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新常态下知识产权的创新、驱动与发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吴汉东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成为时代主题。在国家创新政策体系中,知识产权为创新发展战略目标实现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从一定意义上讲,经济新常态下的创新驱动发展就是知识产权驱动发展。
一、经济发展中的创新现象与创新发展中的法律保障
创新是经济发展的基本现象。创新是指人们在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全部领域中进行的创造性活动,既包括知识创新(含科技创新、文化创新、产业创新、产品创新等),也包括制度创新(含法律创新、政策创新、体制与机制创新等)。在发展理论中,经济增长、知识创新与法治建设应是一个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协调机制。经济增长对社会变革起着决定性作用,它带来了社会物质财富的快速增长,也引起了社会生活方式的巨大变化。在知识创新、经济发展、法治建设的协调体制中,经济处于中轴的地位,知识与法律为之进行曲线偏向摆动。其中,知识进步是经济增长的动力机制,法治建设则是经济增长的保障机制。新制度经济学派将技术进步和制度演变都看成一种创新过程。
20世纪初,经济学家熊彼特在《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首先提出了“创新理论”。在他看来,创新是在生产体系中引入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包括引进新产品、采用新技术、开辟新市场、控制原材料新供应来源和实现新企业组织。熊彼特将创新作为其经济发展理论的核心,认为经济发展的基本现象是创新。20世纪50年代以来,诺斯、科斯等学者在熊彼特创新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制度创新的需求与供给,研究了知识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关系、国家的制度创新职能以及制度创新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从而构建了系统的制度创新学说。对于制度经济学而言,制度创新一般是指制度主体通过新的制度构建以获得追加利益的活动,它是关于产业制度、产权制度、企业制度、经济管理制度、市场运行制度等各种规则、规范的革新。可以认为,在新制度经济学派那里,“技术进步和制度演变都看成是一种创新过程”。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财产非物质化革命的法律文明,表明了“制度创新”的本质属性。在近代法的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制度与企业法人制度的建立,是“现代产权制度建立的标志”。知识产权法作为制度创新的产物,在经济学意义上是一种激励和规制创新活动的新制度“供给”,而在法律层面被喻为私权领域的财产“非物质化革命”,其基本功能是:为创新活动进行产权界定并提供激励机制;为创意产业进行资源配置并提供交易机制;为创造性成果进行产权保护并提供市场规范机制。
知识产权制度是创新发展的基本保障,具有实现“知识创新”的法价值目标。知识产权制度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起着激励和保护知识创新、促进和推动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功能,所以很多学者称之为“创新之法”“产业之法”。创新这一概念是对知识经济全面而精要的解释,可以视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价值范畴。创新价值体现在知识产权政策制定与立法活动之中。知识产权制度以基于创新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体现了尊重创新、保护智力成果、规制知识经济市场秩序的主旨。创新价值目标的实现,在法律规范设计中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保护与私人创新激励机制。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对知识产品有效的产权制度选择。这一制度通过授予发明创造者以私人产权,为权利人提供了最经济、有效和持久的创新激励,保证了创新活动在新的高度上不断向前发展,从而促进了创新成果所蕴藏的先进生产力的快速增长。二是知识产权限制与社会创新发展机制。知识产权的限制,是对权利人专有权利的行使限制,其功能在于通过对产权的适度限制,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确保社会公众有接触和利用知识产品的机会。三是知识产权运用与创新成果交易机制。知识产权运用是连接知识产品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法律纽带,旨在规制不同主体的产权交易行为,促进知识产品的动态运用和精神财富的流动增值,其主要制度就是授权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合理使用。
对我国而言,经济发展开始进入新常态,从表面上看是经济增长减速换挡,但是从本质上看则是发展动力的转换和重塑,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要素的规模驱动力减弱,经济增长将会更多地依赖科学技术的进步。近年来,我国科研投入大幅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科技进步对于经济发展的驱动作用也正在加强。2015年我国研发经费投入1.4万亿元,占GDP的2.1%,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创新指标得到较快发展:科技创造能力提升,跻身于发明专利申请大国,连续4年位居世界第一;品牌创建能力提高,商标注册申请量连续14年位居全球第一;文化创新能力增强,版权产业发展势头良好,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已达到7%左右。我国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等新兴产业迅速崛起,在国际市场份额中逐渐提高。而同期中国GDP的增速一直保持在7%左右,仍然处于中高速增长,我国经济总量从入世前的世界排名第6位跃升至第2位;2015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为68.91万亿元。当下中国经济发展正处于“爬坡过坎”的关键阶段,已经进入经济发展的增速换挡期、风险凸显期和升级机遇期。在这一转型发展阶段,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实现从世界大国向世界强国的转变,关键在于改变经济发展动力、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其基本路径就是发挥知识产权激励和保障创新发展的制度功能。
二、科技创新、产业创新与知识产权产业发展
