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组织声誉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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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社会组织声誉内部治理的主体

社会组织声誉内部治理的主体,实际上就是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的主体。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16年修订)和2004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对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三类社会组织的治理结构均有所规定。治理结构的主体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秘书长等。其中,作为会员制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有会员大会和会员单位,而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则没有。考虑到内容介绍的全面性,本节关于社会组织声誉内部治理的主体,除了理事会、监事会和社会组织基层党组织外,还包括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能

会员(代表)大会是会员制社会组织(即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在章程中被定位为内部治理的决策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是在法定期或者因特殊情况临时举行的由全体会员参加的会议,是会员行使权利、表达意愿的主要平台。会员数量众多的社会组织通常会成立会员代表大会,以代替会员大会行使职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第14条第1款规定:“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作为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会员(代表)大会享有选择组织管理者和重大事项决策等权力。根据《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1998年)第14条的规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该示范文本还规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会员(代表)大会与组织声誉

会员制社会组织的会员既包括个体会员,也包括单位会员。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会员对社会组织声誉管理有重要影响,并担有组织声誉建设和维护的重要责任。

第一,会员与组织声誉。首先,会员(代表)大会是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行为直接影响社会组织声誉。在外部公众不能直接与社会组织接触的情况下,全体会员的表现和行为决定了社会组织声誉,因为很多时候外部公众主要是通过会员的言行判断社会组织声誉。例如,行业协会与社会公众没有直接接触,而作为协会会员单位的企业则经常与消费者和社会公众产生关联。会员单位的行为,包括产品和服务质量,也直接关系到行业协会甚至本行业的声誉。例如,2013年,上海部分金店因价格垄断行为而被国家发改委重罚。这一事件对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的声誉造成了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其次,会员声誉与组织声誉有一定的关联作用。会员(代表)大会中既包括个人会员,也包括单位会员。现实中,我国一些个人或单位会员基于人际交往和市场交易的需要,会在相关场合有意或无意地表明自己所属的社会组织及其在组织中的职务或身份。这一行为既是会员借用组织声誉宣传自己的行为,又是会员通过自身行为和声誉对组织声誉产生影响的过程。

第二,会员(代表)大会相关职能与组织声誉。首先,章程的制定和修改要维护组织宗旨,促进组织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形象的提升。社会组织声誉建设以组织宗旨为导向,并且其所具有的非营利性和公益性形象是组织的先天性优势声誉。会员(代表)大会在制定和修改章程时,要始终围绕维护组织宗旨这一原则进行。其次,履行人事管理职能,赢得组织内部信任。选举和罢免理事是会员(代表)大会的一项重要人事管理职能。通过理事选举程序的规范化,坚持民主选举原则,将有利于社会组织获得会员的认同,赢得组织内部信任,从而实现社会组织的内部声誉建设。同时,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是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组织声誉内部治理的途径之一。在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脱钩管理的大背景下,财务问题是社会组织自主治理中的多发问题之一。加强对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的审议力度,能够有效防范社会组织资金不规范使用的问题,以规避组织声誉毁损现象的出现。最后,对声誉相关事宜作出及时、正确的判断和决定。会员(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对组织的重大事项具有决定权。例如,当组织出现声誉事件或陷入声誉危机中时,组织可要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以及时、有效地辨别声誉相关信息,并对声誉事件应急处理方案迅速作出正确的决策。

二、理事会

(一)理事会的职能

会员制社会组织的理事会通常是由会员(代表)大会经民主选举产生,处于会员(代表)大会之下的常设决策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社会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非会员制社会组织的理事会一般由发起者、投资者等推动成立。对于非会员制社会组织(一般指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而言,理事会的地位和职能等同于会员制社会组织(即社会团体)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人数较多时,社会组织理事会也可通过选举产生和设立常务理事会,由其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相关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通常,会员制社会组织的理事会的主要职能包括:一方面,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另一方面,主要是社会组织内部的决策、监督、人事、财务等管理职能。除了具有上述两项职能外,非会员制社会组织的理事会还具有会员(代表)大会的相关职能,如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等。常务理事会的职能与理事会的职能基本相同,如有不同,通常会在组织章程中明文列出。理事长(会长)是理事会的灵魂人物,通常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值得注意的是,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本质特征决定了理事会成员通常是真实的劳动捐赠者,他们担任理事没有薪酬收入,理事会的工作也不会给他们带来相应的经济报酬或福利。所以,社会组织理事的人选,除了要考虑理事应具有的专业知识和能力、适当吸收捐赠者和服务对象的代表加入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要考虑具有公益奉献精神的人士。

