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国外P2P平台的监管经验
(一)美国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
美国对P2P的监管是在现有法律基础上,由不同机构分别进行监管,其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为主要监管机构,负责对P2P平台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保护投资人的利益;美国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负责对借款人的保护。
1.SEC和州证券监管机构的双重监管
按照美国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证券包括了“投资合约”(investment contract)和“票据”(note),因此P2P平台票据适用于上述法案,P2P平台需要在SEC注册成为证券经纪商,它们发售的票据需要在SEC进行登记。在具体监管方面,SEC重点关注P2P平台是否按要求披露信息,审核P2P平台的发行说明书与其他相关材料,以确定是否满足法律要求的信息披露原则。P2P平台需要及时公布对投资者做出买入、卖出或持有平台票据决定有重大影响的全部信息。由于平台上不断有借贷行为发生,它们需要不断更新发行说明书中的补充材料,将新出售的平台票据和对应的贷款信息予以公布。此外,SEC并不负责检查或监管平台及其运作情况,也不对其所发售的票据进行价值审查。
除了在SEC登记之外,Prosper和Lending Club等网贷平台还需要在其发售票据的州证券监管部门登记,得到向该州居民发售平台票据的许可。各州证券监管机构在P2P监管方面主要有以下三种方法。
第一,某些州禁止P2P在其州境内兜售票据,但不限制借款人从平台借款。比如,截至2012年末大约有21个州限制Prosper在其辖区内兜售票据。还有一些州更为保守,无论是通过网站进行投资还是借款都是被禁止的。
第二,某些州允许P2P在其辖区内从事业务,其中有2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允许Prosper在其州境内开展借贷业务,28个州允许Lending Club在其辖区内开展业务。这些州效仿了美国SEC按照《证券法》中证券上市的做法,并不从事“价值审查”,而只要求网站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一些州允许P2P在其辖区内从事业务,但只能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兜售票据。比如一些州规定Prosper放款人只限于净值在25万美元的个人(不含家庭)或年收入7万美元且净值在7万美元或以上的个人。加利福尼亚的限制较小,如果放款人在Prosper上的投资额达到或超过其净值的10%,放款人必须在上一个税收年度中年收入为8.5万美元且净值为8.5万美元,或者净值为20万美元或以上。
2.非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P2P平台拓宽了非担保消费贷款和商业贷款的供给,通过平台获得信用的借款人享受的信用条件可能优于传统融资渠道。由于银行也被牵扯到P2P模式中,多个联邦银行监管法案都会直接或间接地约束平台上的借贷行为,新设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将在P2P借贷中有关借款人公平信贷、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发挥监管职能作用。这些法案要求信贷提供者真实、完整地披露信贷条款,禁止各种歧视行为及不公平或者欺诈性的条款或做法,规范贷款清收方式,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落实反洗钱措施,满足电子化交易的要求。
3.未制定专门针对P2P监管的法律
主要通过查找现有与P2P相关的法律内容,从中寻找有用的监管措施,与P2P网贷有关的法律条文散见于现有的多个法律法规中,如《电子资金转移法》《国际和国内贸易中电子签名法案》《银行保密法》等。
(二)英国互联网借贷的监管
和美国的多头监管模式相比,英国正在向统一监管方向前进。英国以《消费信贷法》(Consumer Credit Act)为依据,将P2P借贷界定为消费信贷,具体划入债务管理类消费信贷业务。2012年以前,P2P业务由英国公平交易管理局(OFT)进行监管,P2P需要在OFT获得消费信贷许可证并接受其监管。2012年1月,英国政府宣布,自2014年4月起,新成立的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将接替OFT负责对消费信贷业务的监管,成为P2P行业的主要监管者。新成立的FCA将承担起对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P2P)的审慎监管职能、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职能和对金融机构商业行为的监管职能;可以通过制定规则并使用各种监管手段来促进金融服务的透明度,消除市场进入障碍等不利于竞争的因素。
在正式履行职责前,FCA陆续公布了监管征求意见稿,这些文件将会决定未来FCA对消费者信贷行为的监管。2013年10月FCA公布了针对P2P和众筹的咨询文件《FCA对众筹及相关融资活动的监管方法》,[5]这份文件重点讨论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对借款人的保护的相关文件主要体现在2013年3月和10月CFA公布的另外两个文件中。[6]
从对投资者的保护的角度出发,FCA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P2P的信息披露是否完全,是否向放款人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披露,确保在P2P平台上进行投资的放款人能够对这种投资的内在风险有充分了解并有能力应对任何财务损失。在进行平台推广时,这些网站不得忽视对风险的描述,在广告中如将P2P贷款利率和传统银行存款账户相比较时,必须谨慎。
其次,从审慎监管的角度出发,FCA要求平台持有一定数量的资金来应对任何未来可能出现的财务危机。[7]由于P2P是一个新兴行业,为了避免对行业中的企业造成过大的负担,审慎性要求将会从2017年4月1日起全面生效。
最后,当平台促成交易时,平台将会被视为放款人或借款人资金的受托人,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这些资金安全。FCA建议平台需受到客户资金规则(client money rules)的约束,如客户的资金必须以法定信托的形式持有。此外,FCA要求P2P平台制定企业破产后确保贷款能够继续偿还的计划。平台需要为放款人提供14天的冷静期,以免他们的投资决策发生变化。平台还需要为放款人出售其所持贷款提供一个二级市场。
在对借款人的保护方面,FCA的主要措施包括:要求P2P平台在贷款合同签订前向借款人充分解释贷款合同的要点并识别主要风险;要求P2P平台在贷款合同达成前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如果借款人以其房屋为担保进行融资,平台需提示其所涵盖的特殊风险。
除了政府监管外,英国P2P监管的另一个特征就是较强的行业自律。2011年8月,英国三大P2P平台Zopa、Funding Circle、RateSetter成立了行业自律性组织——P2P金融协会(P2P Finance Association)。协会从保护消费者和小企业客户的角度出发,为规范市场运作、推动P2P贷款市场可持续发展,提出了10条自律性的操作规则及原则。
在相应的立法方面,英国也未制定专门适用于P2P的法律。在英国,P2P贷款属于民间消费信贷范畴,适用于英国《消费信贷法》。《消费信贷法》以保护消费者,维护公开、公平、竞争的市场为立法目的,对借贷关系中借方与贷方的行为分别做了规范,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但《消费信贷法》缺乏对借贷平台本身的规范与约束,没有资本金、流动性、风险管控等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