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物权法之经济分析:方法导论
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法律经济分析已有不少本教科书。英文教科书自然不在话下[1],毕竟经济分析革命是源自于美国;德文、法文教科书也已问世[2];中文教科书也没有缺席。[3]物权[4]法作为基础学科,不会在前述教科书中缺席。若是如此,何以有必要撰写本章?语言和法律规定的隔阂是其一。前述每一本教科书都以撰写者所处的法域为主要研究对象,对中文世界的读者都可能有隔层纱,甚至搔不到痒处的疑惑与遗憾。再者,就像物权法的教科书可以有不同的架构,而不同架构反映撰写者的不同切入方式,物权法经济分析的思考步骤与重点,不同学者也会有不同视角。[5]
1972年时,Guido Calabresi&Douglas Melamed[6]发表一篇经典论述,文章的副标题是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或可翻译为“大教堂一景”)。[7]这个比喻来自法国印象派画家Claude Monet每天不同时间、不同天候去观察并点描法国的Rouen大教堂,画作幅幅不同,虽然对象同一。[8]Calabresi&Melamed谦称,他们的分析架构,只是法学分析方法的一种。法律经济分析也只是法学分析的一种面向。绝大多数的法律经济分析学者,包括笔者,并未主张法律经济分析是法学方法的全部,效率也不是法学家唯一需要考虑的价值。然而,法律经济分析是重要的分析工具,而效率至少在大陆法系国家中被过度忽略。运用法律经济分析之研究,在大陆法系国家常被质疑忽略了公平、正义、自由、权利等价值。但若一篇论文、一本专著中,混合了经济分析、正义论、女性主义等方法,就像是从印象派变成立体派(Cubism)。立体派画家对教堂的处理,大不相同。例如立体派的创始人之一Albert Gleizes于1912年所绘之Chartres Cathedral,就像是将多次观察Chartres大教堂所得之感官印象一次全部画在帆布上(这或可称为“大教堂多景”)。虽然画家、艺评家可以欣赏立体派的革命手法,一般大众难得其门而入。对一般习画者,要“画得像”,比画得很立体派,来得容易。[9]是故,绝大多数(法律经济分析)学者,只有能力选择一种角度切入法律问题;而此种分析法律议题之方式,也比较能被多数读者理解。[10]
本章挑选物权法经济分析中数个重要的分析工具,逐一介绍之。经济分析的核心概念是效率,分析工具虽然不同,但其实都在探究何种条件下最有效率或较有效率的境界会诞生,如何能改善效率。而效率是多种状态下的成本与效益比较之结果,所以诸多讨论自然围绕着成本与效益(或价值)打转。
近代法学研究被细分为许多部门法。部门法如何区分,各法域(或法系)的做法不同(像是美国就没有“经济法”此种部门)。部门形成后,如同语言学所谈的“模块”(module)[11],部门/模块内的沟通、交流非常热烈,但部门/模块间的沟通、交流就非常稀少。好处是专业分工,坏处是部门/模块内发展出的洞见,很少会传递到别的部门/模块。[12]法律经济分析对美国法学的冲击之一,是进一步打破(或鼓励跨越)部门法的界线,用一以贯之的理论视角(经济效率)分析任何法律问题。虽然笔者基本上认同此种取径,但仍认为部门法有各自的效率问题,所以其经济分析之重点不同。[13]是故,本章仅以物权法之经济分析为范畴。其他部门法(尤其知识产权法与电信法)的学子应该也可以从本章获得些许灵感,但万万不可认为法律经济分析的视角与分析工具就仅止于本章所简述者。更一般性地论述经济分析与法教义学结合的方式,参见笔者另一篇长文[14]。
以下,就是笔者描绘的“大教堂一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