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思想与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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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节
我国刑事政策的基本内容

[1]刑事政策的基本内容既可谓是刑事政策的基本骨架,又可以说是刑事政策的具体样态。对此,我国刑事政策的理论与实践存在诸多不同见解。应当说,刑事政策的基本价值理念与政策形式结构是刑事政策基本内容的核心。

一、我国刑事政策内容的学说考究

[2]基于知识展现纵深的视角,我们可以将关涉刑事政策内容的知识层面分析为三:刑事政策的指导思想、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刑事政策的类型形态。以此作为逻辑纲目展开,试对我国学者有关刑事政策内容的见解,择要介绍如下:

[3]刑事政策的指导思想:(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例如,有的论著指出,我国刑事政策的指导思想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具体包括:从实际出发制定方针政策的思想;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的思想;无产阶级肩负改造客观世界历史任务的思想;事物互相联系互相影响的思想;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思想。[1]也有的论著指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对于刑事政策制定与实施的指导,主要包括: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打击和预防犯罪相结合;区别对待、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2](2)邓小平理论:例如,有的论著指出,邓小平理论的许多观点,对于我国刑事政策均有指导意义,具体包括:解放、发展生产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犯罪;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民主法制;一手抓物质文明,一手抓精神文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依法治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3]

[4]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1)强调相对概念间的协调统一思想:例如,有的论著指出,我国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正确处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原则;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为基础的处遇个别化原则;打击少数,争取、教育、改造多数的原则;统筹兼顾,不可偏废的原则。[4](2)强调合理、平衡、法制的思想:例如,有的论著指出,刑事政策制定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三条:合理原则(有价值与合真理的统一);平衡原则(宏观与微观、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目的与手段等的相对统一);法制原则(遵守宪法原则、政策与法律密切协同)。[5](3)强调人道、法治、科学的思想:将人道主义、法制主义、科学主义,作为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人道主义是指对人性尊严的尊重,即人必须把人当作目的而不是手段;法治主义是指在制定及实施犯罪防治对策时,须受法律支配;科学主义是指刑事政策学须立足于犯罪学等经验科学的研究成果之上。[6](4)强调谦抑、刑期无刑、仁爱的思想:将刑罚谦抑主义、刑期无刑主义、仁爱主义,作为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刑罚谦抑主义,是指排除刑罚万能的思想,刑罚须和其他社会安全设施紧密配合才能达到目的;刑期无刑主义,是指刑罚本身并不是目的,而只是手段,其最终目的在使犯罪人不至沦于再犯;仁爱主义,是指人和人彼此密切不可分离,自然应当人人有不忍人之心,休戚与共痛痒相关。[7](5)强调改善、科学、个别、谦抑的思想:将教育改善主义、科学主义、个别化、刑罚谦抑主义,作为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教育改善主义,是指刑事政策最终目标在于教育改善犯罪人,使其重新做社会有用之人;科学主义,是指有效的刑事政策非以各科学有关犯罪之研究为其基础不可;个别化,是指对犯罪人所为之处遇,须依各个犯罪人之个性及需要而个别化;刑罚谦抑主义,是指排除刑罚万能的思想。[8](6)区分政策的制定原则与执行原则:例如,有的论著指出,制定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科学原则、法治原则、人权原则;刑事政策执行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目标与手段相统一的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监控与执行相同步的原则。[9]

[5]刑事政策的类型形态:(1)基本政策与犯罪类型政策:例如,有的论著将我国刑事政策的类型形态表述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对于犯罪集团,实行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对于惯犯,实行从严处罚的刑事政策;对于犯罪法人,实行两罚的刑事政策;对于严重刑事犯罪,实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对于严重经济犯罪,实行依法从严处罚的方针;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于累犯、再犯,实行从严处罚的刑事政策;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实行从严从重的刑事政策;对于军职人员犯罪,实行军法从严、战时从严、宽严相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等的刑事政策;对于少数民族公民犯罪,实行“两少一宽”的刑事政策;对于社会治安问题,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对于劳动改造罪犯的工作,实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10](2)基本政策与具体政策:例如,有的论著将我国刑事政策的具体形态表述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解决我国违法犯罪问题的基本对策;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是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基本刑事政策;少杀政策、“给出路”政策、依法从重从快政策等,是在贯彻实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过程中,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情况,党和国家提出的具体刑事政策;“教育、感化、挽救”,是劳动教养工作的方针;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文化技术教育相结合、对罪犯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等政策,是我国改造罪犯中的具体政策。[11](3)不同法律部门的政策体现:例如,有的论著基于不同法律部门以刑事政策法律化,对我国刑事政策的具体形态作了表述。我国《刑法》对于犯罪概念、犯罪构成一般构成要件、犯罪停止形态的规定等,均体现了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体系,体现了区别对待的原则、依靠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政策、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精神;依法从重从快,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等等,是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法方面的表现;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给出路”政策等,是刑事政策在监狱法方面的表现;此外,还有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等刑事政策。[12]

