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课后习题详解
一、思考题
1.什么叫“贸易术语”?为什么在国际贸易中要使用贸易术语?
答:(1)贸易术语的含义
贸易术语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它是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字母的缩写,用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和接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
(2)国际贸易中使用贸易术语的原因
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在规定价格时使用了贸易术语,既可节省交易磋商的时间和费用,又可简化交易磋商和买卖合同的内容,有利于交易的达成和贸易的发展。
2.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哪几种?分别解释哪些术语?
答:目前,在国际上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以下三种: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是由国际法协会制定并经多次修订而成,共21条,主要说明了CIF术语的性质和特点,并具体规定了在CIF合同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风险和责任。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是由国际商业团体制定并经多次修订而成。该规则对Ex、FOB、FAS、CFR、CIF、DEQ六种术语做出了解释。其中FOB术语又细分为6种,因此该惯例实际上有11种贸易术语。
(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2010年通则》)是由国际商会制定并经多次修订而成,对重要的贸易术语做出了统一的解释。
INCOTERMS 2010简单地将术语按适用范围分为两类:①为适用于任何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包括EXW、FCA、CPT、CIP、DAT、DAP和DDP;②为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的术语,包括FAS、FOB、CFR和CIF,交货地点和将货物交至买方的地点都是港口。
3.什么是INCOTERMS 2010?试分别指出11种贸易术语的交货点/风险点。
答:(1)INCOTERMS 2010简介
INCOTERMS 2010是由国际商会制定并经多次修订而成,对重要的贸易术语做出了统一的解释。该规则最早制定于1936年,最终在INCOTERMS 2000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并于2011年1月1日生效。
INCOTERMS 2010简单地将术语按适用范围分为两类:①为适用于任何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包括EXW、FCA、CPT、CIP、DAT、DAP和DDP;②为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的术语,包括FAS、FOB、CFR和CIF,交货地点和将货物交至买方的地点都是港口。
(2)11种贸易术语的交货点/风险点
INCOTERMS 2010下11种贸易术语的交货点/风险点示意图如图4-1所示。
图4-1 INCOTERMS 2010下11种贸易术语的交货点/风险点示意图
4.试写出国际贸易中使用较多的六种贸易术语的中、英文全称和英文缩写。
答:在国际贸易中,FOB、CFR、CIF、FCA、CPT和CIP是六种使用较多的贸易术语。其中、英文全称和英文缩写如表4-1所示。
表4-1 FOB、CFR、CIF、FCA、CPT和CIP术语的中、英文全称和英文缩写
5.简述FOB、CFR和CIF三种术语的异同,并在下表各栏中分别填入“买方”或“卖方”字样:
答:(1)FOB、CFR和CIF三种术语的异同比较
①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
a.交货地点相同。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的船上。
b.风险划分的界限相同。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买卖双方风险转移的界限都以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为限。
c.运输方式相同。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运输方式都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航运,不适用于陆运、空运或多式联运。
d.进、出口清关手续办理者相同。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进、出口清关手续都由买方、卖方各自办理。
e.合同性质相同。按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合同均属于装运合同。
f.交货性质相同。按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成交,其成交性质均属于象征性交货。
②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不同点
这三种贸易术语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及费用不同。FOB贸易术语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CFR和CIF贸易术语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CIF贸易术语下,卖方还应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和支付保险。
(2)“买方”或“卖方”填写如下表所示:
6.如按CIF术语出口,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闻讯提出拒付货款。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我方要求买方向我方支付全部货款,并建议买方凭提单向船方或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理由如下:
CIF合同是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买卖,卖方提交单据,可推定为交付货物,即“象征性交货”,而即使在卖方提交单据时,货物已经灭失或损坏,买方仍必须凭单据付款,但可凭提单向船方或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因此,按CIF术语出口,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没有理由提出拒付货款。
7.试述贸易术语变形的作用,并举例说明之。
答:(1)贸易术语变形的作用
贸易术语变形的主要作用在于明确装船费用的划分和卸货费用的负担。需注意的是,贸易术语的变形主要是指买卖双方在费用划分方面的变化,在一般情况下,并不改变原贸易术语的责任和风险划分界限。
(2)贸易术语变形的作用举例说明
例如:我方出口一批钢铁到也门,如果我方不愿意承担卸货费,则我方可以在合同中规定采用CIF Ex Ship’s Hold Hodeida贸易术语变形成交。这样,我方(即卖方)仅需负担将货物从目的港Hodeida(荷台达,也门的一个港口)船舱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8.试简述FOB、CFR、CIF与FCA、CPT、CIP的主要区别。
答:FOB、CFR、CIF与FCA、CPT、CIP的主要区别如表4-2所示。
表4-2 FOB、CFR、CIF与FCA、CPT、CIP的主要区别
9.DAT与DAP的区别何在?
答:DAT与DAP的区别如表4-3所示。
表4-3 DAT与DAP的区别
10.试比较EXW与DDP的卖方义务。
答:(1)采用EXW术语成交时,卖方承担最小责任,其义务主要包括:
①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
②卖方必须给予买方收取货物所需的任何通知;
③卖方承担货物在交货地点交给买方处置之前的所有费用和风险;
④货物需要包装时,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包装货物,使之适合运输并作适当标记;
⑤提供商业发票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2)采用DDP术语成交时,卖方承担最大责任,其义务主要包括:
①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或指定目的地内的约定的点所发生的运费;
②在指定目的地将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放在已抵达的运输工具上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
③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所需通知,以便买方采取收取货物通常所需的措施;
④承担在指定目的地运输工具上交货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⑤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所需的许可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出口和交货前从他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⑥提供商业发票及买方能够收取货物的凭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二、案例
1.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由于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卖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如载货轮船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不料,轮船在航行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为保证如期到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同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货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试问: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订的合同存在什么问题?说明理由。
答:本案例中,合同条款规定卖方须保证货物运抵目的港的时间,这一规定与CIF术语的风险划分相矛盾,所签订的合同不是真正的CIF合同。理由如下:
(1)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此类合同成交时,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完成交货义务。对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付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如载货轮船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该条款意指卖方必须在12月2日将货物实际运抵英国目的港,其已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
(2)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术语,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该条款已改变了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凭单交货的特点。
2.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Pudong Airport条件向巴基斯坦A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卡拉奇;支付条件:买方凭由卡拉奇××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浦东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我随即用e-mail向巴商发出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空运到卡拉奇,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送卡拉奇××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巴商前来收取上述到货通知等单据并电汇付款。此时,国际市场手表价下跌,巴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我出口企业则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收货。双方争执不下,遂提请仲裁。假如你是仲裁员,你认为谁是谁非,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答:个人认为巴商需向我出口企业付款、收货。理由如下:
根据《2010年通则》的解释,采用FCA术语成交时,如合同中所规定的指定交货地为卖方所在处所,则当货物被装至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收货运输工具上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
本案中,我某出口企业将出口手表于8月31日运到上海浦东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符合合同8月份交货的时间要求,并及时用电传向巴商发出装运通知,完成了FCA术语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所以巴商无权拒绝付款、提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