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赃枉法难饶恕
宣德初年,一名知县被人告发了,宣德皇帝查看案情,不由得勃然大怒,敕令三法司共同审判,在三法司裁判难以统一的情况下,宣德帝进行批示,将该知县凌迟处死,是有明一代比较少见的处罚。
县太爷被称为父母官,他们说不上人微言轻,也不是权不制人。县太爷还被称为芝麻官,但常常说他们满身铜臭。如果他们是清官,生前往往会被百姓立牌坊,死后也会入名宦祠。要是他们贪赃枉法,不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也会遭到报应。如明代嘉靖时期的浙江桐乡知县曾士彦,因为贪污而被免职,被害的百姓一边骂他儿子,一边将雪团塞入其脖颈,他也只好逆来顺受。那个时候,的确有不少县太爷是贪污的能手,不但生活荒淫无耻、糜烂不堪,而且滥用手中的权力,胡作非为。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事情一旦败露,自家就会显遭天戮,家财没入官府,妻子不免流离,子孙不得昌盛,是横行累世,取祸于一朝。
宣德元年,徐州府砀山县知县,名叫于民。本来父母官应该是爱民的,不是害民的,这个于民却将本县百姓视为鱼肉,在自己的砧板上任意宰割。于知县对于财富的追求,可以说是毫不隐讳。本县的乡绅、举人、监生、生员,一定要他们来送礼,然后他回送一盒发霉的点心,这就是他所谓的礼尚往来。征收钱粮,银子加火耗,粮食加鼠耗,大秤小斗,淋尖踢斛,不勒索百姓五六成不肯罢休,还号称是为国为民,这是他所宣称的忠君爱民之道。办理词讼,吃完被告吃原告,却号称息讼解纷,这是他所讲的民无纷争。购买日常用品,不按行市,一两仅给三四钱,还要一年以后再结账,声称是公平交易,这是他认为的童叟无欺。发放钱粮,十两定扣除一二两,再预借一年,却说是存公生息,这是他所谓的急公好义。
砀山县里有个乡绅,名叫段恭,有万贯家资,却也急公好义,遇上灾荒,也能拿出一些粮食煮粥赈济,时不时还拿出一些钱财,修修桥、筑筑路,因此有善人之称。于知县得知段恭如此豪富,就与他结交。上任伊始,就前来拜会,百般趋承,就是希望段恭出些钱财。段恭最恨那些贪官,如果让他赈济灾荒,做些善事,他不会心疼钱财,是个散财童子;若是向他索贿,定是分文不给,是个瓷公鸡、铁仙鹤、玻璃耗子、琉璃猫,一毛不拔。这样能不得罪于知县吗?于知县的陷害之心,由此而生。
于知县拜访了段恭,段恭却不回访,分明就是不肯送礼。因为段恭赋税不缺,钱粮不欠,与人无争,没有纠纷,于知县也没有理由挑毛病。段恭闭门不出,但也不是一张白纸,总会留些把柄与人,那就是夫妻不和。这个段恭千好万好,就是一样不好,那就是好色。
段恭所娶之妻,也是门当户对,是城中财主王员外的女儿,生得如花似玉,女红针黹无一不精,应该是贤妻良母型。新婚燕尔,夫妻感情还不错,生了二子一女。由于王氏是大家闺秀,少些风情,且随着岁月的流逝,也人老珠黄了,而段恭却接连纳了三个妾。好在王氏大度,并没有因此与丈夫大吵大闹,妻妾们也算相安无事。按理说段恭的家庭也挑不出什么毛病来,但于知县却在此事上大做文章。
按照《大明律》的规定:“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娶妾,违者,笞四十。”也就是说,男子在四十岁以上,没有儿子,才能纳妾,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古代男人固然可以纳妾,也是因为纳妾属于户婚小事,民不告官不究,只要没有人告到官府,一般不会去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于知县要找段恭的麻烦,就利用这条法律。