二、我国刑事政策的基本结构

[6]应当说,刑事政策的知识结构涉及刑事政策概念与特征、刑事政策的主体与客体、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刑事政策的指导思想与原则、刑事政策的具体表现、刑事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刑事政策的环境、刑事政策的评估、刑事政策的终结、中外刑事政策的比较等等。不过,本题“我国刑事政策的基本结构”,主要是就我国刑事政策的内容要素而言的,基于纵深的视角,具体表现为三个层面: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具体形态。

(一)刑事政策的指导思想

[7]刑事政策的指导思想,高屋建瓴,是构建刑事政策内容的灵魂与源泉,属于刑事政策内容要素的最为抽象宏观的精神。刑事政策由国家与执政党制定或认可,国家与执政党为治理整体国家而确立与倡导的意识价值,也是刑事政策灵魂的根本指针与导向。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指导思想:“……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由此,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根本指导思想,也是刑事政策内容的灵魂与源泉。

(二)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

[8]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基于刑事政策的根本指导思想,具体阐释刑事政策内容的法则或标准,属于刑事政策内容要素的刑事领域的基本准则。就具体表现而言,刑事政策基于其基本原则的思想指导,形成各个侧面的政策的典型表述(例如,宽严相济政策),进而又具体展示为制度规范的形态(例如,罪刑处置)。这意味着,刑事政策原则高屋建瓴统辖着刑事政策典型表述的核心思想,刑事政策的典型表述系属刑事政策思想内容的基本网结,刑事处置等规范形态则为刑事政策最终的具体展开与表现。由此,基于最终的实体形态,也可以说,刑事政策是具有内在价值目标的刑事规范,在刑事领域,法治原则、保障人权兼顾保护社会、刑事公正兼顾刑事效率、罪责自负原则,应当成为刑事规范的重要价值标准,同时也构成了刑事政策的应然的基本准则。

[9]刑事法治原则:是指基于民主政治的社会背景,国家刑事权力的发动与运行,严格依据法律,而排除任何个人恣意的法律至上的基本准则。其核心标志为:(1)民主政治:法治原则以民主政治为根基。民主,意味着人民的统治、多数人的统治。法律也应当是民主的产物,而不是个别人或者少数人的恣意。(2)法律至上:法治的基本特质就是法律至上。国家、政党、统治者个人等所有权力,均受公平正义的法律框架的制约,不允许有超越于法律的特权。(3)罪刑法定:在刑事领域,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刑法法制主义、适用刑法平等、无罪推定等,确立了刑事法治的基本价值,构建了现代刑事法治的根本支柱。[13]

[10]保障人权兼顾保护社会:保障人权意味着刑事政策,应当具有防止国家滥施刑罚权与任意剥夺公民自由权利的价值的基本准则,包括:对国家刑罚权的制约;对公民自由的保障(保障犯罪公民受到合法追究、保障善良公民不受非法追究)。保护社会意味着刑事政策,应当具有惩罚犯罪以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各种法益的价值的基本准则,包括:社会秩序的维护;各种法益的保护(对个人法益、对国家法益、对社会法益的保护)。关于保障人权与保护社会的平衡问题,基于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即“国家与犯罪人”的刑事法律关系主体、“受制约的刑罚权与有限度的刑事责任”的刑事法律关系内容等[14],应当强调刑事政策的保障人权本位与保护社会兼顾。

[11]刑事公正兼顾刑事效率:这是基于刑事政策价值目标的核心取向,对于刑事政策应有的基本准则的表述。[15]刑事公正,意味着刑事政策体现着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合理,具体表现在保障人权兼顾保护社会、罪刑宽严适度、平均正义并分配正义等。刑事效率,意味着刑事政策体现着以最少的资源获得最大的收益,具体表现在刑事政策对于稳定社会秩序所产生的积极功效与作用。关于刑事公正与刑事效率的平衡问题,基于法律对于社会正义的终极意义以及刑事法律的谦抑、严厉等本质特征,应当强调刑事政策的公正本位与效率兼顾。

[12]罪责自负原则:指刑罚权只能针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人本人发动与具体实行,而不能株连与犯罪无关的人的刑事政策基本准则,包括:责及罪犯本人;不得株连无辜。责及罪犯本人意味着只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才承担刑事责任;犯罪人也只对自己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不仅生命刑、自由刑只能由罪犯本人承担,而且资格刑、财产刑也只能由罪犯本人承担。不得株连无辜意味着在刑事领域并不存在刑事责任者承担责任的替代与转移;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尽管其与犯罪人有着亲属、朋友、邻居等关系,但是也不能因此而受到刑事责任的牵连。

(三)刑事政策的具体形态

[13]刑事政策的具体形态,立于政策具体内容的层面,展现各种刑事政策的典型表述,属于刑事政策内容要素的较为具体微观的表现。刑事政策,旨在预防、控制与惩治犯罪,应对犯罪与社会危险行为,表现为宏观原则与具体方法。这意味着刑事政策,在具体形态上,包括预防、控制与惩罚犯罪等的刑事政策,应对犯罪与社会危险行为的刑事政策,宏观原则性刑事政策与具体方法性刑事政策。

