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 工程建设用地
工程占压影响总土地面积2020亩,其中永久占地面积20亩,临时租地面积2000亩,土地性质均为未利用地,工程建设用地见表9.4-1。
表9.4-1 工程建设用地表
9.4.1 建设征地处理依据
9.4.1.1 法规、条例及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颁布。
(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06年4月28日施行。
(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 132号),2008年12月31日颁布。
(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1〕141号),2011年12月31日颁布。
(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征地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政〔2004〕37号),2004年6月颁布。
(7)国家相关法律及河北省相关法规。
9.4.1.2 规范及技术标准
(1)《陆上风电场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及费用标准》(NB/T 31011—2011)。
(2)《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 5064—2007)。
(3)《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DL/T 5382—2007)。
(4)其他相关规范、规程。
9.4.2 建设征地补偿投资估算
9.4.2.1 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1〕141号),结合工程涉及区域实际情况,永久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为:50000元/亩。租赁土地补偿费按征占同等地类年产值及实际使用年限予以补偿,租赁土地补偿标准为300元/(亩·年)。
9.4.2.2 投资估算
工程占地投资估算见表9.4-2
表9.4-2 工程占地投资估算表
按每3年一付,剩余列入生产成本的支付方式,工程征地初始投资见表9.4-3。
表9.4-3 工程征地初始投资估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