,由国家、社会乃至个人采取各种方略与措施,致力于减少、消除犯罪形成的致罪因素,对于个体犯罪现象以及社会犯罪现象,予以预先防范的一系列活动。犯罪控制,是指基于犯罪条件的揭示,由国家与社会采取各种措施与方法,致力于减少、消除犯罪发生的致罪因素,对于个体犯罪现象以及社会犯罪现象,予以限控与遏制的一系列活动。

(2)犯罪原因对犯罪对策的影响:犯罪原因的揭示,对犯罪对策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如果犯罪是理性人的自由选择,那么就应当以法律威慑来预防犯罪(刑事古典学派相对主义)、以报应来惩罚犯罪(刑事古典学派绝对主义);如果犯罪是经验人的必然行为(或由于先天的遗传所致、或由于后天不良的社会化所形成的人格所致),那么就应当针对不同情况对犯罪人进行剥夺或者救治(刑事近代学派的剥夺犯罪能力主义或者矫正改善主义)。倘若将研究视角转向宏观的社会结构,我们会发现犯罪与社会结构有着密切的联系,犯罪寄生于社会。因此,治理犯罪的根本措施,在于完善市场公正和健全社会公正等机制,以最好的社会政策构建最优的社会结构。

(3)犯罪对策的相对独立意义:在犯罪怎么办的研究中,也应当认识到,即使明确了犯罪形成的机理,不一定就能找到一套切实可行的犯罪对策;即使有了一套理想的犯罪对策,也不一定就能够使之落到实处。犯罪是极其复杂的,因为犯罪是人的社会行为,人是世界上最为复杂的事物[51],人之初性本善性本恶,自从人类几大文明的奠基时代(或曰轴心时代)时起,多少先哲们对之苦苦探索,然而争论至今仍无结果,更何况由人与人的互动所组成的社会以及其中的社会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科学的复杂性并不亚于自然科学。就是在自然科学领域,机理明确,也不一定就有有效的对策。例如,人对毒品的依赖机理,在医学上早已明确,这是由于毒品作为外源性阿片类物质作用于人体内的阿片受体,产生一系列的生理反应,一旦停用就会产生戒断症状,出现流涎流涕、腹痛腹泻、恶心呕吐等,迫使吸毒者不仅在生理上而且在心理上对毒品产生依赖,由此吸毒者会不择手段地去获取毒品。目前,世界各国众多的司法、医务工作者长期以来一直都苦苦地寻找着戒毒的有效方法,然而至今未果。据医学界药物方面的权威人士报道:吸毒者脱毒后在第一个月复吸率高达80%。[52]因此,犯罪机理的明确,有助于犯罪对策的优选,但是犯罪对策的切实可行与落到实处,并不完全取决于犯罪机理的清晰。这就是说,在积极探索犯罪机理的同时,我们还应注重对犯罪对策运作机制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