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比特币洗钱的外在原因
虽然比特币并不适合大规模洗钱,但仍被许多敏锐的洗钱者利用,除了其自身利于洗钱的特点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外在原因:反洗钱监管范围的扩展和法网的日益严密使传统洗钱手段越来越困难。
目前世界各国对洗钱采取两种基本的打击和预防立场:一是将洗钱行为犯罪化;二是对以金融机构为主的具有潜在洗钱风险的机构和从业人员赋予反洗钱的义务。义务主体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主要有以下四种:(1)对客户的尽职调查;(2)保存交易记录;(3)报告可疑交易;(4)内部控制措施。[15]随着上游犯罪和洗钱手段的发展,反洗钱的义务主体范围日益扩大,涉及领域越来越多,法网逐渐严密。
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16](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简称FATF)《40项建议》[17]中义务主体的发展为例。由于传统上金融机构是洗钱攻击受害地和监测犯罪资金流动的核心领域,因此1990年制定的《40项建议》一直将核心内容放在“增强金融系统的作用”之中。金融机构和监管者在预防洗钱中应采取的措施包括:金融机构对客户应有的身份识别义务;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增加金融机构的谨慎义务;可疑交易的报告制度;制定和实施可行的反洗钱内部控制措施;在与反洗钱措施不存在或不完善的国家人员、公司或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联系和交易时,应当予以特别注意;避免现金洗钱的措施等。
随着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制越来越严格,洗钱者开始寻求其他途径绕过金融系统的监管。针对这种趋势,1996年FATF对《40项建议》所作的第一项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货币兑换所,要求将非银行金融企业或行业也纳入反洗钱法律和条例的适用范围,并且保证有效执行。此外,此次修改还关注了新科技的发展。由于新科技手段使得瞬间、远程和匿名的大规模交易成为可能,而且会成功地在传统的金融机构未介入的情形下完成交易,从而可能有利于隐藏身份,因此,在修订后的第13项建议中,要求各国特别关注伴随新科技而产生的新洗钱技术,并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新技术被用来洗钱。
2003年《40项建议》的第二次修订,再次增加了对非金融企业和行业的重视。关于指定的非金融企业和行业:经过多年的观察,FATF注意到随着金融机构反洗钱预防措施的落实,洗钱者开始寻求利用非金融企业和行业进行洗钱,故在第12项和第16项建议中,规定赌场、房地产经纪人、贵重金属交易商和珠宝商、律师、公证人、其他独立的法律专业人员和会计师、信托和服务公司服务的提供者等非金融企业和专业服务领域,在特定条件下也应当适用建议,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和记录保存的义务。[18]此外,“9·11”之后还针对新增的上游犯罪,增加了反恐怖融资的9项建议,成为《40+9项建议》。
各国参照FATF的建议逐步扩大反洗钱义务主体,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使洗钱者难以逃遁。有鉴于此,全世界洗钱者们一直在寻找既可以绕过监管严密的金融系统、隐藏身份,又可以方便快捷地进行价值转移的交易工具,以及通过该工具将“赃钱”“漂白”的新渠道。这才使得比特币和比特币交易平台成为洗钱者的“新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