进入新世纪以来,世界经济结构发生深刻变革,第四次国际产业转移已经开始启动。在各国政府的积极推动下,新技术革命步伐加快,第三次工业革命初见端倪。习近平总书记对此做出了精辟分析:“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与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形成历史性交汇。”经济新常态的基本要求是,经济发展的动力应来源于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方式需进行结构性改革。经济新常态的出现,其动因是科技革命,其表现是产业创新。产业创新是以科技革命为引擎的。科技发展的智能化、数据化、网络化、绿色化以及科技中心多元化、科技生产一体化,成为新一轮全球科技革命的显著特点。我们看到,无论是美日欧等传统经济体,还是中俄印等新兴经济体,都在发动本国(地区)的科技革命,抢占全球创新的制高点,将信息网络、生物技术、清洁能源、新材料与先进制造等作为研发投入最集中的领域。科技专家预测,全球创新中心正由大西洋向太平洋扩散,由欧美走向亚太。未来的20到30年间,北美、东亚、欧洲三大世界科技中心将鼎足而立,主导全球创新格局。新一轮技术革命将带来世界各国的产业变革,这在科技领先型国家中将会表现得特别明显。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道路从传统的资源、资本驱动正走向创新驱动。迈克尔·波特的“地区经济发展阶段理论”认为地区经济发展具有四个阶段:生产要素导向阶段、投资导向阶段、创新导向阶段和财富导向阶段。一国在经济欠发达时,其经济增长的动力主要依赖基本生产要素;在经济初等发达阶段,投资是驱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在创新导向阶段,也就是向中等发达国家和发达国家迈进的过程中,产权化的创新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驱动力。目前我国已进入工业化中后期,正处于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关键时刻。从经济发展新常态到供给侧经济结构性改革,表明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思路发生了重大转变。就整个宏观经济来说,从生产到流通再到消费,是一个供给与需求各处一端的完整链条。在过去的30多年间,中国经济一直保持较高的增长率,且主要是依靠需求侧的拉动,即倚重“投资、消费、净出口”这三驾马车。不断扩大的投资在拉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供需之间的不平衡,产生了经济结构性矛盾,其重要问题就是一些行业的产能过剩。就国际制造业占比而言,中国生产、出口产品占据第一的有250种,其中化纤占41%、粗钢占44%、玻璃占50%、水泥占60%、电解铝占70%。生产如此规模数量的产品,造成了GDP指数的上扬,但没有足够的消费,从而导致产能过剩。行业产能过剩的表现是:产品价格指数下滑,企业盈利能力下降,行业供给超过需求。2008年前,我国行业产能过剩达20%左右,而现在产业利用率不到70%,存在较严重的产能过剩。从实质上讲,产能过剩是低端产能过剩,其背后的要害问题是产业创新乏力。供给侧改革将聚焦生产要素的有效供给和利用,旨在通过创新驱动、解放生产力、提高效率来促进经济发展。
产业创新和变革的重要任务,就是调整产业间要素配置的结构,也就是通常说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要让资源更多地流向有需求、有前途、有效益的产业类型和经济形态。知识产权是产业创新和发展的核心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各国政治家、企业家以及战略科学家一直密切关注新一代技术革命带来的发展机遇,充分挖掘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的引领作用,以适应新的产业革命并形成新的竞争优势。2011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世界知识产权报告——创新面貌的变化》,明确指出:拥有知识产权已成为创新企业战略核心。依赖于知识产权的知识市场日益增长,全球知识产权交易额的增速已超过全球GDP的增长率。知识产权将企业的创新、研发、制造和营销等有效地联结起来,既可以引领创新创业发展,又能够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产业创新的过程和结果是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在发达国家,现代经济整体依赖于某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与专利、版权、商标相关联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是本国经济的支柱。可以认为,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一种产权化的创新,构成了经济增长的原动力。在某种意义上讲,创新驱动就是知识产权驱动,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是实现上述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外在表现。
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是一种特殊的产业分类,在外延和范围上与高科技产业、创意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有交叉重叠之处。从其产业本质特征而言,它以法定权利作为相关产业命名,突出了该类产业中的知识产权构成:一是知识产权要素的高密集性。该类产业是以专利、商标、版权等无形资产要素组合,依靠知识产权的专业服务和质量管理而发展。二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高依赖性。该类产业是以权利的存在为基础,以权利的保护为后盾,依赖健康有序、公平开放的法治环境而生存。三是知识产权价值的高成长性。以知识产权为实质的创新与经济增长之间具有正相关性,知识产权本身成为知识经济时代财富创造的主体资源。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这一概念的提出,先是在美国(2012年),后是在欧盟(2013年)。而在我国,201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为专项任务,提出了“规划指引”“市场投入”“政策扶持”“示范引导”“管理服务”等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各国发展态势表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已然成为拉动世界经济增长的主导力量。我国供给侧改革的要义,在于改变依赖资源和投资驱动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以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作为经济结构性改革的新“供给”。具体而言,首先要提升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引导和支持企业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质量和运用效益,将知识产权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层次和企业竞争力。