段恭时年三十六岁,纳妾的时候才三十岁,而妻王氏为其生有二子一女,不属于无子者,且年纪又不够,两个条件都没有达到。段恭明显违反了这条律法,应该受到该律的制裁。笞四十是小罪,何况受完笞刑以后,也不需要与妾离异。按照律例规定,这种轻罪是可以收赎的,赎金不过两千四百文铜钱,对于财主来说,不过是九牛一毛,因此有钱人照样可以妻妾成群。
于知县得知段恭这点罪责,便小题大做起来,立时派出衙役擒获段恭到案听审。衙役见有县太爷的差票,便大张旗鼓地把段恭拘押起来,意图索要一些钱财,哪里知道段恭自以为身正不怕影子斜,就是不肯出钱,差役们便动起私刑,折磨得段恭是有苦说不出来。差役们的私刑种类很多,其中有许多让县太爷不能察觉的私刑,比如说用醋或辣椒水等灌入鼻子之中;用猪鬃毛插入耳朵、鼻子、喉咙等敏感之处;用细软的毛刷在脚心轻挠,使之哭笑不得;用浓烟熏眼睛,使之流泪不止等,能使人备受痛苦,县太爷却查不出任何伤痕,也不好治差役凌虐之罪。段恭受到差役们的私刑索财,却能咬牙坚持,因为他坚信见官定能讲得明白。按照规定,差役领到差票,必须在三天之内销差,所以到第三日,差役们虽然一无所获,也只好将段恭押到县衙,却没有想到于知县并不审理,直接令差役将段恭押入县狱。
为什么于知县可以不审理而关押人呢?因为那个时候规定农忙季节不办理户婚田土案件,本来只限于农民,不是农民则应该办理。段恭虽然是财主,但介于农民与市井之间。说他是农民,因为他家的土地全部在乡下,以农业收入为主;说其是市井,他居住在城里,又从事商业。于知县就是以此为由,将他当作农民进行关押,故意拖延时间,以便勒索钱财。
县狱是什么地方,环境恶劣不说,那些狱吏、禁卒、牢头百般凌虐,多方索诈,是常见之事。特别是牢头,他们本来是犯人,是监狱里的恶霸,在监狱中恃强凌弱、动用私刑,其手段相当恶劣,可以让人求生不成,求死不得。段恭如今不但要忍受恶劣的生活条件,还要受到牢头狱霸的私刑,命运十分悲惨。于知县将段恭押在监狱,就是想让他受些痛苦,乖乖地出些钱财消灾,这分明是敲诈。段恭不服气,便委托自己的侄子到京城控告。委托侄子是在监狱里讲的,如何能够瞒过狱卒们,所以狱卒将此事告知了于知县。
于知县听闻,不由得勃然大怒,心想:一个土财主不知好歹,竟敢与我这个父母官作对,真是不知道死活。既然土财主相信有王法不可欺,我就用王法来处置你。要用王法,就要给你来一个绝后计,让你冤沉海底,看你如何申冤。于知县打定主意要置段恭于死地,于是发下差票,让差役缉捕段恭之侄及他的两个儿子,打入死牢,看他们能够有什么本事逃出如来佛的掌心。差役们领命而去,却没有想到段恭的侄子星夜兼程,已经出了砀山县界,不知道逃往何处,只好将段恭两个未成年的儿子抓来销差。
得知段恭的侄子脱逃,于知县也感觉事态严重,万一他告御状成功,自己岂不是身家性命难保。常言道,量小非君子,无毒不丈夫。于知县居然想出更狠的计谋,那就是制造段恭反狱的假象,即便将来上司复查,也是死无对证。按照《大明律》条规定:“若罪囚反狱在逃者,皆斩。同牢囚人不知情者,不坐。”反狱属于由监狱内向外脱逃,所以于知县嘱咐狱卒办理此事,让段恭逃到指定的地点,狱卒就可以领赏。于知县这条狠计,就是要制造段恭父子反狱逃跑的假象,然后采取非常处置,再将知道此事的狱卒与牢头们杀死,真正做到杀人灭口。
