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制贫困治理: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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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项目制扶贫主体间的关系

3.4.1 政府与贫困群众

政府既是群众利益的维护者,但某种程度上又可能会成为群众利益的“背离者”。在项目制扶贫的过程中,政府和贫困群众的关系与定位是首要的,是项目制扶贫工作的重要内容。一方面,政府希望通过项目制扶贫,协调各方资源帮助贫困群众发展生产摆脱贫困,实现国家的意志,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和农村贫困群众利益具有一致性。政府是贫困群众的政策宣传者,通过宣传,使政策真正下沉到基层;政府是贫困群众的动员者,政策宣传到位后,要通过动员号召贫困群众积极参与项目制扶贫,发展生产,脱贫致富;政府是贫困群众的帮扶者、护航者,项目制扶贫实施后,要对贫困群众提供资金支持、技术指导,进行教育培训,使贫困群众获得新知识,增长新技能,同时通过引入企业进行项目联合,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并建立稳定的销售渠道,尽力确保农户利益。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不规范的管理过程有时可能会背离贫困群众利益。当项目从中央发包到地方时,往往会受到地方政府权力利益的绑架,地方政府有时不会完全被动地接受中央政府预先设置好的管理过程,他们往往会站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立场上对中央政府的项目进行“包装”,从中获取经济利益或通过打造“政绩工程”来实现其政治利益,从这个层面上讲,扶贫项目并没有完全为贫困群众考虑,难保真正惠及民生,项目制扶贫也因此会违背其原有的意义和初衷,进而沦为地方政府谋取“政绩工程”和实现领导者意志的工具。

3.4.2 政府与企业

政府是企业的引领者,应带动企业成为扶贫的中坚力量。要协调好政府与贫困群众之间的联系和运作关系,就必须发挥好企业的作用,企业是项目制扶贫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环,项目制扶贫不仅仅是政府参与,政府还应当带动企业形成扶贫的有效合力,在企业和贫困群众之间搭建合作的桥梁。项目制扶贫是产业化、一体化、集约化的发展,完整的产业链条需要企业的共同参与,政府、企业、农户之间互相联系、有机结合,才能将项目制扶贫的具体工作有效开展起来。一方面,这些企业作为产品的提供方,在项目具体实施和工作执行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可以给贫困群众提供技术指导和资金支持;另一方面,企业的发展和成长得益于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的伟大变化和政策环境,因此参与项目制扶贫更是其社会责任感的体现和社会价值的担当。

3.4.3 政府与市场

市场应当在政府的监管和宏观调控下,发挥对贫困资源的自主配置作用,政府应集聚市场力量,调动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扶贫。研究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时需要注意以下四个层面的问题:第一个层面是动员问题,这里我们主要强调的是项目制扶贫过程中地方政府要充分发挥基层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和带头作用,带动广大群众自觉参与到项目制扶贫工作中来,同时也为企业和市场提供人力资源和初始材料支持。第二个层面是项目制扶贫的基础设施配套问题。贫困地区的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扶贫项目管理、产品供给等需要政府协调市场关系,引入市场机制,确保项目制扶贫配套措施的平稳落地。第三个层面是政府要通过市场化渠道补充资金。地方政府在推进项目制扶贫的工作中,为解决资金问题会加强与相关金融机构的联系,协调风险承担机制,减少群众承担的金融风险,增强金融领域工作的领导和统筹能力,及时为项目制扶贫开辟一条精准的资金扶贫道路,为贫困地区的发展提供便利的融资渠道。政府在市场化资金补充的过程中,要及时开展资金情况的调研,对于项目制扶贫的资金使用情况,要公开、公平、透明,不能搞权钱交易和腐败,要将每一笔资金都切实用到项目制扶贫的工作上,要将每一笔资金都花到改善广大贫困群众的生活上。在项目制扶贫过程中,资金的运用和收纳能力是对地方政府治理水平和金融治理能力的一次考验。第四个层面是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继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使农户自觉扩大生产,努力创新,使高质量的农户产品走向更广阔的市场,同时也要发挥好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使农户真正在稳定的市场秩序中不断增收。

3.4.4 政府与社会组织

政府应学会对社会组织赋权,与社会组织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社会组织参与项目制扶贫意义重大,政府要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到贫困治理工作当中来。政府要建立起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宏观政策,对社会组织赋权,与社会组织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使社会组织成为贫困治理的重要力量。社会组织通过参与贫困治理,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在贫困治理工作中扮演好资源整合者、政策优化者、政府合作者的角色。

3.4.5 贫困群众与企业

企业是贫困群众脱贫的帮扶者。贫困群众与企业的运作关系,是整个项目制扶贫运行关系链条中最活跃的一环,企业是帮扶者,群众是参与者。扶贫项目设立后,企业按照扶贫政策的要求,为农户提供帮助、初始材料或进行资金扶持、技术指导,农户对初始材料进行加工并把成品通过市场进行流通,卖给企业,从而获利;农户还可以通过项目制扶贫的帮助,自己成立公司或合作社,让产品进行市场流通,从而参与市场规则的制定和产品定价,以实现长期收益。企业是社会的企业,只有真情地回报社会,才能赢得社会的信赖和支持而不断发展壮大。

3.4.6 贫困群众与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是贫困群众脱贫的服务者。社会组织也是社会扶贫的重要主体,社会组织参与扶贫是相对于政府扶贫而言的,是指社会组织针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救助、开发以及社会服务等活动,社会组织扮演社会服务者的角色。在项目制扶贫的运作关系中,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优势明显、亮点纷呈。社会组织可以弥补政府失灵,政府不仅在精准性、效率持续性方面存在不足,还存在寻租和腐败现象,而社会组织是公益性的,具有资源整合和专业性优势,更能深入群众并与群众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为贫困群众提供专业的救助和服务。

虽然上述项目制扶贫涉及对企业、市场和社会组织等参与主体的分析,但这些参与主体实质上仍然是作为政府的协助者而存在的,我国的项目制扶贫主要是通过上下级政府之间的互动和政府同贫困群体之间的互动来实现的,归根结底需要各级政府和贫困群体之间进行良好的配合。接下来本研究将从上级政府、地方政府、基层政府和农村贫困群体之间的互动关系视角,进一步分析项目制扶贫主体的行为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