同时,要完善高校和科研院所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充分调动高校和科研单位人员转化运用知识产权的积极性,承接和盘活高校和科研院所知识产权资产,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其次,要推进知识产权与产业的深度融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于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支撑、导航作用,不断推动全面创新,更多靠产业化的创新来培育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把创新落实到创造新的增长点上,把创新成果变成实实在在的产业活动。最后,要加快产业集聚区建设,努力建成一批产业链完善、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通过知识、技术、资本和产业转移带动和引领周边区域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发展。
三、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新常态:目标与任务
经济新常态的形成,有赖于知识产权事业同步进入新常态。在新形势下,知识产权的有效转化和运用,对于提高经济发展质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特别的意义和作用。知识产权作为激励和保障创新的制度产品,其本身只是一种独占性的法律授权。知识产权只有与市场经济相结合,进行转化和运用,才能成为企业和产业经营中的“正资产”,产生经济社会发展的正能量。
知识产权转化和运用的基本方式有:(1)知识产权的“产业化”(industrialization)。知识产权的产业化,是指将知识产权所保护的知识、技术、信息等应用到生产经营活动之中,使之转化为有益的生产力,成为企业有价值的无形资产。产业创新须以科技创新为前提,科技创新是以产业创新为目的。知识产权的产业化,意味着科技创新成果与现实生产力的有机结合,这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必然要求。知识产权的生命在于实施,知识产权的产业化是以知识、技术、信息的充分实施为基础。无论是研发者的自行实施,多个研发者以及研发者与投资者的共同实施,还是研发者将创造成果转让他人实施,都是实现知识产权产业化的重要途径。(2)知识产权的“商业化”(commercialization)。知识产权的商业化,则是指将知识产权作为商品转让给他人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是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一种间接方式,也是知识产权转化为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其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转让和知识产权许可两种交易模式。在知识产权的商业化过程中,创造成果的交易价格往往由自身价值、买方情况、卖方情况和权利转让方式四大类因素所决定,其中创造成果的自身价值无疑是核心要素。(3)知识产权的“资本化”(capitalization)。知识产权的资本化,即为知识产权投资和知识产权收购的运营问题,目前主要表现为专利运营。在专利技术资本化的过程中,专利不再仅仅是技术和权利的代名词,更是市场主体的一种竞争资本。近年来,随着企业间专利交易的不断发展,一种新的专利经营主体NPE(non practicing entities,即“非专利实施实体”),在专利运营中扮演重要角色,该类实体本身不进行产品的生产或销售,而是投资创新和收购专利,专门从事专利技术的资本化运营活动。
我国知识产权的有效运用,受制于创新水平不高、创新成果商业价值较低以及知识市场发育不尽完善等诸多问题。就知识产权构成而言,具有大而不强、多而不优的特点,存在效益与贡献不足的弊端。现就数量、结构、质量、效益四大要素构成分析如下:(1)数量规模相当可观。2015年,发明专利申请量首次突破百万件,达110.2万件,占全球有效申请量的近三分之一。同年,受理商标注册申请280万件,商标累计有效注册量达到世界第一。(2)结构布局不尽合理。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划分的35个技术领域中,中国主体发明专利拥有量高于外国来华发明专利拥有量的有28个,但在光学、发动机、运输、半导体、基础通信程序、音像、医学等7个领域与国外存在差距;在包括电影、电视、音乐、图书的版权产业领域,本土市场的占有率尚可,但国际竞争力较弱。2010年,我国出口的版权产品在国际市场份额为4.66%,与美国(18.74%)、德国(10.69%)、法国(33.81%)和英国(13.38%)等存在较大差距;中国是商标注册大国,但出口产品90%左右是贴牌加工,有世界影响力的中国商标为数不多。(3)质量水平参差不一。中国在3D打印、纳米技术、机器人工程等少数尖端前沿领域表现强劲,但在大多数核心技术领域的创新总体偏少。2010-2013年中美日韩四国专利技术流动数据表明,中国仍是最大的技术输入国,其中95%的高档数控系统、80%的高档芯片、近100%的大型发动机依赖进口。(4)实施效益有待提升。具有商业价值(其要素包括市场竞争优势、技术应用价值和产业化前景)的专利总量不足,对产业发展贡献不力。据统计,2015年备案专利合同标的平均仅为50万元。综上所述,我们需要调整知识产权构成要素,强调以绩效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政策导向。过去我们较多注重数量和规模,但现在更多要强调质量和水平,考虑结构和布局,着力实施和效益。这里有几项具体指标,似可作为知识产权制度产品的重点“供给”:核心技术专利的拥有量、发明专利的域外布局、专利技术的应用率和产业化率;版权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占有率、版权产业对GDP的贡献率;商标的附加值构成、知名品牌的拥有量及其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等等。总体来说,知识产权的“供给”,应致力于提升创新型国家的综合发展实力。
对于当下中国而言,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本身,就是一场以制度创新促进知识创新、以法治建设保障创新发展的伟大社会实践。在经济新常态下,知识产权制度被赋予推动国家创新发展的功能和使命。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经济发展的大逻辑。因此,围绕着经济新常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各项工作,包括知识产权的制度建设和战略实施,都需要与时俱进,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充实。质言之,知识产权事业新常态,即是以法治化国家建设和创新型国家形成为目标,依靠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效益的综合提升和有效运用,不断提高国家科技创新力、文化软实力、经济发展力和国际核心竞争力。
(本文原发表于《法学》2016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