狱卒们得到于知县的嘱托,就开始安排起来。他们找了三个牢头,让他们趁天黑将段恭父子挟持出监狱,然后向城东门逃跑,到了城门之后,将父子三人扔下,火速回到监狱,不得有误。牢头按照嘱托,当夜撬开监狱的铁锁,拉着段恭父子就往监狱外面跑。段恭如何肯走,牢头们哪里管这些,各自背负一人,飞跑到东门,将三人扔下,然后返回监狱。牢头回到监狱,看见几名狱卒,不是头上有伤,就是手脚有伤,个个呼痛喊疼,想必是狱卒知道反狱罪重,自己弄了些伤,以便逃脱罪责。因为按照《大明律》的规定:“若贼自外入劫囚,力不能敌者,免罪。”法律规定是内外结合的劫狱,狱卒、典狱官、县太爷才能免罪,如今仅仅是段恭父子从狱内反狱而出,狱卒、典狱官、县太爷也都要承担刑事责任。细心的狱卒们也知道于知县心狠手辣,杀人不眨眼,若是让段恭父子从监狱内脱逃,于知县将责任推卸给他们,就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故此,狱卒们就将这三个牢头杀死在监狱墙外,伪造成强盗自外面来劫狱,狱卒们身受重伤而力不能敌的样子,让官府挑不出自己的过错,也不能治他们的罪。看来狱卒们也很凶狠,比于知县有过之而无不及。
段恭父子被牢头扔在城门下,正不知所措,忽然杀出一队人马,领头的正是于知县。段恭正欲上前分辩,却不想于知县将手一举,衙役们上前,举刀便砍,乱刃之下,转眼间三命就归西了。于知县打道回府,当即就将狱囚反狱的情况写成详文,派人火速报到徐州府,算是了结一件狱囚反狱的大案。按照规定,只要是狱囚越狱与反狱,地方官是可以根据情况将狱囚立即斩杀的,地方官与相关责任人无罪,而且还可以论功受赏,于知县就等着上司的奖赏了。
于知县自以为事情做得天衣无缝,但是,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他万万没有想到段恭的侄子已经到了京城,将于知县贪污的事情告到大理寺。明代大理寺衙门属于三法司之一,本来负责复审与驳正,没有什么权限,但是能直接上奏皇帝,所以大理寺将此事奏报给了宣德皇帝。
宣德皇帝当即命令都察院察核此事,都察院派遣一名御史前往。该御史还算认真办事,他不是大张旗鼓地前往砀山县查案,而是带了两个仆人,微服前往,走访各方人士,终于打探出事情的原委,然后赶到县衙,当场出示钦命,将于知县逮捕,星夜押往京城,交都察院审理。按照《大明律》的规定:“若府州县官犯罪,所辖上司不得擅自勾问,止许开具所犯事由,实封奏闻。若许准推问,依律议拟回奏,候委官审实,方许判决。”都察院只能按律上奏,宣德皇帝也按照法律将于知县交三法司审理,却没有想到三法司在量刑定罪上产生了分歧。
都察院认为于知县应该是属于文职官犯私罪,凡是杖一百以上的罪责,都要予以革职,然后交刑部议罪,将量刑之事推给刑部。刑部认为于知县罪故意监禁平人,按照《大明律》的规定:“凡官吏怀挟私仇,故禁平人者,杖八十。因而致死者,绞。”应该判处绞刑。大理寺认为于知县害人情节恶劣,似此处置未免情重法轻,应该比拟《大明律》的规定:“凡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流二千里。”似此应该将于知县凌迟处死,他的所有财产断给段恭之家,而于知县的妻子及儿子,不包括女儿,都应该流放二千里。都察院认为于知县是官,按照文职官犯私罪规定,可以减一等处罚,如果按照刑部所拟,就应该减死充军;要是按照大理寺的意见,则应该判处绞刑,他的财产则不必给付死者之家,妻子与儿子也不应该流放二千里。那么两者权衡取其中,都察院认为在刑部所拟绞刑、大理寺所拟凌迟处死的基础上,定为斩刑,不再牵连于知县的妻子、儿子与家产,似为更妥当一些。
