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国际法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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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管部门的行动

(a)一般,在申请者按照本法规要求填写完整申请表、交付费用并且证明其有能力遵守本法规要求之后,监管部门应当调查申请者的资产和负债状况、财务和经营经验、特点和一般适当性。如果监管部门发现申请者的各项品质能够保证其在本法规目的之下诚实、公平、公正、谨慎和有效地开展业务活动,并在一定程度上引领社会的信心和信任,那么监管部门应根据本法规定及其他适当条件,书面通知申请人其申请经过批准,并且颁发允许其进行虚拟货币商业活动的执照。申请者应遵守本法规的各项规定,并符合监管部门认为适合的其他条件,否则监管部门可能会否决申请。

(b)申请的批准和否决。申请者提出申请且材料完整性经监管部门认可后的90天内,监管部门应当作出批准或否决的决定。此90天的期限可以经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而合理延长。牌照一经颁发即有效,直到持牌者放弃该牌照,或者牌照依照本法规被吊销或暂停为止。

(c)牌照的暂停和吊销。在下述情况下,监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法规暂停或吊销已经颁发的牌照(这些情况下监管部门原本就不应该发放牌照):违反本法规的任何一项规定;有合理原因(“合理原因”只有在以下情况下存在:持牌者在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从事金融活动中已经违约或即将违约,或者从事非法的、不诚实的、错误的、不公平的、足以导致对公众的损害的活动);因有关虚拟货币商业活动而被起诉的情况下,持牌者在终审结束后30天内或者延期执行终结的30天内,仍无法支付判决产生的费用、难以从诉讼(不论本州还是其他州的)中恢复,如果判决因为法庭指令或者法律实施或者其他因素而延期执行,在此期间以及此后30天内,监管部门将不会启动暂停或吊销牌照的程序。

(d)听证会。暂停和吊销牌照必须经过听证程序。监管部门应当至少提前10天,用挂号邮件向持牌人的主要经营所在地发送书面通知,通知持牌人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任何关于暂停或吊销牌照的相关指令都必须阐明依据,并且用挂号邮件的方式送至纽约州金融服务局记录的该持牌人的主要经营所在地。

(e)预先禁令。当持牌者被监管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时,监管部门可以实施预先禁令,防止持牌者继续进行违反本法规、金融服务法、银行法和保险法规定的行为。

(f)权力保留。本法规内容不应被解释为对监管部门基于银行法、保险法、金融服务法所产生权力的限制,包括对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调查权施加处罚权,或者针对任何个体违法行为的其他行动权力。

制定法法源: Financial Services Law, sections 102, 301, 302, 305, and 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