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毒事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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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基本任务

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中毒事件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技术指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迅速成立中毒现场卫生应急救援组织领导机构,组织专家制定相关医学处置方案,积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
2.分级响应
Ⅰ级响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事件进行分析论证,向国务院和全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Ⅱ级响应: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事件进行调查分析论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Ⅲ级响应:由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事件进行分析论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Ⅳ级响应:由县(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事件进行分析论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3.分级响应的实施

(1)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突发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调集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和相关资源,开展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2)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按职责分工实施应急响应工作。

(3) 非事件发生地区应急响应的实施:

可能受突发中毒事件影响的毗邻地区,应根据突发中毒事件的性质、特点、发展趋势等情况,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 密切关注事件进展,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 加强重点环节的监测,必要时可发布本地区预警信息,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如暂停可疑水源、可疑食品或其他物品的供应。
3) 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4) 开展中毒预防控制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指导公众识别和停止接触可疑有毒物质,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4) 现场处置:

具备有效防护能力、正确处置知识和技能的医疗卫生应急人员承担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现场处置工作,并详细记录现场处置相关内容,按流程后送以及做好交接工作。
1) 脱离接触:卫生部门积极配合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控制中毒现场的危害源,搜救中毒人员,封锁危险区域以及封存相关物品,防止其他人员继续接触有毒物质。
2) 现场分区和警示标识:存在毒物扩散趋势的中毒事件现场,应根据危害源的性质和扩散趋势、气象条件等情况进行现场分区,危害源周围核心区域为热区,用红色警示线隔离;红色警示线外设立温区,用黄色警示线隔离;黄色警示线外设立冷区,用绿色警示线隔离。除警示线外,可在相应区域同时设置警示标识。
医疗救援区设立在冷区,可结合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在医疗救援区内设立洗消区、检伤区、观察区、抢救区、转运区、指挥区、尸体停放区等功能分区。
3) 现场快速检测及现场采样: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应当具备常见毒物的现场检测设备和相应技术能力,同时开展现场采样工作。
4) 现场洗消:在温区与冷区交界处设立现场洗消点,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协助消防部门对重伤员进行洗消,同时注意染毒衣物和染毒贵重物品的特殊处理。
5) 现场检伤:现场检伤区设立在现场洗消区附近的冷区内,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负责对中毒受累人员进行现场检伤,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毒物对人体健康的损害。参照国际统一标准以及毒物对人体健康危害特点,将中毒受累人员分为优先处置、次优先处置、延后处置和暂不处置四类,分别用红、黄、绿、黑四种颜色表示。标红色必须紧急处理的危重症病人,优先处置;标黄色可延迟处理的重症病人,次优先处置;标绿色轻症病人或可能受到伤害的人群,可不在现场处置;标黑色的无法救治人员,暂不处置。
6) 病人转运:转运突发中毒现场病人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对有严重污染、大量摄入毒物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危重症病人,应予以洗消、催吐和初步救治等现场医疗处理后,病情相对稳定再行转运;②转运过程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病人病情变化,确保治疗持续进行,并随时采取相应急救措施;③统一指挥调度,合理分流病人;做好病人交接,及时汇总上报。
7) 医疗卫生救援人员的防护:参与医疗卫生救援的人员进入现场应首先根据危害水平选择适宜的个体防护装备,任何个人和组织不能在没有适当个体防护的情况下进入现场工作。使用个体防护装备时必须了解各类防护装备的性能和局限性,以确保救援人员的安全。
8) 公众的安全保护:根据突发中毒事件特点,各级卫生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安全转移暴露区域的公众。发生有毒气体泄漏事件后,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和地理位置特点,将暴露区域群众转移到上风方向或侧上风方向的安全区域,必要时,应提供合适的呼吸防护用品。发生毒物污染水源、土壤和食物等中毒事件后,要立即标记和封锁污染区域,及时控制污染源,切断并避免公众接触有毒物质。
9) 院内救治:根据毒物特点及病人情况,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开展对转运至院内病人,给予进一步清除体表毒物的二次洗消,以及采取清除体内毒物的措施,特别注意潜伏期较长和复合伤病人的院内观察和综合救治工作。

(5) 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响应的终止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突发中毒事件危害源和相关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无同源性新发中毒病例出现,多数中毒病人病情得到基本控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响应的终止条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终止卫生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其设定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