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影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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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相关概念界定

一、文献中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很多学者已从各自角度出发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界定。谢平等(2012)首次提出互联网金融模式,并且对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支付方式、信息处理以及资源配置三个方面进行了理论研究。王国刚(2014)提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的金融模式与运行结构,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大大提升了现行金融的运行效率。张晓朴等(2014)则提出要准确理解“虚拟经济”自身的运行机制,并把握好其与实体经济的匹配度。杨凯生(2013)指出,只要是通过互联网来运作的金融业务都可以算作是互联网金融。陈志武(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并不能称之为“新金融”,其本质上还是金融契约,仍然是信用之间的交换,只是销售与获取的渠道发生了改变。

二、本书中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本书认为互联网金融是金融通过互联网这一平台实现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再升级,并未创造出新的金融模式,究其本质还是金融。本书主要侧重研究互联网金融中以互联网支付为主的业务和传统金融机构开拓的网上银行业务(其中包括存款、贷款等)。本书中的互联网金融指的是:(1)以互联网支付为主的业务;(2)传统金融机构开拓的网上银行业务,其中包括存款、贷款等;(3)民间借贷机构发展的P2P贷款与众筹融资等。

三、传统金融的定义

曹凤岐(2015)认为,传统金融是以银行、证券、保险业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模式。王敏成(2014)提出,传统金融是一种以存款、贷款业务和资金结算业务为主的资金活动,从广义的角度来看,传统金融包括所有信用货币的发行保管、兑换结算以及金银买卖等活动,属于典型的资金融通。高宏华(2002)认为传统金融是指为在一定地域中共同生活的人群服务,满足该类人群的金融需求并为之提供金融服务的活动。刘小平(2010)认为,传统金融指的是银行为满足社区公众一切金融方面的需求而开展的金融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