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百福、徐小薇《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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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一、单项选择题(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1项最符合题目要求,请将正确选项的代码填入括号内)

1.对于羊毛、生丝等产品,主要用于衡量其数量的方法是(  )。[中央财经大学2014研复试]

A.按毛重且以毛作净

B.按净重

C.按理论重量

D.按公量

【答案】D

【解析】国际货物贸易中的棉毛、羊毛、生丝等商品有较强的吸湿性,其所含的水分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故其重量很不稳定。为了准确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计算的办法,即以商品的干净重(指烘去商品水分后的净重)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

2.国际贸易中的Metric Ton表示(  )。[中央财经大学2012研复试]

A.按长吨计算

B.按短吨计算

C.按公吨计算

D.按吨计算

【答案】C

【解析】国际贸易中的Metric Ton表示公制的公吨。

3.按重量计量、计价的商品,买卖合同中如未规定采用何种方法计量,根据惯例,应按(  )计量、计价。[上海对外经贸大学1998、1999研]

A.毛重

B.净重

C.以毛作净

D.公量

【答案】B

【解析】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如果货物是按重量计量和计价,而未明确规定采用何种方法计算重量和价格时,根据惯例,应按净重计量、计价。

4.国外来证(L/C)规定,数量为10000公吨的散装货物,总金额90万美元,未表明可否溢短装,但不准分批装运,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规定,卖方交货的(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1998研]

A.数量和总金额均不能增减

B.数量和总金额均可在10%的范围内增减

C.数量和总金额均可在5%的范围内增减

D.数量可以有5%的伸缩而金额不得超过90万美元

【答案】D

【解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所列的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增减幅度不适用。”

二、判断题(判断以下各小题的对错,正确的用“√”表示,错误的用“×”表示)

1.为了防止在市价波动时,享有溢短装权利的一方故意多装或少装货物,可以在合同中规定按装船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溢短部分的价格。(  )[辽宁大学2012国际商务硕士]

【答案】

【解析】为了防止有权选择多装或少装的一方当事人利用行市的变化,有意多装或少装以获取额外的好处,也可在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的部分,按装船时或货到时的市价计算,以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2.中国A公司向《公约》缔约国B公司出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为5万公吨,允许卖方可溢短装10%,A公司在装船时共装了6万公吨,遭到买方完全拒收。按《公约》规定,买方有权这样做。(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1997研]

【答案】×

【解析】《公约》规定:如果卖方多交货物,则买方对于多交的部分可以拒收,也可以接收一部分或全部。对于A公司的多交,买方不可以完全拒收。

3.以毛作净就是以净重代替毛重。(  )

【答案】×

【解析】以毛作净就是以毛重代替净重,主要适用于大宗商品或者价值较低的商品。

4.合同的数量机动幅度选择权只能由买方行使。(  )

【答案】×

【解析】数量机动幅度的选择权究竟由谁行使合适,应视成交条件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定。一般地说,如采用海运,应由负责安排船舶运输的一方来选择比较合理。此外,也可规定由船长根据舱容和装载情况作出选择。

三、简答题

简述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数量溢短装条款”对出口方的意义?[上海对外经贸大学2000研]

答: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即溢短装条款,又称增减条款,是指在规定具体数量的同时,再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多装或少装的一定百分比,卖方交货数量只要在允许增减的范围内即为符合合同有关交货数量的规定。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数量溢短装条款”对出口方的意义体现为:

合同中规定有溢短装条款,具体伸缩量的掌握大都明确由出口方决定,出口方可在数量机动幅度范围内灵活掌握交货数量,便于合同的履行,减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