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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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对解决逻辑问题的意见

(1)根据我的重述,归纳法逻辑问题的中心议题是与某些给定的试验陈述有关的普遍定律的有效性(真或假)。我不提出“我们怎样决定试验陈述的真假?”这个问题,即对可观察的事件进行特殊描述的问题。我认为不应把后一个问题看作是归纳问题的一部分,因为休谟的问题是,我们从经历过的“事例”推出没有经历过的“事例”的做法是否证明是正确的。同上书,第91页。就我所知,休谟或在我之前关于这个问题的任何其他作者都没有从这里推出进一步的问题:我们能以为“经历过的事例”就不成问题吗?它们真的先于理论吗?虽然这些进一步的问题是由我解决归纳问题而引出的一些问题,但是它们超出了原来的问题。(如果我们考虑到哲学家尝试解决归纳问题时一直在寻找的东西,这一点就很清楚了:如果允许我们从特殊陈述中引出一般规律的“归纳原理”能够被发现,并且它的真理权受到保卫,那么归纳问题就会被看作是解决了。)

(2)L1是打算把休谟问题转换成客观的说法。惟一的差别在于休谟讲的是我们没有经验的未来(特殊)事例,即期望的事例;而L1讲的是普遍的规律或理论。我至少有三个理由说明这种改变。第一,从逻辑观点看来,“事例”与某种普遍规律有关(或至少与一个能够普遍化的陈述函项有关)。第二,我们从“事例”推到其他“事例”的通常方法是借助于普遍的理论。因此,我们从休谟问题引出普遍理论的有效性的问题(这些理论的真伪)。第三,像罗素一样,我希望把归纳问题和普遍规律或科学理论连结起来。

(3)我对L1的否定回答应解释成我们必须把所有的规律或理论看作是假设的或猜想的,即看作是猜测。

这个观点现在已经相当流行,参见斯托弗先生在《澳大利亚哲学杂志》1960年38期开头几句话,第173页。但是花了很长时间才达到这个阶段。例如,吉尔伯特·赖尔教授1937年在他的一篇文章中明确地反对这个观点,参见《亚里士多德学会会刊》补充第16卷,1937年卷,第36—62页。这篇文章在其他方面是很卓越的。赖尔论证了(第36页)“所有一般的科学命题……都仅仅是假设”这个说法是错误的;而且他用“假设”这个术语的意义和我一直用并现在正在用的这个术语的意义完全一样:如“命题……仅仅被推测为真的”(同上)。他宣称反对像我那样的论点:“我们时常确信并有理由确信规律命题”(第38页)。他说,一些一般命题是被“确立”的,“这些命题被称为‘规律’,而不是‘假设’”。

赖尔的这个观点在我写《研究的逻辑》的时候,确实是“公认的”标准,而且它一点也不过时。由于爱因斯坦的引力理论,我首先转而反对赖尔的这个观点:从来没有过像牛顿的理论那样被“公认的”理论,而且未必可能有那样的一个理论;但无论人们对爱因斯坦理论的地位怎样看法,它肯定让我们把牛顿的理论看作“仅仅”是个假说或猜想。

第二个这样的例子是1931年尤雷发现重氢和重水。那时,水、氢和氧是化学上最熟悉的物质,而且氢和氧的原子量形成了所有化学测量的标准。这里是一个其真理性曾与每一个化学家本人的生涯利害攸关的理论,至少在1910年索迪对同位素的猜想之前是这样,事实上在其后的很长时间里也是这样。但是就在这里尤雷反驳了这个理论(并因而确证了玻尔的理论)。

这就使我更注意研究其他“公认的规律”,尤其是研究归纳主义者的三个标准的例子:在我的讲演中常用的这些例子也用于第二章。对于这种重复谨表歉意。但是这两章是各自单独写成的,我觉得它们应保持独立。

(1)二十四小时(或脉搏跳动近90000次)内太阳升起和落下一次;

(2)凡人都要死;

(3)面包有营养。

在这三个例子中,我发现实际上这些公认规律在其原来的意义上都被反驳了。

(1)当马赛的毕特阿斯发现“结冰的海洋和半夜的太阳”时,第一个例子就被反驳了。人们完全不相信他的报告以及他的报告成为所有旅行者的谎言的范例这一事实,表明实际上例(1)意指的是“无论你走到哪里,太阳在二十四小时内将升起和落下一次”。

