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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章
此论“观人子之法”,非泛言“观人”也。上二句先观其善否,善则贤子矣,然未可为孝也。子必以“孝”为极则,故必天性纯笃,不忘其亲,乃见其孝。
通节折转说下,首二句亦非两对话头,玩《注》“然后”字可见。
通章相因说下,有一层进一层之意,看来重一“孝”字。然上二句亦不轻,苟志行不善,更说甚“三年无改”?所以必从“志行”上说起。《孝经》云:“始于事亲,终于立身。志行正,立身之大节也。”父贤,子固当继述;即父不肖,而克自奋厉(75),亦可以光耀父母,则岂非子道之当然乎?然立身虽善,而无不忍之心,于父母分上犹有欠缺,故不得为“孝”。
观“可谓”字,末二句亦有“观”字在。“孝”字虽紧贴“三年无改”上说,亦是本上文言。非离却“善行”,单以“三年无改”为“孝”也。
《注》“观此足以知其人之善恶”,疑总承“志行”。玩“又”字,可见“孝”离不了“善行”。玩“必能乃见”字,可见又不靠在“善行”上。
观“志”观“行”,俱兼善、恶两路说。下二句却只说了一面。然玩“可”字,亦有那一面在,故《注》云云。
尹注提“明孝子之心”,游注则言其事。
如其道则终身无改,孟庄子(76)是也。如其非道,何待三年,周宣王(77)是也。
《语类》:“此有‘处变’意思,必是有为而言。”陈新安亦曰:“此为父子志趣事,为之不同者言之。”如此看极切。然圣人言语包括自广,亦不可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