(二)理事会与组织声誉

在西方发达国家,社会组织倾向于将声誉构建嵌入组织治理中,如将声誉管理作为理事会最高决策的内容,以强化理事会对声誉风险的管理。在我国,社会组织也越来越重视理事会对组织声誉的管理和监督作用。

第一,理事长与组织声誉。理事长(又称为“会长”)是理事会的灵魂人物,其对组织声誉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关系到理事会处理声誉问题的导向和力度。鉴于理事长在组织中的重要性,其产生、罢免及任职资格通常都会在组织章程中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通常,参选理事长要具备以下资格:一是品德、能力、素质。即理事长要有较好的政治素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时在社会组织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二是身体素质。即理事长应保持身体健康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三是个人零负面记录。即理事长须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品德、能力、素质与个人零负面记录,共同构成了理事长个人的声誉要求,与社会组织声誉息息相关。

第二,理事会成员与组织声誉。根据委托—代理理论以及责任对象的不同,理事的责任可以分为对会员(代表)大会的责任、对理事会的责任和对第三人的责任。其中,对会员(代表)大会的责任表现为,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对理事会的责任表现为,出席理事会,在会议上表决事项;对第三人的责任即对会员的责任表现为,对委托代理人负责。一般而言,社会组织理事的专业知识水平和能力高低直接影响其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效果;而理事的责任意识主要影响其参加会议决策的效果和对会员责任的落实情况,如对有损组织声誉的事件或人员予以揭露的能力和责任。可见,理事会成员的专业知识、能力以及责任意识的高低,决定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员三方责任能否落实,也是进行组织声誉建设的人员基础和保障。

第三,理事会机构与组织声誉。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咨询委员会,在组织声誉出现危机时具有重要作用。专业委员会主要发挥咨询和建议作用,不但能提高理事会决策的科学性,从而实现理事会的专业化管理,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能保证理事行使权力的独立性。目前,我国法律政策文件中并没有关于理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的规定,只有一些规范性文件。例如,根据《行业协会商会章程(草案)示范文本》的规定,自主性强的行业协会可借鉴公司董事会治理规定,授权理事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设立下属专业委员会。至于是否设立、设立委员会的数目以及委员会的职责,无强制要求。

三、监事会

(一)监事会的职能

监督机构是为了保证决策及其执行的正确性,根据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要求设立的,具有监督组织职权行使职能的机构。为了加强内部监督,保障组织运作的合法性和公益性,参照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社会组织内部需设置相应的监督机构。目前我国已有的法律政策文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社会组织监督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在现实运作中,我国大多数社会组织都缺乏监督机构设置。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组织的不断发展,以及管理体制的改革和治理结构的优化,内部监督机构逐步成为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作为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组织,在外部监督保障并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内部监督机构的设置非常有必要。

作为社会组织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即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的主要职权包括: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活动;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检查组织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组织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等。

(二)监事会与组织声誉

受人力和财政等资源限制,政府部门往往难以有效地监管数量众多、分类庞杂、服务多领域的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组织最重要的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主要通过对财务、选举流程以及人员进行监督,以实现对组织声誉的内部治理。

第一,财务监督与组织声誉。财务是影响组织声誉的重要因素,挪用组织资金、不正当报销等腐败行为会对组织声誉产生不良影响。监事会的主要职能之一是监督组织财务,核实理事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并对组织财务进行日常性监管,以保证社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的会计原则,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公开、透明、合法的财务情况可以将组织的公益使命和宗旨向外部利益相关者传达,实现组织与外部环境的交互,从而在社会上树立起组织正向的影响力和形象,并帮助组织吸引更多的资源。

第二,选举流程监督与组织声誉。监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活动的监督,能够促进人事管理的民主化,并在社会组织内部形成程序正当、选举民主、罢免合法合规的良好氛围。通过监事会对社会组织声誉的内部治理,可以增进组织内部成员的认同感。例如,在公正、科学的监督下,一些品德高尚、能力卓越人士的选举,更容易获得内外利益相关者的认可,帮助社会组织树立良好的内部和外部形象。同时,基于对社会组织程序正当、选举民主的认同,员工、志愿者等内部利益相关者会自觉将其个人行为与组织的公正、民主价值相匹配,将组织所号召的价值观映射到日常的行为中,从而助推组织良好声誉的建设。