(2)第二个例子也被反驳了,虽然不那么明显。这个表语“mortal”是从希腊语来的不好的翻译:thnetos意思是“必死”或“易死”而不仅仅是“会死的”。而例(2)是亚里士多德理论的一部分——一切生物经过一个时期之后一定会衰弱、会死亡。虽然这个时期的长度是由生物的本质决定的,但是也因生物的偶然环境而有所变化。这个理论被反驳了,因为发现细菌不一定都会死,分裂繁殖不是死,而且后来认识到虽然看起来一切生物形态都可以用猛烈的手段杀死,但是一般地说,有生命物体并非注定要衰亡的(例如,癌细胞能够继续活下去)。

(3)当人们吃着他们每天吃的面包而死于麦角中毒时,如不久前在法国一个村庄里发生的一起不幸事件那样,休谟最喜欢的第三个例子也被反驳了。当然,例(3)原来的意思是,用按照老规矩播种和收获的小麦或谷类制粉,经过正确烘烤做成的面包对人们是有营养的,而不是有毒的。但是他们却中了毒。

因此,休谟对HL的否定回答和我对L1的否定回答并非如赖尔与常识知识论所认为的那样仅仅是些牵强的哲学姿态,而是以非常实际的实在情形为基础的。斯特劳逊教授带着一种与赖尔教授同样乐观的情绪写道:“如果……有归纳问题,而且……休谟提出了它,那么就应补充说他解决了这个问题。”——即,休谟通过对HPS的肯定回答解决了这个问题。斯特劳逊似乎接受了休谟对HPS的肯定回答,并作如下的描述:“我们接受(归纳的)‘基本原则’……是自然界强加给我们的……理性是,而且应当是感情的奴隶。”参见《哲学研究》,1958年,第9期,第20页以后;参阅休谟:《人性论》,第415页。(休谟说过:“只应该是。”)

我以前没有见过对伯特兰·罗素的《西方哲学史》第699页中的引文作这么好的说明,我已经把它选作当前讨论的指南。

然而,很清楚,在对HLL1的肯定回答的意义上,“归纳法”在归纳上是无效的,甚至是悖论的。因为对L1的肯定回答意味着我们对世界的科学描述大体上是真实的。(尽管我对L1的回答是否定的,我也同意这一点。)但是从这一点可以得出结论,我们是非常聪明的动物,不安全地被放在大大不同于宇宙中其他任何地方的环境中,通过这样或那样的方法勇敢地追求发现主宰宇宙和我们环境的真正规律性。显然,无论我们用什么方法,发现真正规律性的机会是很少的,并且我们的理论会包含许多错误,任何神秘的“归纳原则”(无论是基本的还是非基本的)都不能加以防止的错误。而这正是我对L1的否定回答所说的情况。由于肯定的回答必否定它自己,因此,它一定是假的。

如果有人想要指出这一论述的寓意,他可以说:批判的理性比感情更好,尤其是涉及逻辑的问题时。但是我很乐意承认,没有一点感情的话,什么也不会得到。

(4)L2仅仅是L1的概括,而L3仅仅是L2的另一种表述。

(5)我对L2L3的回答给罗素的问题提供了明确的答案。因为我可以说:是的,至少疯子的一些胡言乱语可以看作被经验即试验陈述驳倒了。(其他一些可能是不可试验的,并因而不同于科学理论;这就提出了分界的问题“分界问题”就是我称之为寻找我们能用以区别经验科学的陈述与非经验陈述的标准问题。我的解决办法是这样的原则:如果有(有限个)单称经验陈述(“基本陈述”或“经验陈述”)的合取与它相矛盾,这个陈述就是经验的。这个“分界原则”的一个推论是:孤立的纯存在陈述(例如“某时世界某地存在海蛇”)不是经验陈述。虽然,它无疑会有助于我们的经验的问题境况。。)

(6)尤其重要的是,正如我在关于归纳问题的第一篇论文中所强调的,我对L2的回答是和以下弱形式的经验主义原则一致的:只有经验才能帮助我们确定与事实有关陈述的真假。因为它证明,由于L1和对L1的回答,我们至多能决定理论为假;而由于对L2的回答,我们的确可以做到这一点。

(7)同样地,在我的解决办法与科学方法之间并没有冲突;相反,它使我们了解批判性方法论的基础。

(8)我的解决办法不仅阐明了归纳法的心理学问题(见以下第11节),而且也说明了归纳问题的传统表述及其弱点的产生原因(见以下第12和13节)。

(9)我的系统表述和对L1L2L3的解决完全属于演绎逻辑的范畴。我所要表明的是,概括休谟问题时,我们可以加上L2L3,这就使我们提出了比对L1的回答更积极的回答。其所以如此,是因为从演绎逻辑的观点看来,凭经验证实和凭经验否证之间有不对称现象。这就导致已被反驳的假说与尚未被反驳的其他假说之间的纯逻辑的区别,并导致优选后者——即使只从这样一种理论观点来看:使假说在理论上成为进一步检验的有趣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