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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

(a)申请牌照需要采取书面形式,经过宣誓,采用监管部门规定的形式并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者的确切名称,包括商业名称、组织形式、组织成立日期及其建立或者合并时所属的司法管辖区域。

(2)申请者所有关联方的清单以及可表现申请者与这些关联方之间关系的组织结构图。

(3)列出以下主体的详细个人简历信息:每个个人申请者、每个董事、高管、主要股东、申请主要受益人。简历信息要包括以上个人的姓名、实际住址和邮箱地址,以及关于个人历史、经验和资质的信息和证明文件,上述信息应由以上个人以官方给出的形式完成,并向纽约州金融服务局披露。

(4)由监管部门认可的独立调查机构所做出的关于个人申请者、高管、主要股东、申请主要受益人的历史背景报告,如有。

(5)对于每个个人申请者,每个高管、主要股东和申请主要受益人,以及所有将要被申请者雇用的个人需要提交:(i)一组完整的指纹,或者一份收据指明指纹是在哪家机构取得的(该机构必须为监管部门接受的),在什么时间取得的,这些数据用来提交给纽约州刑事司法服务部(the state division of criminal justice services)和联邦调查局(FBI);(ii)上述监管部门所规定程序的手续费,如有;(iii)两张两英寸的个人证件照。

(6)申请者的组织关系图和管理架构,包括主管人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表明权力和责任在主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分配情况。

(7)申请者、高管、主要股东、申请主要受益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如有),申请者下一年的预计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报表。

(8)申请者过去、现在和未来计划的业务描述,包括其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详细信息,所有与其相关网站的地址,申请者业务所属司法辖区域,主要营业地、业务的主要市场(the primary market of operation),预计的客户基础,特定市场目标,任何业务活动在纽约州的实际地址。

(9)银行议定书的所有细节(details of all banking arrangements)。

(10)所有书面的工作准则和工作规程,包括本法规所要求的。

(11)一份宣誓书。(此处略)

(12)以申请者、董事、官员或者顾客为受益人的保险单复印件,如有。

(13)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兑换比率计算方法的解释说明。

(14)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b)作为申请的一部分,申请者应当证明其将基于执照按照本法规要求合规运行。

(c)本法规中申请牌照的材料和其他所需提交的材料均可以电子方式提交。

制定法法源: Financial Services Law, sections 102, 201, 202, 301, and 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