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课后习题详解
一、思考题
1.在进出口贸易中,如何把握商品质量?
答:商品质量的高低不仅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益,还关系到商品、企业以至国家的声誉,因此,有必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商品质量:
(1)对进口商品质量的把握
进口商品的质量应顺应国内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国防建设、人民生活、安全卫生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对进口商品质量的把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在洽购商品时,应充分了解国外卖家所提供的商品的质量等级,分析该商品与我国同类商品的质量差异,拒绝进口质量低劣的商品;
②在选购进口商品时,应考虑我国的国情和国内现实的消费水平,不应盲目追求高规格、高档次、高质量而造成不必要的消费损失;
③在订立合同时,应注意对商品品质要求的严密性,避免因疏忽而造成损失;
④在货物到达时,严格质量检验,杜绝不符合合同规定、不符合国家法规规定质量的商品进入国门。
(2)对出口商品质量的把握
对于出口商品,应根据“以质取胜”的基本战略,坚持“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指导思想。对出口商品质量的把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①不断提高商品信誉,严格把守质量检验关;
②发展适销对路的商品出口,重视对不同目标市场、不同时期消费者需求的研究;
③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QMS)和环境管理体系(EMS),积极开展认证工作,满足消费者的质量要求,提升企业质量形象;
④实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制度;
⑤出口商品质量应符合进口国的有关法令规定和要求。
2.合同中规定商品质量的方法有哪几种?
答: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商品种类纷繁复杂,商品本身的特点,制造加工情况,市场交易习惯等各不相同,规定商品质量的方法也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分为以下两大类:
(1)用实物样品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
商品质量用实物样品表示是指买卖双方在洽商时,由卖方或由买方提出少量足以代表商品质量的实物作为样品,要求对方确认,样品一经确认便成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质量依据。具体有以下几种:
①“凭卖方样品买卖”
“凭卖方样品买卖”是指由卖方提供的能充分代表日后整批交货品质的样品。
②“凭买方样品买卖”
“凭买方样品买卖”是指样品由买方提供。由于买方熟悉目标市场的需求状况,买方提供的样品往往更能直接地反映出当地消费者的需求。
(2)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质量
“凭文字说明买卖”是指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大多数商品采用文字说明来规定其质量,具体有以下几种方式:
①凭规格买卖
“凭规格买卖”是指用商品的规格来确定商品质量的方法。这种表示质量的方法简单方便、准确具体,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
②凭等级买卖
等级不同的商品规格不同。买卖双方对交易商品等级理解一致时,只需在合同中明确等级即可。但对于双方不熟悉的等级内容,则最好明确每一等级的具体规格。
③凭标准买卖
商品的标准一般由标准化组织、政府机关、行业团体、商品交易所等规定并公布。世界各国都有自己的标准。在实际业务中,买方常要求卖方交货质量符合其指定标准,并经其确认。
④凭牌名或商标买卖
“凭牌名或商标买卖”是指生产厂商或销售商凭牌名或商标来表示商品的质量,与买方达成交易的方法。目的是使之区别于其他同类商品,以利销售。
⑤凭产地名称或凭地理标志买卖
“凭产地名称或凭地理标志买卖”是指对于一些地区产品的销售,尤其是一些传统的、具有独特加工工艺的,并且在国际上享有盛誉的产品,可以采用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的方法来表示其独特的品质。
⑥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技术密集型产品由于结构复杂,制作工艺不同,无法用样品或简单的几项指标来反映其质量全貌,因此,买卖双方除了要规定其名称、商标牌号、型号等外,通常还必须采用说明书来介绍该产品的构造、原材料、产品形状、性能、使用方法等,有时还附以图样、图片、设计图纸、性能分析表等来完整说明其具有质量特征的方法。
3.什么是“代表性样品”“原样”“复样”“封祥”“对等样品”和“参考样品”?