[14]预防犯罪的刑事政策、控制犯罪的刑事政策与惩罚犯罪的刑事政策:(1)预防犯罪的刑事政策:是指旨在预先防范犯罪形成的各种刑事政策的具体形态。例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我党对待犯错误的同志)以及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政策(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等等。(2)控制犯罪的刑事政策:是指旨在限控遏制犯罪发生的各种刑事政策的具体形态。例如,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对于严重刑事犯罪)、从严处罚的政策(对于累犯、再犯)等等。(3)惩罚犯罪的刑事政策:是指旨在以合理报应已然之罪为本位的各种刑事政策的具体形态。例如,轻轻重重的两极化罪刑政策、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罚适用政策、少杀的惩罚强度政策、少捕的惩罚广度政策、主刑与从刑的惩罚模式政策等等。

[15]应对犯罪的刑事政策与应对社会危险行为的刑事政策:(1)应对犯罪的刑事政策:是指针对犯罪而予以刑罚处罚的各种刑事政策的具体形态。例如,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相统一的犯罪概念,四要件平行并举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主刑与从刑的刑罚体系,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区别对待的政策(对于不同类型犯罪、共同犯罪)等等。(2)应对社会危险行为的刑事政策:是指针对社会危险行为而予以保安处分的各种刑事政策的具体形态。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保安处分之名,《刑法》上更无保安处分之说,但是我国《刑法》和行政法上业已存在一定的具有保安处分部分功能的各种预防犯罪的措施,如收容教养、强制医疗、强制戒除、没收财物等。[16]与这些措施相应,也有着各种刑事政策的具体形态。例如,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等等(见本节段5)。

[16]宏观原则性刑事政策与具体方法性刑事政策:(1)宏观原则性刑事政策,是指刑事政策的具体表现中,具有总体全局指导意义的刑事政策形态。例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宏观原则性刑事政策也可谓基本刑事政策。对于基本刑事政策的界定,刑法理论存在不同见解。有的强调基本刑事政策的“较长时期全程主导作用”特征,并且存在定罪、刑罚、处遇等三个方面的基本刑事政策[17];有的认为基本刑事政策应当包含事前预防与事后打击两个方面,从而只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才能称为基本刑事政策。[18]应当说,基本刑事政策的核心意义在于其总体全局指导的特征。具体地说,作为基本刑事政策应当同时具有如下特征:长期持续有效、贯穿立法司法、具有普适意义、政策思想平台等。现代刑事政策在本义上就是基于“预防、控制与惩治犯罪、实现刑事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见第2节段9),而非单纯的事后制裁。由此,宽严相济政策不失基本刑事政策的地位。(2)具体方法性刑事政策,是指刑事政策的具体表现中,具有相对具体与操作意义的刑事政策形态,包括具体方法思想与具体方法操作。其中,具体方法思想,例如,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相统一的犯罪概念、四要件平行并举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主刑与从刑的刑罚体系、保留死刑但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等等;具体方法操作,例如,基于《刑法》第13条“但书”而有的相关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基于《刑法》总则有关条文以及分则第263条的规定,认定特定行为构成抢劫罪;基于《刑法》总则与分则的有关规定,具体适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方法。

[17]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具体形态的刑事政策纵深层面,在一定程度上也表现出刑事政策的形成与践行的过程。刑事政策的指导思想高屋建瓴,构建刑事政策内容的灵魂与源泉;基于刑事政策的指导思想,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解释刑事政策内容的法则或标准;基于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刑事政策的具体表现展现刑事政策内容的各种形态。由此,指导思想有待于具体为基本原则,而基本原则有待于转化为具体形态,具体形态也有待于进一步予以方法操作化。

[1] 马克昌主编:《中国刑事政策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22页。

[2] 杨春洗主编:《刑事政策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59—165页。

[3] 何秉松主编:《刑事政策学》,群众出版社2002年版,第195—211页。

[4] 马克昌主编:《中国刑事政策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2—27页。

[5] 杨春洗主编:《刑事政策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1—45页。

[6] 许福生著:《刑事政策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9—21页。

[7] 林纪东著:《刑事政策学》,台湾正中书局1996年版,第10—13页。

[8] 张甘妹著:《刑事政策》,台湾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9—14页。

[9] 何秉松主编:《刑事政策学》,群众出版社2002年版,第226—266页。

[10] 马克昌主编:《中国刑事政策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9、229、253、267、279、319、367、387、408、424、437、484页。

[11] 杨春洗主编:《刑事政策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98、231、229、279、318页。

[12] 何秉松主编:《刑事政策学》,群众出版社2002年版,第359—447页。

[13] 详见张小虎著:《刑法的基本观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171页;张小虎著:《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7—35页。

[14] 详见张小虎著:《刑法的基本观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9—235页。

[15] 相对而言,保障人权兼顾保护社会,是基于刑事政策价值目标的具体表现,而对刑事政策应有的基本准则的表述。

[16] 但是,严格而论,这些措施不能称作我国的保安处分制度。详见张小虎著:《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19页。

[17] 参见储槐植:《刑事政策:犯罪学的重点研究对象和司法实践的基本指导思想》,载《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研究》1999年第5期,第6页。

[18] 参见张远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代精神解读》,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