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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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课后习题详解

一、案例讨论

某县人民法院在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某甲组织卖淫罪开庭审判之前,某甲要求委托辩护人。法院告知某甲: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聘请辩护人是被告人的权利,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你就可以委托辩护人。某甲称:我不知道在公安局、检察院就可以请律师,公安局、检察院没有告诉我可以请律师。法院通过信函向检察院询问此事,检察院领导答复:负责本案起诉工作的检察官因疏忽,没有告知被告人有聘请律师的权利。

问: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本案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没有告知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违背了程序法律义务,是违反诉讼程序的表现。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就可能因为没有得到辩护人的协助而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但是,我国法律对于人民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为了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消除其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起诉活动之公正性的疑虑,发挥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制约作用,人民法院可以考虑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另行指定检察官对案件重新审查起诉。在重新审查起诉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如果人民检察院不接受建议,人民法院就只能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对于符合该条规定的公诉案件决定开庭审判,在庭审中应当注意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避免再次侵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二、思考题

1.辩护律师的权利与其他辩护人的权利有何异同?

答:(1)相同之处:

辩护律师与其他辩护人均享有独立的辩护权,可以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

辩护律师与其他辩护人均享有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律师与其他辩护人均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辩护律师与其他辩护人均享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

辩护律师与其他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均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2)不同之处:

会见通信权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除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须经侦查机关许可的以外,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在侦查阶段,受委托的辩护律师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与通信,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其他辩护人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与通信,则需要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

阅卷权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需要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

调查取证权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

提出意见权

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终结前,有权要求侦查机关听取其意见,或者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其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

2.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的区别有哪些?

答:(1)二者针对的对象不同。刑事代理制度是针对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设立的;刑事辩护制度则是针对公诉案件及自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设立的。

(2)代理人与辩护人介入诉讼的方式不同。代理人介入诉讼一般都是受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辩护人除了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介入诉讼以外,还可以通过法律援助制度介入诉讼活动。

(3)代理人与辩护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有较大区别。代理人必须在委托人依法授权的范围内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要由委托人承担。而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既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见的左右,也不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团体或个人的干涉。

(4)刑事代理制度与刑事辩护制度基本上是对应存在的。除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代理外,自诉案件中的代理、公诉案件中的代理中被害人的代理以及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的代理,代理人均在协助被代理人行使控诉职能,而辩护人则是行使辩护职能。

3.在我国哪些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担任辩护人?哪些人不能担任辩护人?

答:(1)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担任辩护人的范围包括:

律师。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从业人员。虽然取得律师资格但未取得执业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仍不得以律师身份接受委托,履行辩护职责。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2)不能担任辩护人的范围包括:

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此外,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