面对这样一个恶性案件,三法司都引用《大明律》,却形成三种不同意见。都察院不希望将官员处死,有官官相护之嫌;刑部的意见仅仅是针对犯罪官员,并没有考虑受害者的利益;大理寺要从重处罚,并且保护受害之家的利益,是基于法律精神。由此可见,都察院这类实权的衙门,处处维护官府的利益,很少考虑民众的利益,所体现的官僚政治特征明显。大理寺这样没有实权的衙门,因职责所在,仅仅考虑法律,也很难说是关注民众利益,但在客观上保护了受害者的利益。
三法司在拟罪上有分歧,自然要将会审的情况奏报。作为君主,无论是从家天下的角度考虑,还是从统治基础的角度考虑,都要关注民众的利益,若放任官吏残害民众,最终会威胁到政权的存在,所以对贪婪、凶残的官吏决不手软。宣德皇帝看完三法司的会审情况之后,认为:“县令民父母,当爱民如子,今乃反道杀民,悉论如律。”也就是说,作为父母官的县太爷,爱民如子是其本分,他不爱民如子也就算了,却要反其道而行之,竟然用残忍的手段杀死县民,如何能够饶恕他呢?就按照大理寺所拟按律办理。在宣德帝看来,贪婪、凶残官吏祸害人民,人民定会怨声载道,以他们的头颅来平息怨言,是最容易获取民心的事。想当初曹操因为军粮短缺,嘱咐发粮官克扣军粮,当军人们怨声载道的时候,曹操借发粮官的头颅平息了军人们的愤恨,也保证了军队的战斗力。身为帝王,都明白此道,宣德帝如此裁断,应该是帝王之术的表现。
在宣德皇帝的明确指令之下,于知县被押赴刑场凌迟处死,当官多年积攒下的钱财,无论是正当所得,还是贪污受贿所得,全部被没收入官。按规定,这些财产应该给付死者之家,但死者之家岂能知道于知县有多少财产,给几个钱,算是安慰了,毕竟朝廷为他们家申了冤,他们只会感恩戴德,哪里敢向官府要钱呢?更不敢找官府去查账,也只能听任那些经手的官吏们中饱私囊了。这正是:
千方百计祸害人,折了钱财又丢命。
此案的于知县,真可称得上心狠手辣,为了榨取钱财,不惜草菅人命。就因为段恭不给他送礼,他就吹毛求疵,寻找段恭的过错,以不按律纳妾的小罪而将段恭提讯,却不开堂审理。于知县设计陷害,逼迫段恭就范,却没有想到段恭生性耿直,居然派人去京控,于知县因此采取了绝后计,以反狱大罪杀掉段恭父子三人,办理得算是天衣无缝。若是钦差御史大张旗鼓地前来查案,于知县还不知道会使出什么手段,将罪责搪塞过去。幸亏御史微服私访,查得实情,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火速将于知县押往京城,才能使他伏法。三法司会审,各自都按照《大明律》对罪犯提出处理意见,试图开脱者有之,按照常规处死者有之,严惩不贷者有之,亦可见官场之复杂、《大明律》之不完备。在宣德皇帝看来,县太爷是父母官,就应该如父母爱护子女那样无微不至,不应该有害子女之心,更不应该有害子女之行。如今于知县竟然敢于违反父母爱子女之道,残忍地杀死良民,岂可轻饶?因此同意大理寺所拟,将于知县凌迟处死,这在当时是比较罕见的。朝廷毕竟要依靠官僚来实施统治,在“刑不上大夫”的传统理念下,需要给他们一些体面,判处死刑,也不必公开执行,如今在大庭广众下将贪酷官吏凌迟处死,既可以看出他整饬吏治的决心,也可以了解到他的统治之术。宣德皇帝认为吏治得失,实在关系民生休戚,如果不予以整饬,祖宗创下的基业难以长久,这也是守成君主们的共同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