第三,人员监督与组织声誉。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监督,能够降低社会组织内部腐败等违法违规行为出现的几率,减小导致声誉危机的内部风险。社会组织产权关系通常具有模糊性,出资者的目的并非营利,而是出于公益或互利,并且出资者一旦将资金投入到社会组织中,便随即失去了对财产的终极所有权和控制权,依附于财产所有权的剩余收益权也随之消失。[1]因此,社会组织法人财产使用权和控制权通常为管理者所控制,这就为管理者违背组织目标,甚至牟取私利提供了可能性。监事会从组织内部对管理者进行监督,能够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监督失灵现象,以防止管理者实施有损组织利益及其声誉却有利于个人利益增进的机会主义行为。

四、党组织

(一)党组织的职能

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建立,可以使党更好地在政治上对社会组织进行引导,使其更好地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会员。在我国,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在社会组织享有自治权、能够独立处理内部事务的前提下,党组织通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向社会组织管理者宣传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使他们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国家利益与社会组织自身利益的关系,保证社会组织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第二,党组织负责人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党员从业人员向业务负责人建言献策,可以发挥党组织的帮助和促进作用。

第三,受组织性质及其地域性或行业性的限制,社会组织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是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党组织能够起到更好地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在社会组织中设立党组织,可以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社会组织的发展情况,及时了解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出主意、想办法,更好地动员各种社会资源对其进行帮助。

第四,社会组织是一个相对宽松的组织,组织成员的自由度较大。通过参与党组织的活动,开展积极健康、生动活泼、富有吸引力的活动,可以发挥党组织的团结凝聚作用。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实质是,通过党组织网络的延伸及其有效运转,扩大党在社会组织中的影响力,同时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地发展壮大。[2]通常,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功能定位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政治宣传和引导功能。党组织首先是政治组织,政治功能是其最基本的功能。[3]党组织要及时宣传和组织学习党的大政方针,帮助社会组织了解并把握政治发展趋势,提高社会组织的民主程度和社会信誉度;要提高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政治觉悟,确保社会组织依法、诚信经营,把牢政治防线,严格监督,防微杜渐,避免发生违法违纪现象。二是利益协调功能。党组织要发挥好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帮助社会组织争取更多党和政府的政策倾斜,及时将社会组织的利益诉求传达给上级党组织。三是权益保障功能。党组织是社会组织的有机组成部分,要真正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贡献力量,切实维护党团员的权益。

(二)党组织与组织声誉

通过党建的方式把握社会组织的正确发展方向,引导其朝着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方向前进,是当前社会组织发展,包括声誉建设的新思路和新要求。

第一,引导社会组织正确把握政治方向,提高社会信誉度,建立良好声誉。社会组织发展的方向正确与否,同样对其声誉建设有着积极或消极作用。社会组织党建能够引领社会组织朝着正确、积极的方向发展,充分发挥自身力量,推动社会稳定向前。或者说,加强社会组织党建,不仅有利于把握社会组织的发展方向,而且有利于让广大党员借助社会组织的平台,发挥他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这对于社会组织社会形象和公信力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在社会组织声誉的建设中,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当前,我国社会组织依然发展缓慢、力量薄弱,具体表现为:规模小,作用发挥不够明显;自身发展不足,社会治理参与面不广;专业能力不足,公信力不高;人力资源短缺;等等。例如,许多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来自于政府转移人员和离退休工作人员,年龄偏大,管理方式和理念较为落后,缺乏高级人才和专业人才。通过加强党建,社会组织可以依托党组织手中的政治资源和权威,引入和培养优秀的共产党员,并在组织发展,包括声誉建设中发挥党员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发挥党组织在声誉危机应对中的战略性指导和支持作用。在组织建设,包括声誉建设中,加强与政府的合作以及信息沟通,获得政府的扶持,对于社会组织是非常重要的。当然,为了尊重社会组织自身的独立性和自治性,政府不能直接干预或者插手社会组织的具体事务。因此,通过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党组织能够在不干涉社会组织具体事务、加强政会脱钩的同时,推进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沟通与指导,给予社会组织宏观上、方向上的指引和把握以及业务上的帮助和支持,确保社会组织的发展能够及时得到政府的帮助和指导,从而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例如,在社会组织声誉危机中,党组织可以给社会组织专业、有效、正确的建议,帮助社会组织应对危机并重塑声誉。

[1] 参见曾韶华:《基于产权理论的非营利组织委托代理关系》,载《管理天地》2009年第3期,第85页。

[2] 参见罗峰:《转型期社会领域的党建工作:价值、重点与架构》,载《理论与改革》2010年第2期,第91页。

[3] 参见贾锡萍:《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科学化问题研究》,载《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4年第4期,第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