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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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汉代法律制度

一、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以上选项是正确的)

1汉《九章律》增加的三篇是(  )。[2007、2014年真题]

A.杂、兴、厩

B.户、兴、厩

C.户、兴、囚

D.户、兴、讼

【答案】B

【解析】《九章律》在原秦律六篇《盗律》《贼律》《网律》(又称《囚律》)《捕律》《杂律》《具律》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形成九篇体例。汉《九章律》成为两汉基本法律。

2汉文帝、汉景帝的刑制改革没有废除的肉刑是(  )。[2008年真题]

A.黥

B.斩右趾

C.笞

D.宫

【答案】D

【解析】AB两项,汉文帝时下令废除肉刑,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后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汉景帝继位后,对刑罚制度作了进一步改革,将文帝时劓刑的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的笞五百,改为笞三百。后降诏:“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并颁布《箠令》,规定笞杖的具体规格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的具体规定。C项,笞刑不属于肉刑,属于笞杖刑。D项,宫刑的废除是在南北朝时期

3西汉武帝时期制定的汉律包括(  )。[2008年真题]

A.左官律

B.越宫律

C.傍章律

D.朝律

【答案】ABD

【解析】A项,《左官律》是汉武帝时期为消除诸侯的人事权,严禁官员擅自仕于诸侯的法律。B项,《越宫律》是汉武帝时廷尉张汤制定的有关宫廷警卫方面的法律。C项,《傍章律》是叔孙通在汉初受汉高祖之命,参照古代礼仪制定的关于朝仪的专门法律。D项,《朝律》又称《朝贺律》,是汉武帝时御史赵禹制定的有关朝见皇帝的制度礼法。

二、名词解释

1

答:科是一种单行的刑事条例。《释名》解释:“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也。”可见,科与刑律有所不同。如《后汉书·桓谭传》注说:“科谓事条。”它是针对特定犯罪而设,如汉代曾针对劫持人质勒索财物而规定《持质科》,专事惩办这类犯罪。

2《九章律》

答:《九章律》,是在汉代后建立,刘邦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惩办犯罪,于是就命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九章律》在原秦律六篇《盗律》《贼律》《囚律》(又称《网律》)《捕律》《杂律》《具律》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形成九篇体例。汉《九章律》成为两汉基本法律。

3决事比

答:决事比,与近代类推相似。当发生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时,可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比照同类典型判例处理。如汉高祖七年诏曰:“廷尉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由于比这种法律形式具有灵活性与针对性,所以,被广泛应用。西汉武帝时仅死罪决事比就有13472事。

4“篡囚”

答:篡囚即是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犯罪之一,是指组织攻打监狱救出在押犯的犯罪。按照汉律规定,凡劫救死囚出狱者,一律判处弃市死刑。篡囚是汉文帝、汉景帝时期的刑事法律内容,其属于惩治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等各类犯罪的其中一种。

5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答: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它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罪犯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它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即是说,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如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者,也可以通过上请皇帝求得宽贷。

6阿党附益

答:“阿党附益”是指汉文帝、汉景帝时期关于惩治危害专制中央集权方面的犯罪。汉律规定,诸侯官吏与诸侯王结成一党,知罪不向中央举告,就构成“阿党”罪。官吏与诸侯王交好,图谋不轨的,则构成“附益”罪。凡有阿党附益行为者,都要根据《阿党附益法》,给予严厉惩罚。

7“读鞫”与“乞鞫”

答:“读鞫”是指经过审判的各项程序,事无可疑,法官即可依据律令条文规定作出判决,并向被告及其亲属宣读。“乞鞫”是指宣读判决后,如被告及亲属表示不服判决,可以申请上诉复审。但申请复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一般超过3个月的不再受理。

8录囚制度

答:录囚制度是指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便平反冤案疏理滞狱的制度。自西汉中期开始,即常有政府官员到监狱审录囚徒的记录。录囚对于长期滞案提前审理,对于冤假错案平反昭雪有重要意义,因而从汉代开始一直受到后世王朝的重视。

三、简答题

1简述汉初立法的主要内容。

答:汉初统治者吸取秦朝灭亡的教训,开始改变统治方针,以求长治久安。确立“与民休息”“宽省刑罚的立法指导思想。

约法三章与《九章律》,早在楚汉相争时期,刘邦为争取民心,在入咸阳后,宣布废秦苛法,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但建立汉朝后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惩办犯罪。于是,刘邦命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九章律》在原秦律六篇《盗律》《贼律》《囚律》(又称《网律》)《捕律》《杂律》《具律》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形成九篇体例。汉《九章律》成为两汉基本法律。

2简述汉文帝、景帝废除肉刑的主要内容。[2009年真题]

答:西汉建立后,非常重视总结秦代灭亡的教训。汉文帝鉴于当时继续沿用秦代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不利于政权的稳固,开始考虑改革肉刑。汉景帝继位后,对刑罚制度作了进一步改革。

(1)汉文帝下令废除肉刑的主要内容包括:

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后颈部系铁圈服苦役5年)。

劓刑改为笞三百。

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

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汉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了废除传统伤残人肢体的肉刑,具有重要意义。但改革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

(2)汉景帝继位后,对刑罚制度作了进一步改革。

景帝元年,将文帝时劓刑的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的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景帝中元六年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

