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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施工验收
5.5.1 检查及测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检查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电气装置、配件及其附属技术文件应齐全;
2)电气装置的型号、规格、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3)线缆的型号、规格、敷设方式、相序、导通性、标志、保护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照明装置的型号、规格、安装方式、外观质量及开关动作的准确性与灵活性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 测试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电气装置与其他系统的联锁动作的正确性、响应时间及顺序;
2)电线、电缆及电气装置的相序的正确性;
3)电线、电缆及电气装置的电气绝缘测试应符合表5.5.1的要求:
表5.5.1 电气绝缘电阻要求
4)柴油发电机组的启动时间、输出电压、电流及频率;
5)不间断电源的输出电压、电流、波形参数及切换时间。
5.5.2 在本规范第5.5.1条的规定检验及测试合格后,应按本规范附录A填写,并应在交接验收时提交。
5.5.3 施工交接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