答:(1)代表性样品、原样的含义
代表性样品又称原样或标准样品,是指“凭卖方样品买卖”时,卖方所提供的能充分代表日后整批交货品质的少量实物。
(2)复样的含义
复样又称留样,是指“凭卖方样品买卖”时,卖方在向买方送交代表性样品时,以备将来组织生产、交货或处理质量纠纷时作核对之用而留存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
(3)封样的含义
封样是指由第三方或由公证机关(如商品检验机构)在一批货物中抽取同样质量的样品若干份,每份样品采用铅丸、钢卡、封条、封识章、不干胶印纸以及火漆等各种方式加封识别,由第三方或公证机关留存一份备案,其余供当事人使用的样品。
(4)对等样品的含义
对等样品又称回样,是指在“凭买方样品买卖”时,卖方认为按买方来样供货没有切实把握,根据买方来样仿制或从现有货物中选择品质相近的提交给买方的样品。
(5)参考样品的含义
参考样品是指作为卖方宣传介绍之用,仅供对方决定购买时参考,不作为交货时的质量依据的样品,一般应标明“仅供参考”字样,区别于“凭样买卖”。
4.“凭卖方样品买卖”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凭卖方样品买卖”是指样品由卖方提供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买卖方式。“凭卖方样品买卖”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在向买方送交代表性样品时,应留存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即复样,以备将来组织生产、交货或处理质量纠纷时作核对之用。
(2)卖方应在原样和留存的复样上编制相同的号码,注明样品提交买方的具体日期,以便日后联系、洽谈交易时参考。
(3)留存的复样应妥善保管,对于某些易受环境影响而改变质量的样品,还应采取适当措施,诸如密封、防潮、防虫害、防污染等,贮藏保存好,以保证样品质量的稳定。
5.“凭买方样品买卖”时应注意哪些问题?试述在买方来样时,使用“对等样品”的意义。
答:在我国,“凭买方样品买卖”也称为“来样成交”或“来样制作”,是指样品由买方提供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买卖方式。
(1)“凭买方样品买卖”时应注意的问题
“凭买方样品买卖”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①在确认按买方提交的样品成交之前,卖方必须充分考虑按来样制作特定产品所需的原材料供应、加工技术、设备和生产安排的可行性,以确保日后得以正确履约;
②卖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发生由买方来样引起侵犯第三者工业产权的事情,概由买方负责,与卖方无涉,进而预防被卷入侵犯第三者工业产权的纠纷;
③在实际业务中,如卖方认为按买方来样供货没有切实把握,卖方可根据买方来样仿制或从现有货物中选择品质相近的样品提交买方。如买方同意凭对等样品洽谈交易,则就等于把“凭买方样品买卖”转变成了“凭卖方样品买卖”。
(2)买方来样时使用“对等样品”的意义
在国际贸易中,谨慎的卖方往往不愿意承接凭买方样品交货的交易,以免因交货品质与买方样品不符而招致买方索赔甚至退货的危险,在此情况下,卖方可根据买方来样仿制或从现有货物中选择品质相近的样品提交买方,即“对等样品”或“回样”。如果对等样品被买方确认,则就等于把“凭买方样品买卖”转变成了“凭卖方样品买卖”。
6.试述“质量机动幅度”与“质量公差”的含义及其作用。
答:(1)质量机动幅度的含义及其作用
质量机动幅度是指对某些初级产品,由于卖方所交货物品质难以完全与合同规定的品质相符,为便于卖方交货,往往在规定的品质指标外,加订一定的允许幅度,卖方所交货物品质只要在允许的幅度内,买方就无权拒收,但可根据合同规定调整价格。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中规定质量机动幅度,有助于避免交货品质与合同稍有不符而造成违约,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2)质量公差的含义及其作用
质量公差是指允许交付货物的特定质量指标有在公认的一定范围内的差异。
在工业品生产过程中,对产品的质量指标产生一定的误差在所难免,若误差为某一国际同行业所公认,即成为“质量公差”,交易质量在此范围内即可认为与合同相符,这样不仅可以提高贸易效率,也可以减少贸易纠纷。
7.在订立质量条款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在订立质量条款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要正确运用各种表示质量的方法
表示质量的方法很多,究竟采用何种表示质量的方法,主要取决于商品的特性。一般地说,适用于文字、图样、照片、数据等办法来表示商品质量时,应优先采取这类表示质量的方法,不要轻易采用看货成交或凭样成交的办法。
(2)要防止约定的品质条件出现偏高或偏低现象
在约定进口商品质量条件时,也应从买方实际需要出发,防止盲目提高质量要求,质量过高,既影响价格,也未必切合实际需要,从而造成不应有的浪费。也要防止单纯为了买低价货或饥不择食地任意降低质量要求,而盲目进口,以致影响使用,并招致不应有的损失。
(3)要合理选订影响质量的指标
在质量条款中,凡对影响质量的一些重要指标,应当具体订明,不应出现遗漏。对于相对次要的质量指标,则可少订。对于一些与质量无关紧要的条件和说明,不宜订入,以免条款过于繁琐。
(4)应注意进口国的有关法令规定
世界各国对进口商品的质量都有具体的法令规定,凡质量不符法令规定的商品,一律不准进口,有的还要就地销毁,并由货主承担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因此,应注意进口国的有关法令规定。
(5)要注意各项质量指标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
质量条款中的各项指标,都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说明商品的质量,实际上各项指标之间有其内在联系,且互相影响,如其中某项指标规定不当,就可能影响其他指标。
(6)力求约定的品质条款明确、具体
为了便于买卖双方按约定的质量条件交接货物和明确彼此的责任,在商订质量条款时,应当明确具体,避免采用诸如“大约”“左右”之类的笼统含糊的或模棱两可的规定办法,以免在交货品质问题上引起争议。
8.某公司出口一批脱水菠菜(Dehydrated Spinach)到香港,质量条款规定“水分不超过8%”(moisture 8% max.)。试分析若该公司实际交货质量高于或低于该标准,卖方所要承担的责任。
答:为了体现按质论价,在采用交货品质允许有一定的机动幅度的情况下,对某些货物也可根据实际交货品质调整价格,即在合同中加订品质增减价条款。根据我国外贸的实践,品质增减价条款有以下两种订法:
(1)对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按交货实际品质规定予以增价或减价。
(2)只对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在品质机动幅度范围内,交货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而高于合同规定者却不增加价格。
因此,根据我国外贸的实践,若该公司实际交货质量高于该标准,则卖方不承担责任,双方按合同价成交;若该公司实际交货质量低于该标准,则卖方需承担交货不符的责任,成交价予以适当的扣减,或者所交货物被退回。
二、案例
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made Writing Paper)。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即买主)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后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对此,希予评论。
答:对本案例的评论如下:
(1)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本案中,我方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
(2)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称为拒付理由。
(3)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应该在合同中标明“基本手工制造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