景帝中元六年,颁布《箠令》,规定笞杖长五尺,面宽一寸,末端厚半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

景帝的改革,使得刑制改革进一步完善

3简述文、景帝废肉刑和汉代司法的儒家化。

答:(1)西汉建立后汉文帝时鉴于当时继续沿用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不利于政权的稳固,开始考虑改革肉刑,景帝继续进行刑制改革,废除肉刑。

起因: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内容: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景帝继位后,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他主持重定律令,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景帝又颁布《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

意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同周秦时期广泛使用肉刑相比,无疑是历史性的进步,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2)汉律儒家化是指汉朝统治者逐步抛弃法家思想,而采取儒家思想来治理国家的过程,进而使儒家思想融入到汉朝法律中来。具体表现为:

上请与恤刑。上请制度是指凡百石以上官吏、公侯及子孙犯罪,可以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恤刑制度是指年80岁以上的老人,8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戴刑具的优待。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体现统治者以“为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

亲亲得相首匿。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它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

4简述汉律中的民事法律内容。

答:汉律中的民事法律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传统家长制

汉律严格维护封建家庭关系,强调以“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作为处理家庭关系的准则,并将尊长亲属与卑幼亲属、丈夫与妻子间的关系确定为法律上的主从关系,用以维护父权与夫权。汉律明确规定“不孝”与“大逆”同罪。凡子女控告父母属于不孝,父母死后居丧未满,子女与其配偶发生两性关系的属于不孝,不孝罪一律判处死刑。

(2)维护传统婚姻关系

汉代法律在婚姻关系上,竭力维护夫权,保护包办买卖婚姻制度。“夫为妻纲”是封建婚姻制度的基础。丈夫有随意打骂、奴役妻子的权利,但为“传继后世”,丈夫只能有一位正妻。汉代法律确认一夫一妻制,但不禁止纳妾,纳妾成为一夫一妻制的补充,但妻子必须“从一而终”,如私自改嫁,或夫死未葬而嫁,或与人通奸者,都要判处重刑,乃至判处死刑。

汉律中法定离婚理由为“七弃(七去),三不去”。“七弃”,就是妻子如符合下列七个条件之一的,如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等,丈夫都有权离弃妻子。但妻子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也可以不必离婚。据《大戴礼记·本命篇》载:妇有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即妻如离异后无去处的可以不离婚;与丈夫同为父母服丧三年而有孝行的可以不去;娶时贫贱,婚后富裕的可以不去。

(3)维护传统继承关系

汉代法律注重维护封建继承关系,用以保持封建权位和财产继承的稳定性。汉代规定嫡长子继承爵位。违法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按照汉代法律规定,家庭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平分制。同时规定女子也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而且当时已有遗嘱继承形式。

四、论述题

试论述汉代的司法机构。

答:汉代的司法机构主要有中央和地方两套机构,下面分别论述:

(1)中央司法机构

汉承秦制,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力。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必须奏请皇帝,由皇帝作出最终裁决。不仅如此,汉代皇帝还经常直接审理案件。

廷尉

汉代仍以廷尉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皇帝交办的刑事案件——“诏狱”以及审判各地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廷尉属下有左右正、左右监、左右平等官佐,负责案件的具体审理工作。另外,汉代在发生重大案件时,还实行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高级官吏共同审理制度,时称杂治

此外,汉成帝年间首开先例,在尚书台中又“置三公曹,主断狱”,开始掌握部分司法审判权。东汉时期提高尚书台的地位,使“事归台阁”。尚书台正副长官以下分设六曹,二千石曹“主辞讼事”,为隋唐创建刑部打下了基础。

御史大夫

汉代中央负责法律监督的长官,西汉为御史大夫,东汉为御史中丞。下设属官有治书侍御史,执掌律文解释;侍御史,负责察举不法官吏,弹劾公卿违法等多项工作。到东汉以后御史中丞权力进一步加强,除负责察举不法官吏、举劾公卿违法失职外,还参与法律的修订与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成为皇帝的“耳目之司”,发挥了司法审判与法律监督的双重职能。

司隶校尉

西汉武帝以后,在京师设置司隶校尉,具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的双重职责。凡京师与中央机关有滞狱、冤狱,以及司法官执法违法等事,司隶校尉都有权加以监督。轻者具有处罚权,重大案件直报皇帝裁决,而不经过丞相。

刺史

西汉武帝时又设刺史之职,使其位次九卿,高于郡县,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后逐渐演变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职能也发生了变化。

(2)地方司法机关

汉代地方仍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的体制,分为郡、县两级。郡守为一郡行政长官,又是本郡司法长官。下设“决曹掾”,协助郡守审理具体案件。县令为一县行政长官,也是一县司法长官,下设“曹”,协助县令审理具体案件。汉代地方司法机关权力较大,郡守与县令不但掌握本地案件的批准权与上报权,而且有死刑案件审判权,但重大疑难案件须报奏中央与皇帝裁决。

汉初各封国具有审判权,由内史辅佐诸侯王审理案件。景帝以后,封国地位降同郡县,各封国改为丞相执掌司法权。从东汉灵帝时起,原为刺史监察范围的州,渐演变为地方最高一级行政机构,统辖郡县,其长官州牧掌握本州司法审判大权,并负责审理郡县上报的重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